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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入新三板轉板制度的現狀及障礙

2019-04-18 07:44金禹喬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新三板

金禹喬

【摘 要】新三板市場從建立之初就在我國取得了快速的發展,新三板市場的成立有利于幫助中小型企業獲得資金支持并迎來更大的發展前景。但是轉板制度的缺失對于新三板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造成了阻礙。因此,構建新三板的轉板制度,以此打通新三板與交易所市場間的流轉通道,對于改善新三板資本市場,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有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新三板;轉板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一、新三板市場的概述

1.新三板市場的含義

三板市場是有別于主板和創業板市場,是通過電子柜臺進行交易的新型場外市場。主要是為具有較大創新性和成長性的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和退出提供平臺,并為其風險資本提供了股權并購和轉讓等各種交易方式。i

2.新三板市場的作用

(1)對于資本市場發展。新三板是我國場外市場的創新型試點,與其他板塊的市場有所區別。新三板市場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服務的對象和交易制度上。新三板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所對應的服務對象是成立不久的高潛力創新性企業,其作用是為這類小規模企業提供便利的資金支持平臺,并允許掛牌交易。在新三板成立之初,主要采用協議轉讓ii的方式進行交易,直到2014年八月份,做市商制度iii正式引入,所以新三板市場目前采用了“協議+做市”的混合交易制度進行交易。

(2)對于企業。新三板為中小型企業融資提供了交易平臺,與其他板塊相比,企業掛牌的門檻偏低,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能夠直接融資,獲得投資扶持,尋求合作伙伴,完善企業的資本結構,并提高企業商譽和知名度。

(3)對于投資者。新三板是一個為投資者提供價值投資的市場平臺。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短期投資回報率并不高,因此,應當針對企業的所處行業、運營情況以及未來發展預測進行價值投資,等到企業壯大后再進行股權轉讓來獲取收益。通過長期投資成長性較好的企業,投資者可能在公司實現上市后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

3.新三板市場的功能定位

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為未滿足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小規模企業提供融資和股權轉讓流通的平臺。上市的標準比較嚴苛,過程也比較漫長,因此許多中小規模的企業并沒有合適的股權轉讓平臺,不能夠在主板、創業板進行融資或并購,嚴重阻礙了企業發展。而新三板市場正好填補了其他資本市場的空缺。新三板、創業板和主板的準入標準如表1所示,從主體、年限、資產、盈利等方面來看,新三板市場比主板、創業板的標準要低得多。寬松的掛牌準入標準為眾多中小型企業提供了適合的融資交易渠道,使我國股權交易市場體系的層次更清晰、功能更分明。

二、新三板轉板制度現狀和障礙

1.新三板市場轉板制度現狀

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已完成了基本結構的建設,然而各個層次之間并沒有完善的流通渠道,主要原因是沒有設立轉板制度。

大多數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都期望能夠轉移至主板或創業板以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截至2015年底,僅有12家新三板掛牌企業完成上市,其中有10家轉至創業板,2家轉至中小板。iv例如我國首例完成新三板轉中小板的粵傳媒(現稱為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期間一直嚴格按照規范運作,完善公司治理,并提交過直接轉板的申請,然而由于轉板制度的缺失并沒有被受理,直到掛牌6年后的2007年才終于通過IPO通道在主板上市。此類轉板升級的案例表明,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在達到上市的標準后,并不能通過直接申請轉板的方式來登錄主板創業板,而是要先暫停在新三板的掛牌,再進行首次公開募股,在上市程序上并沒有便利條件可循,所以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轉板升級。由此可見,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之間缺乏流通渠道,在掛牌企業越來越多、上市需求越來越大的今天,引入新三板轉板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

2.新三板轉板制度的障礙

(1)我國《證券法》和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引入新三板轉板制度的同時應當對現有的《證券法》進行修改,才能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制度體系。然而目前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立足重點在于主板和創業板,交易所市場的發展受到優先的重視。而新三板市場雖然受到許多中小型企業的熱捧,但交易規模相對較小。因此,《證券法》對于場外市場的整體制度設計還有所欠缺。同時,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要想引入新三板轉板制度,必須同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例如調整現行的股票發行的條件、制度和發審委制度等,形成健全成熟的場外交易市場,只有這樣才能培育更優秀的企業,使轉板制度成為接洽場內與場外的流轉渠道。

(2)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局限。目前,新三板市場還處在初級階段,由于準入標準較低,使得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差異性大而良莠不齊,大多數企業規模較小。同時,新三板中的大多數企業采用協議轉讓制度,時效較長且信息披露不完全,使得市場流動性不強,效率也比較低下。這一方面使得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參與投資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也不能成為主板、創業板的市場儲備,不能作為一個合格的企業上市跳板。所以這需要新三板循序漸進地發展,逐步提高掛牌企業質量,為轉板制度提供基礎條件。

注釋:

i參見周乃敏:“我國三板市場的結構分析與發展對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5版,第111 -118頁。

ii協議轉讓制度是由買賣雙方先在場外協商定價,然后利用報價系統成交,運作時間較久。

iii做市商制度是指由做市商實時為投資者提供交易價格,并按照報價來接受并完成投資者的買賣要求。

iv參見中國經濟網:“新三板轉板企業胃口大 21家欲登主板”,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512/30/t20151230_7962922.shtml,2016年4月28日閱讀。

【參考文獻】

[1] 中國經濟網:“新三板轉板企業胃口大 21家欲登主板”,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512/30/t20151230_7962922.shtml,2016年4月28日閱讀。

[2] 周乃敏:“我國三板市場的結構分析與發展對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5版,第111 -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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