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2019-01-30 02:25謝成巍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情事民商法利益

謝成巍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逐漸走入深水區,各類市場活動日益復雜化,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中外交流極為頻繁,極大地釋放了市場潛能的同時也帶來了法律監管的難度。為了對市場行為進行有效監管,應當在民商法中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通過完善立法、嚴格執法的有效手段營造良好有序的市場環境和社會形態,切實保障各當事人利益,減少違法事件的發生,為我國建設民主富強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基礎。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民商法

從司法的角度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既是對傳統道德典范的保護與傳承,也是維護公民權利的保障,能夠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部分。民商法中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有多方體現,關系到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

一、民商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傳統的道德美德,最初是要求交易雙方在市場活動中誠實待人,守信用、具有契約精神,是一種道德評價和心理判斷。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蓬勃,道德約束已經無法滿足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迫切需要從立法角度進行規范,賦予其強制性和明確性,將誠實信用的要求寫入法律,使之具有法律基礎,具備更強的約束性。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要求任何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以維護市場道德水平和商業秩序。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之一,是保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的基礎,調節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于誠實信用原則有著明確規定,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例如在《合同法》第六條明文要求“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誠實信用作為一條基本原則列入法律,將古老的道德戒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化,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對于我國的法治進程和經濟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1]。

城市信用原則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中、商品的交易和所有權的確認方面應當充分運用。具體表現為要求合同的簽訂雙方應當出于自愿且共同保障合同的順利執行,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否認或者使合同效力“打折扣”,切實履行合同中的承諾,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當有糾紛出現時應該以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妥善進行協商或調解,不得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謀求自身利益,從而保障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秩序;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雙方應當對標的物的合法來源和處分權、商品質量等信息無隱瞞、無欺騙,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不得以欺瞞、誘導、脅迫等不正當方式謀取經濟利益。

二、誠實信用原則列入民商法的意義

在日常的社會活動中,民事權利或者私權的行使,主要是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通過主張自身權利來維護自身利益,而誠實信用原則是通過對民事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劃定私權的適用界限和范圍,以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福祉,具體要求是民事權利的主張,不得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傷,也不得以犧牲他人或公共福祉的方式來謀求個人的利益[2]。

民商法作為社會的“權利”之法,是人民權利的重要保障,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和社會經濟活動的多樣化,人們的法律意識漸漸增強,個人的權利觀念也逐步明顯,對于權利的主張也逐漸頻繁,而在主張個人權利時,權利人和相應組織也應當擔負起社會義務和公德心,對于公共利益進行維護,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德有沖突的前提下應當妥善取舍,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社會的長期發展。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應用體現

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具體指的是無權處分人將標的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并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在交易的過程中第三人對于出讓人無權處分的事實并不知情,不存在串通及的欺騙行為,則構成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默認出讓人和受讓人雙方是基于自愿、對標的物的合法來源、處分權等情況無隱瞞的基礎上進行交易,默認雙方出于誠實的目的進行交易,因此對于第三方的利益是予以保護的,認定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所有權,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3]。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忽略了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那么無疑會打擊交易意愿,因為通常情況下第三人核對處分權的真實性具有一定的難度和成本,如果沒有對于交易的法律保護,那么為了降低風險則只能減少交易的發生,則會對于市場活力有著負面的影響,造成社會商業行為潛藏巨大的風險隱患;從另一方面來說,第三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交易,并支付合理價款,在整個過程中是無過錯的,如果不能保護其所有權,那么對于第三人無疑是非常不公平,因此在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債權法的歸責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歸責原則指的是在社會活動中以法律來明確行為人的責任,例如民法通則中規定法人或者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通過明確責任的方式來表現出對被侵權方的保護,體現出了法律對于誠實信用行為的保護,對于不誠實、不講信用的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則予以相應處罰。以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為例,如果一方因為自身過錯原因造成合同無法順利完成或者違約,則另一方可以有違約金請求權,或者要求對方“不打折扣”地履行義務,通過對責任的劃分來體現了對合同訂立雙方誠實信用的要求,進一步維護了社會商業秩序的穩定,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法律保護受損方的索賠權,并支持依法維權的行為[4]。

情事變更原則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違約損失的不公平后果,如果一方因為不可抗拒力的影響,繼續履行會蒙受巨大損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受損方提供一定的保護,避免傷害到無過錯方。市場環境是瞬息萬變的,以合同的簽訂為例,原材料價格的走勢、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雙方當事人的資金情況都有可能給交易的正常進行帶來負面影響,由此產生了有關合同執行的糾紛。為了應對這一情況,法律對此也有著相應的規定,合同在有效簽訂后,如果因為非當事人過錯的原因使得合同繼續履行會明顯損害一方利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情事變更”,做出適當的措施,否則將會顯失公平公正。目前我國對于情事變更的規定有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情事變更的表達可以總結為“合同成立之后客觀情況如果導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體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進行適當的變更或者解除”。

四、結束語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有效促進了市場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了居民的切身利益,弘揚了中華的傳統美德,維護了法律的完整和正義,不僅推動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對于經濟的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個,要從立法、執法等多重角度鞏固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效果,加強其社會效應,更好地維護日常的經濟秩序,為實現民族富強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劉啟. 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途徑[J]. 法制博覽,2017(28):11-12.

[2]牟晨, 王茹雯, 劉增儀.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完善路徑探析[J]. 法制與社會,2017(15):25.

[3]馬智慧.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J]. 才智,2015(3):45.

[4]孫迅.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內涵和完善[J]. 職工法律天地:下,2017(6):250-250.

猜你喜歡
情事民商法利益
論我國情事變更原則適用
論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
民商法課程體系:經驗與改革方向
漫談情事變更原則
關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絕不能讓“利益綁架科學”
利益鏈與新壟斷
市場經濟視域下民商法承載的倫理內涵
情事變更原則初探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