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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效性問題分析

2019-04-18 07:44黃梓然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有效性

黃梓然

【摘 要】隨著各國經濟交流的深入和加劇,仲裁因其應用靈活性、效率性和仲裁裁決的終結性等諸多好處而贏得了很多國際商事主體的青睞;逐步成為各方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使用國際商事仲裁機制解決爭議的先決條件。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能否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國際商事糾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撤銷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是否接受和執行裁決等,均受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約束。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或無效性是確定有效性的狀態,可以根據是否有完整有效的元素來確定。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協議;有效性;效為擴張

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有兩個方面。另一方面,有效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將具有何種法律效力和有效性。國際商事仲裁是指當事人之間根據事先或之后在國際商業活動中達成的仲裁協議的自愿提交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爭議解決制度,以便通過與國際因素的商業糾紛進行審判和裁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包括正式和實質性要素。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正式要求包括:首先,仲裁條款由合同雙方在爭議發生前締結,合同程序產生的爭議提交國際商事仲裁。二是仲哉協議書。仲裁協議應由爭議各方在爭議之前或爭議之后制定,并應商定將爭議提交國際商事仲裁的書面協議。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要素包括:首先,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能力來影響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主體的資格,并直接影響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二是意思表示真實、明確。表達的含義是指當事人表達其建立,變更和終止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含義的行為。第三種是正式形式,法律形式意味著國際商事仲裁協議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形式要求。第四是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二、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許多國家的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大致相同。

對當事人的影響:有效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含義,一旦出現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將不能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有效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體現在雙方的限制和保護方面。如果提交仲裁則意味著當事人不得尋求其他司法渠道尋求救濟。具體內容如下:(1)一旦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成立,雙方必須遵守并執行本協議。簽訂雙方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目的是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因此,遵守和實施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不僅是各方實現目標的主要途徑,也是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反映。它對仲裁的所有當事方都具有約束力。在仲裁過程中積極配合仲裁機構,向仲裁協議提交有關證據和其他材料。(2)當事人原則上可以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規定的事項上申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雙方同意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的仲裁,并嚴格遵守仲裁協議。對于超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范圍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另行簽訂仲裁條款。同時,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參與仲裁協議、仲裁范圍和爭議解決爭議的權利。(3)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機構開始仲裁后,非法定情形,當事人不得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訴訟。在雙方產生國際商業糾紛后,可以自由行使一項解決糾紛的途徑。但是,當仲裁爭議各方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達成協議時,當事人只能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如果一方在仲裁協議范圍內起訴爭議,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終止司法程序并駁回原告的訴訟。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接受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簽署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際商事仲裁協議賦予雙方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管轄權。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將無權獲得對爭議的管轄權,也無權決定和裁決爭議。相反,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將獲得相應的管轄權,司法機構等其他機構無權進行審判。(2)仲裁機構只能接受雙方簽署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規定的爭議。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1)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當雙方締結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時,他們希望通過相對有效的方式解決爭端。因此,我們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做過多的司法干擾,否則將違背國際商事仲裁的初衷。如果一方違反仲裁協議并指示法院起訴,另一方有權就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向法院申請駁回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例如,在“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中,如果當事人在涉外經濟中存在爭議,則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除非雙方未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否則他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法院的角度來看,“紐約公約”第2條第3款也提供了類似的規定,即如果案件的當事方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責令當事人應另一方的請求將案件提交仲裁。(2)承認與執行仲裁機作出的裁決。法院有責任根據不超出仲裁范圍的有效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時,必須按照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執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

三、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效力礦張問題

國際商業仲裁實踐往往涉及錯綜復雜的關系。所謂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的第三人,是指不是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制定者的人; 但是,由于有關法律的規定或合同制定者的有關行為,其他人員成為參與國際商事仲裁的當事人。在活動期間或國際商事仲裁期間,如果第三方被禁止參與仲裁并堅持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或第三方可繼續提起訴訟,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浪費資源,使雙方之間的爭議復雜化,偏離通過仲裁快速輕松解決爭議的目的。如果允許第三方參與仲裁,可以將更多的爭議納入國際商事仲裁調整的范圍,這將有助于仲裁庭整體處理案件。及時促進爭議解決,確保各方利益的實現,這實際上是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是否可以擴展到未簽名的第三方的問題;擴大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是指符合有效要求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綜上所述,仲裁協議伴隨著日益繁榮的國際商業交流,一方面,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不斷豐富;另一方面,國際商事仲裁繼續回歸其效率價值的起源。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積極采用商業仲裁來解決糾紛。鼓勵仲裁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程序的基礎和仲裁程序的開始,它在仲裁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我們應當在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給予仲裁協議更大的適用空間,在明確仲裁機構管轄權的基礎上,減少并弱化司法機關對于仲裁程序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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