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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破產法律制度

2019-04-18 07:44劉芳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破產法律制度研究

劉芳

【摘 要】破產法律制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現狀調查發現目前破產法律制度存在主體單一、破產原因多樣、程序復雜等問題,本文提出通過運用“加-減”方法來優化破產法律制度,從而使破產法律制度發揮其效用,為企業發展服務。

【關鍵詞】破產;法律制度;研究

一、破產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

破產,是指當發生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情況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據破產程序來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v觀大部分的破產案例,我們可以發發現破產大部分情況下是指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根據破產的定義,破產法律制度是指在破產額情況下,債務人無法用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情況下,通過運用法律強制性的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將財產進行變價進而公平分配,從而使得全部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滿足的法律制度。每個國家的破產法律制度都采取不同的方法,破產制度初級形態為古代羅馬法,在古代羅馬法中有對財產執行的制度,采取委付財產方式,意大利采用債權人私人財產扣押制度以及后來裁判上的假扣押制度,德國的破產制度是以假扣押程序為主,英國的破產法采取和解先置主義及免責主義。

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發展分兩個時期,一是指新中國建立前,二是建立后。在新中國建立前,我國破產制度由傳統的“父債子還”的習俗,發展到由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的破產律,在中華民國成立后,建立了北京法律修訂館,但是由于北京法律修訂館過于抽象、繁雜、不切實際,沒有頒布實施,后期制定并頒布了債務清理暫行條例債務清理暫行條例,再后來起草并頒布破產法。在新中國成立后,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我國頒布了《破產法》。

可見,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見下表:

二、破產法律制度的應用

在頒布實行的破產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企業法人破產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破產的規定。在現行的破產法律制度應用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單一性,即適用對象較為單一,主要是指所有制企業,在訴訟法中將適用對象拓展到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但是市場經濟的活躍性,我國還有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等多種形式的“企業”;其次是多樣性,即破產原因較為多樣,使得在應用過程中很難簡單的界定破產,企業破產法中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民事訴訟法中則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而在公司法又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樣多樣的破產原因導致企業申請破產麻煩、法院處理繁雜,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最后是干預性,即企業在進行破產處理時,其申請、和解、清算等都涉及到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政部門,行政干預較多,導致破產程序復雜,難以以最快的時間和手續來實現。

隨著經濟快速穩定的發展,在新時代新時期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理念的深入,我國的企業發展呈現蒸蒸日上的態勢,但是現行的破產法律制度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完全相適應,根據目前破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結合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和發展需求,可以通過“加-減”的方法進行優化破產法律制度的應用。

首先是“加”,即進一步完善破產法律體系,拓展和延伸破產的適用對象和主體,一方面擴大主體面,另一方面深化主體要求,將破產法律制度的對象進行細化。同時將有關破產的法律制度進行“加法”處理,進行統一化、整體化處理,以進一步建立和優化破產法律體系。

其次是“減”,即進一步優化破產法律制度內容,包括破產原因和程序兩方面。將破產原因進行優化簡單處理,達到統一一致;將破產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和解、清算等,進行單純化、簡單化、便捷化處理,能達到時效性、準確性和全體性,能滿足各方要求,從而為企業發展服務。

三、總結

根據上文,破產法律制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目前,破產法律制度存在主體單一、破產原因多樣、程序復雜等問題,導致破產法律制度不能真正實現其價值,通過運用“加-減”方法來優化破產法律制度,擴展和延伸破產主體,優化破產原因和申請程序,從而使破產法律制度發揮其效用,為企業發展服務,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破產申請人的資格應將企業職工列入申請人資格范圍,對于企業是否資不抵債,日常經營狀況如果,內部職工比外部人員更加了解,所以未來破產程序的完善需要重視企業員工的主體地位,如果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因報職工大會研究,也許企業會有生存轉機,就不應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單方面申請破產程序,應該建立破產法的預警系統,企業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應申請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等進行破產保護,在受保護期間,監管部門監控其經濟行為,避免企業盲目做出不正確的決策,造成對債權人的權益損失,同時應該設置監督文員會,由其負責債權人會議權利的代行,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有利于后期順利實施破產程序。

【參考文獻】

[1]屠小霞. 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研究[J]. 法制與社會. 20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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