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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國內眾籌平臺的弊端研究和立法建議

2019-04-18 07:44戚锃周彥虞妍婷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弊端眾籌

戚锃 周彥 虞妍婷

【摘 要】眾籌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在國內方興未艾,但是與之相關的黑幕和丑聞也層出不窮。本項目將通過對比國內外眾籌平臺的發展和運營模式來探究其弊端,尋求有效的法律途徑對其進行規制,促進我國眾籌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關鍵詞】眾籌;弊端;法律建議

Abstract:Crowdfunding has emerged as a new type of financing in China, but the negative information associated with it has also emerged in an endless stream. This project will explore its shortcomings by comparing the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modes of crowdfunding platforms at home and abroad, seeking effective legal ways to regulate them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China's crowdfuding platform.

Key words:Crowdfunding Shortcomings Legal suggestions

在當今中國,隨著時代的發展,大量的新興產業不斷涌現,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在某些領域的空白,眾籌便是其中的一種。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模式,眾籌在我國尚處在起步階段,仍處在探索和完善之中。眾籌平臺在幫助人們的同時,也不斷的暴露出了自身固有的弊端:平臺種類繁多,質量良莠不齊,監管力度不夠,審核機制不嚴格等等,成為了梗在每一個出資者喉頭的魚骨。通過對于本課題的研究,筆者希望可以促進我國眾籌行業的規范化,在國家對此方面進行立法時可以提供一些理解和建議。

一、中國眾籌平臺發展現況

眾籌是指企業或個人依托眾籌平臺發布項目融資要求,以期獲得大眾資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眾籌最早起源于美國,迄今不過十余年時間。按眾籌平臺的回報模式劃分,可分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型(也稱股權型)、權益型、公益型、物權型和綜合型眾籌平臺。近幾年,眾籌行業發展迅猛,以歐美國家為核心,向亞非拉大陸輻射,在全世界其它國家和地區也得到了迅速傳播。

根據我國《2018年中國眾籌行業發展報告(上)》顯示,自2011年起,全國共上線過眾籌平臺合計854家,截止至2018年6月底,這854家平臺中已下線或轉型的共有603家,仍在正常運營的平臺有251家。以下是筆者根據該報告做制作的2011至2018年6月以來國內眾籌平臺的發展運營情況統計表,從圖中不難看出,2011—2013年期間上線的34家平臺中,仍正常運營的平臺為13家;2014年上線的平臺中仍正常運營的有49家,占2014年上線平臺數的28.99%;2015年上線的平臺中仍正常運營的有90家,占比31.14%;2016年上線的平臺仍正常運營的為60家,占比21.20%;2017年上線的平臺仍在運營中的為31家,占比44.29%;今年上線的平臺中已有1家下線,8家在仍運營中。

2015年起,全國境內的眾籌平臺數量雨后春筍般不斷增長,又迎來斷崖式下跌。尤其是在2016和2017年,這是中國眾籌行業深度洗牌的兩年,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推進,國內眾籌平臺數量從巔峰時期的八百余家,回落至目前的不足三百家。行業洗牌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國眾籌在野蠻生長后的冷靜思考,體現了行業從盲目擴張到精細化發展的轉變。

眾籌在2015年經歷了從巔峰墜落的驚心動魄,隨后的兩年時間里,眾籌的發展仍舊緩慢。反倒是作為股權眾籌遞補的區塊鏈眾籌、ICO融資模式登上歷史舞臺。更值得深思的是,高速成長的互聯網環境并沒有提升眾籌行業的效率與整體規模,就更不必談贏家通吃的古典互聯網備受詬病的壟斷格局。

二、國內外眾籌機制對比

(一)美國

針對眾籌平臺在幾年的發展中所暴露出的各種問題和快速發展的態勢,筆者將以美國為例來與國內進行對比分析。

2012年4月5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初創企業推動法案(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通過《JOBS法案》第三章的諸多條款,其明確了眾籌平臺作為融資中介的合法性,并在放開股權眾籌融資、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完善籌資者備案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美國當前所面臨的失業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4A(a)子條款中,法案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要成為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登記的經紀人或籌資門戶(即眾籌平臺),同時必須在一家被認可的自律性協會組織中注冊成為其會員,并接受其規則約束,這是其一。其二,JOBS法案明確要求了中介機構必須向投資者和SEC說明籌資中存在的風險并提供相關資料,同時也必須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以確保其對于投資的風險以及可能會面臨的損失有清晰的認識。此外,為了降低籌資者欺詐的可能性,法案還規定了對于籌資企業高管以及股東的背景調查,并且中介機構只有在募集資金已經達到或超過籌資目標時才可以將募集的資金提供給籌資人。

