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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P2P網貸平臺監管問題研究

2019-02-01 02:29張涵張妍范倩倩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9年3期
關鍵詞:P2P網貸制度化

張涵 張妍 范倩倩

關鍵詞:P2P網貸;美英監管;制度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8年11月19日

P2P網貸是指以互聯網平臺為中介的個人對個人的直接投融資模式。近些年,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提高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國內資金需求量增大,不同群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P2P網貸平臺應運而生且發展迅速。由于前期P2P網貸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方式,國內有關規范尚未完善,存在著監管缺失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平臺投資者和借款者的利益,阻礙了P2P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目前,國內對于P2P監管的研究多限于對傳統監管模式的探析,缺乏與國外監管的橫向對比。對此,筆者通過分析我國監管現狀,借鑒美英兩國監管的成功經驗,提出關于P2P行業監管健全立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設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議,推進我國P2P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一、我國P2P網貸行業監管現狀

近年來,我國有關機構相繼出臺一系列政策辦法,加大了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2015年,我國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指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包括依法監管、分類監管以及創新監管等。2017年以來,《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出臺,意味著我國監管不再停留于條文意見中,國家相關機構將監管注意力轉向落實,將任務細化并分配給地方工作小組,在各地逐步展開P2P網貸平臺的清查和完善。系列文件的頒布及實施為我國P2P網貸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規范和引導作用。但是,現階段我國并未出臺有關P2P網貸監管的針對性法律法規,P2P網貸行業依舊缺乏強制性法律法規的約束,缺乏衡量監管對象發展質量的法定標準,監管執行中的衡定標準模糊、影響著監督效力的發揮。

當前,P2P網貸問題平臺提現困難、清盤、停業、失聯狀況依舊大規模存在。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7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下降至1,645家,相比6月底減少了218家,其中問題平臺有165家,占平臺總數的10%,問題平臺數量規模依舊較大,反映出我國在該領域的監管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P2P網貸平臺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監管建設不健全。我國P2P網貸在高速發展的同時,由于法律監管措施在其監管內容和監管有效程度方面尚不健全、市場準入和退出門檻較低,對違規平臺的處置寬泛,在監管前、監管中和監管后的三個階段缺少切實有效的監管法律,造成了大量問題平臺的出現。目前,在我國P2P的法律監管中尚未形成系統的預防性監管體系,只能在發現問題之后,采取必要的解決措施,造成了問題平臺大量存在,也給P2P網貸行業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風險隱患。目前,我國尚未明確市場準入和退出要求。在發展初期,《暫行辦法》對P2P借貸平臺實行備案管理,僅要求在地方金融辦備案登記,并沒有實質性的監管。2017年底,我國P2P網貸平臺共有5,382家,其中3,631家存在問題,問題平臺占比較大。此外,我國缺乏對于在非法經營和退出方面的事后法律懲罰措施,在問題發生后的投資資金的取回和處理上目前我國還處于空白階段,使得大量投資者受損,嚴重破壞了P2P網貸行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明確的法律,針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還多以“通知”等形式下發。2016年8月,我國多部門聯合出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但目前還存在著法律監管效力低,缺乏長效性的問題。目前,借貸平臺融資規模、資金流向都無法獲得監控和引導,部分平臺資金流入不合理部門,同時無法進行回訪核實或實地查看,只注重借款人的還款概率,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效力低下。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就目前P2P網貸平臺建設來看,信息披露尚不充分,不論是平臺還是相關借貸投資主體都面臨著信用風險。借貸業務在互聯網背景下發展,更增加了其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性,就P2P網貸平臺的業務性質來說,其定位應該是一個信息中介機構,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交易的地點。平臺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對投資人的收益造成影響,同時加劇了行業的風險。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網貸平臺在巨額收益率的刺激下以犧牲信貸質量為代價促成更多的交易,借貸資金的用途難以得到有效監控,投資人不能收回本息的風險將會大大提高,甚至會造成非法集資、詐騙等嚴重犯罪行為。借款方信息披露不真實,使得借款用途沒有明確的方向、套資和欺騙借款的現象存在。

(三)缺乏完善的行業自律體系。P2P網貸行業的監管離不開自律體系的健全。目前,在監管主體方面,我國實行中央與地方雙軌監管的模式,但沒有發揮行業內部控制作用,缺乏整體的行業自律組織,對于建立和維護高效、穩定、健全的P2P網貸體系會有很大的障礙。我國金融的其他領域出現了可以借鑒的行業自律組織,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在外部監管的配合下,通過自律組織對行業內部進行規范。在2012年底,上海成立了首個網貸服務業企業聯合組織,到2018年,我國尚未形成全國性統一的行業協會,而P2P的業務性質是全國性的,自律組織對于監管法律的順利執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促進監管切實到位以及推動我國P2P網貸行業良性化發展奠定基礎。但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P2P監管主體機構的背景下,沒有出現全國性的行業自律協會,一些P2P網貸民間協作組織也較少有制定行業發展的內部規范和要求,規范作用較弱、覆蓋范圍有限,只能靠企業自律,而系統性的行業監管缺失。

