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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大學生自殺問題的生命倫理思考

2019-04-18 07:44申保祿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正當性

申保祿

【摘 要】本文從當代中國大學生自殺現狀出發,從理論上分析自殺的正當性問題,最后歸結至對當代中國大學生自殺的評價。生命本身并不是目的,好的生活才是目的。對青年大學生自殺通常應采取否定的態度。

【關鍵詞】大學生自殺;生命倫理;正當性

所謂自殺,《牛津英語詞典》對其的定義為“故意殺死自己的行為”[ Suicide: the act of killing yourself deliberately],而筆者采用楊振斌等人的說法,將自殺“理解為當事人蓄意而自愿采取自我致死行為以結束自己的生命。此定義強調兩點,一是意愿,‘蓄意而自愿,二是結果,‘結束自己的生命?!?/p>

吳才智等在文章中認為,“綜合來看,大學生自殺的危險因素復雜多樣,個體差異較大。歸納起來,大體可分為三大方面:精神障礙、性格偏差和長期存在的應激?!?/p>

一個青年大學生的自殺自然會對親屬朋友帶來悲傷,給社會和國家帶來一定程度的人才損失,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應當對自殺持否定態度。但是,也許我們可以更全面深刻地思考這個議題,因此本文我們要將眼光伸向生命的意義與目的、個體的自由意志、社會對個體的塑造與約束功能等等方面,從而分析自殺行為,最后回到當代中國大學生自殺這個具體現象來對其作出細致具體的評判。也就是說,筆者盡力將注意力擺在生命倫理的框架內來思考自殺與中國大學生自殺問題。

首先:生命的意義與目的是什么?以及更具體的:生命本身是目的嗎?或:生命本身有意義和目的嗎?對這個問題的探討并不是沒有意義的,不僅是因為哲學思考要求我們認識自己,還因為自殺作為一種行為是對生命的直接否定,而如果生命是有意義和目的的,那它們就構成了一種對自殺的反駁。比如有一類反對自殺的意見認為:維持自身的存在是每個有意識的主體的本能,所以毀滅自身的生命(即自殺)是不應該的,應當被否定。當然“維持自身存在”和“維持自身生命”是不是完全同一,是另一個需要詳細探討的問題,但在此情境下我們暫且同意“維持自身存在”和“維持自身生命”基本等同。

生命的意義與目的問題在社會領域有肯定性的回答。但這并不能證明維持生命是有價值的,或者說生命本身有內在價值因而我們要維護生命,而只是說明關于的生命的意義與目的問題是可以討論值得討論的,甚至能得出確定答案。筆者認為,維持生命這個行為本身并沒有意義,即它自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好的生活。蘇格拉底說,活著并不是目的,活得好才是目的。西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在談到醫生的職責時,從來沒說不惜一切地維持病人的生命;生命本身成為人們尊重的對象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我引用古代人的說法并證明此觀點就是對的,但它至少能提醒我們意識到:生命與生活是兩個范疇的事情。英語Life一詞兼有“生命”與“生活”之意固然有高妙之處,但也令人們混淆了生命與生活;生命屬于自然范疇,生活才屬于社會范疇,而生命倫理的探討本質上是在探討人的社會性事務。不可否認,無生命則無生活,但是,如果僅有生命而無生活,那還有作為社會動物的人存在嗎?生命是生活的絕對不可或缺的基礎,但這并不表示生命就能夠取代生活而成為人的核心事務。甚至生活自身也不是目的,好的生活才是目的。我們對某一位人物的尊重并非來源于以心臟跳動、血液流動等為特征的生命,而是在這個生命之上所承載的具有社會經歷的主體意識。所以這才是我認為的關于生命的意義和目的的觀點:活著并不是目的,活得好才是目的。

由以上觀點來審視中國大學生自殺問題,可以這么說,絕大部分的中國大學生自殺,即便不考慮其對于親友、社會和國家的影響而只對其本人來說,都是本不應當發生的也即應當被否定的。我們認為維持生命本身并不是目的,但是如果還有一線可能來促進更好的生活,就不應當拋棄作為更好生活的基礎的生命;放棄生命只有在沒有達到更好的生活的可能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和理解。在中國大學生自殺的眾多事例中,無論是學業壓力大、戀情挫折、貧困疾病或者是與家庭、朋友的關系不和諧,都不足以構成其無法獲得更好的生活的條件;然而自殺事件還是發生了,筆者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認知與現實不協調造成的,因為即便是抑郁癥等原因,我相信也不會影響他在生活物質資料上的獲取,他仍然有很大的獲得更好的包括物質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更好的生活的可能性。綜合以上所說,對絕大多數的中國大學生自殺行為,我們應當對之持否定態度,但出發點不在于其毀滅了作為目的生命本身,而在于其斷絕了實現更好生活的可能性。

我想探討的第二個話題,是一條作為支持自殺具有正當性的理由:因為個體的人具有其身體及生命的完全所有權,所以個體有權利去毀滅其身體(進而在此種意義上實現自殺)。那么我想問:個體真的具有其生命的完全所有權嗎?第一眼看起來顯然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們是獨立的個體,不僅在物質領域而且在精神領域都是如此;我們可以完全自如控制自己的身體,想走就走想歇就歇,甚至如果愿意的話,我們能主動將手伸入火中而且不縮回來,即便感覺上會很痛他人也勸我們不要這樣做;我們也擁有獨立的自我主體意識,認識到自己是和他人不一樣的,“我就是我”。這種自我擁有自我的觀點也是生命權、發展權以及財產權的理論基礎,但是筆者在此試圖詢問:個體確實是完全擁有其自身嗎?進而來回復在該問題之下的生命所有權問題。筆者認為,個體只擁有其自身的幾近完全的使用權和大部分的所有權,而其所屬的共同體對其擁有一部分的所有權和少量的使用權(我在此使用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等術語只是借用,而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意思)。我們不考慮個體從兒童逐漸長為成人的過程,只從已經成為獨立個體的成人來看,個體之所以成為其自身,并非完全由其自身的貢獻努力,親人、朋友、共同體和社會(我們籠統地稱其為非個體自身因素),都在對其的塑造過程中發揮了不可否認的作用。個體所享受的受到保護的生命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并不是自我顯現的,而是受國家政權保障的;只是這一點我想已經足以證明個體對其自身并不完全擁有這一觀點。那么在使用權方面,個體固然有極其廣泛的自由,但是也會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國家發生戰爭需要某個公民參軍,這個時候他的生命的使用權就不完全屬于他自己了。在文明社會,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他必然要與他人發生聯系,無論是合作還是沖突,并且他也必然要屬于某個集體或共同體。而人一旦具有社會性,他自身就不再完全屬于他自己了。因此,本段初的這一支持自殺具有正當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回到中國大學生自殺問題,筆者認為,那些因為各種原因自殺的大學生們,除了個別確實是走投無路之外,絕大部分應該是做出了對自己、親人、朋友、社會和國家都不負責任的事情。某種意義來說,我們都是社會的產物,正是處在社會之中,個體才能實現自身的價值,并且個體需要盡力適應社會,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實現雙方的互動。這點在大學生身上尤其如此,因為家長和國家教育機構用十幾年參與塑造了一名大學生,如果他們不能有很好的生命意識珍愛這既屬于自己也屬于共同體的生命,那實在是太令人遺憾了。

【參考文獻】

[1]中國大學生自殺現象探討.楊振斌.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13年10月.第34卷第5期.

[2]我國大學生自殺現狀與對策研究.吳才智、江光榮、段文婷.黑龍江高教研究.2018年第5期.

[3]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八版).北京:商務印書館.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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