對于籌資者的限制主要集中在4A(b)子條款中,除了要求籌資者必須向SEC登記備案提供真實信息以外,其對于籌資者和籌資促銷人員

(二)我國

同樣來自《2018年中國眾籌行業發展報告(上)》的數據顯示,目前國內眾籌平臺大致有:股權型平臺80家,權益型平臺75家,物權型平臺48家,綜合型平臺34家,公益型平臺14家;2018年上半年共有48935個眾籌項目,其中已成功項目有40274個,占比82.30%;成功項目的實際融資額達137.11億元,而資金來源以商業資本和民間資本為主。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眾籌領域市場潛力是巨大的。但是與美國形成對比的是,我國并沒有形成相關的法律體系,僅僅靠《慈善法》第三、四章的規定并不能解決眾籌平臺所暴露的一系列諸如利用虛假證明騙資以及申請人隱瞞真實家庭狀況之類的問題,尤其是從項目發起人的審核到后期的籌款、退款甚至支持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協調都仍需完善。不僅如此,對于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也不夠,《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僅僅規定了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眾籌融資中所存在的風險,在具備承受損失的能力下進行小額投資。這種僅要求投資者自我管理調節的方式收益并不理想,我國現在需要的是更加強硬的法律規定,來對籌資者進行限制和管理,從而保證投資人的權益。

除了法律的支持不足之外,中國產業調研網發布的《中國眾籌行業現狀調研分析及市場前景預測報告(2017版)》顯示,國內眾籌與國外眾籌還有一個巨大的差別在對平臺的準入措施,國內對于眾籌平臺的設立只要求登記備案,對于籌資者的信息并不會進行過多的核實,這就導致了諸如“羅笑笑”之類的事件層出不窮,這不僅僅破壞了投資人對籌資者和眾籌平臺信任,更不利于眾籌行業的長期發展。

三、對國內眾籌平臺規制的立法建議

(一)建立眾籌行業的平臺準入機制。

目前我國眾籌平臺種類繁多魚龍混雜,如果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準入機制來管理和規制這些平臺,不僅有助于提高其公信力,也對于后續的融資行為加強了監督和管理。比如可以設立眾籌運營執照,任何平臺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獲得執照作為經營許可證明。其次,平臺設立之前必須提供資產擔?;騼糍Y產證明,以減少投資者被欺騙的可能。第三,眾籌平臺作為第三方應當向投資人闡明籌資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損失,在確認投資者認識到風險并且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在=再進行下一步的融資活動。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切實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JOBS法案的經驗,由國內社會獨立第三方或者公信力較強的政府部門或行業組織來組織合格的投資者提供項目驗證服務,包括籌資者的身份驗證,經濟能力的評估以及對于項目的商業計劃發展等等。在遵守眾籌投資人要求的法律前提下,合格投資者驗證報告的發放會促使我國眾籌平臺降低投資門檻,從而提高公眾的參與度,加速民間資本的流通。

JOBS法案中將籌資人按照融資項目的金額大小進行了劃分,并且隨著融資金額的提高,對于其所應當披露的信息要求也會更加全面和嚴格。從最基本的身份信息到經濟能力,甚至于所持的股票證券等等,當然,中介機構(往往是眾籌平臺)也應當加強管理,保護好投資者和融資人的個人信息,防止其被泄露或作他用??梢钥紤]將設定的合格投資人下限標準改為對投資人與融資人的交易額度進行上限設定。當前監管部門對合格投資人設定的標準為:投資者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1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按照“公開、小額”的界定這個標準并不合適,參考美國做法設定上限更能保護投資人與融資人。即投資上根據投資者年收入或凈資產的一定比例進行投資上限設定;融資上設定融資上限可以讓更多的小企業進入眾籌,有利于中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推進。

(三)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

個人建議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強化對眾籌平臺的監管。眾籌平臺尤其是股權型眾籌平臺應以項目信息披露為核心,進行監管并建立體系化、制度化的眾籌平臺信息披露制度,以緩釋投資人與融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風險。美國對眾籌平臺進行嚴格的監管為中國眾籌平臺提供了參考。中國監管部門應要求眾籌平臺根據投資項目和投資者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風險提示措施。

【參考文獻】

[1]胡紹波,司昀鑫.談我國眾籌融資風險管理——基于美國JOBS法案視角[J].改革與戰略,2015,31(11):77-79+117.

[2]彭紅楓,米雁翔.我國眾籌的困境與出路——美國JOBS法案的經驗借鑒[J].金融與經濟,2016(0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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