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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述】從法律和倫理角度看禁止死囚作為器官移植供體的意義和限制

2019-01-18 03:25關健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19年4期
關鍵詞:死囚供體囚犯

本期執行副主編關健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快速發展,器官受體需求增加,器官捐贈者的短缺和移植等待時間過長一直是全球醫學界面臨的挑戰。雖然經政府和專業協會制定政策和指導方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捐贈,但仍無法解決器官短缺問題,越來越多的患者在等待器官的過程中死亡[1]。 從本期的器官移植捐贈相關兩篇文章中,令人振奮的是在我國頒布停止使用死囚器官進行移植之后,供體主要來源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的情況下,器官移植數量仍較2011年有顯著增加,如2017年的腎移植超過萬例,這與近年來我國采取的措施和宣傳工作密切相關。但是,器官受體需求與供體短缺之間的矛盾仍是巨大的。禁止死囚成為器官移植供體具有現實意義但應該作為過渡政策。

目前法律禁止死囚犯成為供體來源,實質上與活體移植供體來源范圍的限制是一致的,即從保護潛在供體權益的角度制定。目前活體移植潛在供體的范圍僅限于近親屬之間。這是為了避免器官買賣、避免貧困或弱勢群體被迫成為供體。類似地,禁止死囚作為器官移植供體來源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死囚的人權。

但是,基于法律和倫理考慮,在能切實保護潛在供體人的權益的前提下,尊重潛在供體的自主性意愿是更合理的。從法律的角度,死囚對其是否捐獻器官應該具有是否捐獻器官的最終決定權。將死囚排除在器官捐獻者的選擇權之外,可能會剝奪死囚自愿捐獻的機會;也限制他們的自主決定權。波蘭一項問卷調查的結果表明,被調查的大部分囚犯(92%)對移植捐獻持積極態度;大多數囚犯(74%)愿意捐獻自己的器官[2]。從倫理的角度,參照生命醫學倫理的四個倫理原則進行考慮,即自主、非惡意、慈善和正義[3],死囚可以成為器官移植的來源。完全禁止將被處決的囚犯作為器官捐獻者,可能違反尊重一個人自主的原則。死囚依照自己的意愿捐獻器官,并因此用自己的器官來拯救其他人,是對死囚提供了悔過自新的機會,符合倫理原則,當然前提是器官捐獻是在充分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自愿自主作出的決定。

死囚作為器官供體來源,其法律、倫理挑戰和問題建立在捐助者的決定是否基于脅迫或欺詐[4-5]。禁止死囚作為供體來源是在無法完全保證潛在供體的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的不得已的措施。

目前我國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獻的意見,更多地征詢的是家屬的意見,從法律的角度,更應該逐步采取措施,讓更多公民能夠提前簽署器官移植捐獻同意書,體現供體自身的意愿。這與臨床診療中損傷性干預治療,如手術等的知情同意也更多由患者家屬簽字趨勢相似,與我國的傳統文化以及現有醫療糾紛的現狀有關。但事實上,更多體現的是家屬意愿,而非公民個人意愿。

我國禁止死囚作為器官移植的供體來源,在現階段符合世界大多數國家和組織的人權標準,是在人權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從長遠看,關注的重點應放在如何使死囚成為受保護的捐贈者,而不是禁止死囚捐獻器官。其核心應該是建立更完善的制度、規范和程序,切實尊重死囚犯的自主決定,保障他們在器官捐贈過程中的權利,且將是人權向前邁出的更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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