三、美英P2P網貸監管經驗借鑒

(一)美國P2P網貸平臺監管現狀。美國P2P網貸行業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較為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較為嚴格的法律監管體系。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美國證監會加強對P2P網貸的監管,規定各平臺需要通過證監會注冊后才能開展系列借貸款業務,同時需要承諾詳細對外披露,包括本金、虧損風險、預期收益率、每月付款額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為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做了準備,加快了美國P2P行業規范化進程;同時,美國的P2P公司受《證券法》及各州法律法規的約束,一旦違反法律,P2P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或倒閉的嚴重后果。如此一來,法制化下的明確監管使得P2P公司的違約成本提升,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推動了美國P2P行業發展規范化。

(二)英國P2P網貸平臺監管現狀。金融危機后,英國將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職能分離,著力發揮自律組織的內部監管作用,提高行業準入標準和限制,指定FCA(金融行為局)為P2P行業的主要監管者,形成了特有的以自我監督為主,政府監督為補充的監督體系。由于英國政府對P2P網貸實施監管較晚,所以P2P金融行為協會以行業自律為切入點發揮著監管的作用。協會嚴格確立最低資本要求及審慎標準、投資者資金保護規則、有序破產制度、爭議解決及補償、信息披露制度及FCA報告規范。規定市場準入門檻,使得符合標準的P2P網貸公司得以進入,同時嚴格控制借貸規模,保證平臺的抗風險能力,在保證競爭的前提下維護了P2P網貸公司和消費者的雙重利益;2014年,英國制定了全球首部針對P2P網貸的監管法規《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有力地監管了P2P網貸行業的經營行為,促進了英國P2P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

(三)美英P2P網貸監管啟示。美英P2P網貸行業都具備較嚴格的法律監管體系,為行業監管提供嚴明的法定標準,使得監管有法可依,美國通過《證券法》對P2P網貸行業進行監管,英國通過的《監管規則》進行針對性監管。同時,美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對P2P網貸公司的本金、虧損風險和收益等方面進行披露,使得平臺信息更加透明化,促進行業發展規范化。英國成熟的行業自律體系,為加強行業內部監督提供有力支持,為行業健康發展確立制度保障。由美英兩國P2P發展的成功經驗可知,我國在P2P行業法制化建設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業自律體系的建設上還需進一步完善。

四、P2P平臺監管完善建議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面對我國P2P網貸行業發展現狀,立法機構應加大立法,提高行業法律監管效力,構建全方位的法律監管框架,加強對平臺建設與借貸方監管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內容,加大法律對于行業發展的監管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的監管力度,切實從嚴監管,降低投資者的受損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學習英美P2P行業的監管,提高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加大違規平臺的懲處力度,堅持從嚴管理行業發展,對于破壞網貸市場,違反法律的平臺及借款人,要通過法律嚴格制裁。建立與P2P網貸監管水平相符的評判體系,進一步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找出監管漏洞,在監管力度平衡的同時,確保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完善做到與時俱進,找出監管與發展之間的平衡點,推動整個網貸平臺健康地發展。

(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P2P網貸平臺應該定期進行核準,公布相關業務信息,保證平臺運營的透明化。同時,應做好內部業務信息統計,通過獨立審計,形成完善的業務報告和信息披露體系。為進一步解決P2P網絡借貸的信用監管問題,應該從平臺自身和借貸者兩個方面進行:在自身方面,對于平臺的經營范圍、信息披露以及資金流動情況做出具體性規定,促進平臺的正常運營;在借貸人角度,監管機構應明確限定資金使用途徑、最高限額,加強與現有征信系統的合作建設,使得資金真正發揮其作用,促進金融和實體行業的發展。在監管體系建設上,一方面應該明確P2P平臺的法律地位,給予其登陸央行征信系統的權利,或者建立域外的信用評級機構;另一方面完善互聯網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實,真正實現大數據時代下互聯網金融的便捷化、數據化發展。

(三)完善行業自律體系。行業自律機構作為P2P網貸監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自我監管能更好地促進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建立行業自律監管平臺,加強平臺建設透明化,降低由于平臺不合規操作以及不恰當的風險管理給投資者造成的財產損失,減少殼平臺跑路現象的出現。對于行業的發展,第一,要加強內部制度性建設,明確經營具體業務要求;第二,成立監管小組,負責日常運行中對于平臺的監察。由監管機構主導,行業龍頭企業帶領,各中小平臺共同遵守的行業自律發展體系,各平臺之間相互監督,共同發展,從而在行業內部降低行業經營的風險,促進網貸平臺呈良性發展態勢。

主要參考文獻:

[1]網貸之家.P2P網貸問題平臺[EB/OL].http://m.wdzJ.com/news/yc/2955784.html,2018.8.20.

[2]王艷華.P2P網絡借貸發展的法律困境與監管對策[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7(1).

[3]陳偉,涂有釗.美國P2P網貸的發展、困境、監管及啟示[J].西南金融,2017(1).

[4]孫艷軍.以英美監管為鏡鑒構建我國P2P普惠金融監管體系[J].上海金融,2016(3).

[5]陸岷峰,楊亮.關于P2P平臺風險評估與監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臺雙重屬性視角的分析[J].西南金融,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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