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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研究

2019-04-18 07:44史昊兒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民事責任股東

史昊兒

【摘 要】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的一種特殊責任,它是公開、秩序、效益等價值觀念的綜合體現。資本充實責任制度與法人制度緊密相連。發起人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充實承擔擔保責任,即確保公司資本的充足與可靠,這是保證公司法人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表面上看,這種規定對個別股東似乎存在著強迫和壓制,存在著不公平現象,其實,資本充實責任的制度設計是從整體利益出發設計的符合公平、效益價值目標的立法創造。

【關鍵詞】股東;瑕疵出資;民事責任

一、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方面,僅僅規定了瑕疵出資股東實物出資不實時應該承擔的補繳責任,對于完全未履行的情形或者出資不到位的情形沒有作出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即使已經繳納出資也應當對公司承擔出資繳納的連帶責任,這種規定是對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一種突破。從責任的性質來說,我認為既有違約責任的性質,同樣有侵權責任的性質。首先其違背了公司章程,屬于違約責任的性質,另外,公司對該股東所出資的財產或者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享有了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若公司沒有取得該所有權或出現了權利上的瑕疵,則是對公司財產期待權的侵犯,“可見,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在于公司作為與股東出資有密切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對各股東的出資有財產期待權,股東出資上的瑕疵則侵害了公司的期待權,構成侵權,故應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公司成立后發現資本存在瑕疵時,其他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是否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不同國家和地區立法上多規定,公司成立后存在資本瑕疵時,公司發起人無論其自身出資瑕疵與否均對公司資本的充實承擔連帶責任。如《日本商法典》第 192 條第 2 款規定,公司成立后,有未全部給付股款或現物出資的股份,發起人或董事負連帶繳納股款或支付全部給付財產價款的義務?!俄n國商法》第 321條規定,公司設立時發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有未認繳的股份或者認股要約被取消時,視發起人共同全部認購。公司成立后仍有未按照第 295 條第 1 款或者第 305 條第 1 款的規定繳足的股份時,發起人應當對其繳納負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第 31 條、第 94 條也規定了公司資本瑕疵時其他發起人的連帶責任,但之后新加入的股東不必承擔連帶責任。理論上,學者多將此種責任稱為資本充實責任。

股東瑕疵出資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失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應當清楚的是,股東出資的補足金額不是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與股東實繳資本的差額,而是與應繳注冊資本的差額。對于公司來說,其它救濟方式的使用不妨礙要求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其他救濟方式不能彌補公司所受到的損失。

二、瑕疵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當股東違反了出資義務瑕疵出資,此時不僅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使公司的償債能力降低,也同時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威脅?!痹诠具€沒有成立時,是債權人與發起人股東之間的合伙關系,是基于對合伙人的信賴而合作,此時發起人股東承擔的是違約責任;當公司成立后,當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債務時瑕疵股東若沒有濫用有限責任,則不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因為公司此時已具備獨立人格,債務應由公司承擔,這時違反的是債權人與公司之間合同,仍是違約責任,但略有不同的是合同的主體從股東變成了公司。

“在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中,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德國股份公司法中對失權程序都有所規定?!碑敼蓶|濫用權利,突破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時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通過揭開公司面紗來規定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體現,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股東轉嫁風險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所以當惡意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時,出于對公平精神和正義理念,需要適時地揭開公司面紗,可以為債權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救濟。

三、我國瑕疵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瑕疵出資的表現形式外延過于窄

我國公司法僅第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二百條對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進行了規定,實際生活中的股東瑕疵出資的表現方式不止兩種,實務中還包括未足額出資、遲延出資、不適當出資、不能出資等特殊情形,因為法律并沒有明確對其他形式進行規制,使得瑕疵出資責任在現行法律適用上存在困難,在義務的履行上僅限于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不實時對公司的補繳差額、賠償損失這三種形式,不利于對瑕疵現象進行法律規制。

(二)對公司管理人員責任的追究難以執行

從責任對象上看,公司資產如果受制于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掌控下,董監高理應對公司和債權人負賠償責任,其應當負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在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時如何追究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當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對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存在自己的過錯或過失時,都將要面臨對公司的管理層人員責任追究的問題。

實踐中這些人所承擔的責任只能通過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責任,讓公司管理層追究其自身的責任幾乎難以實現。從中國法制建設宏觀上看,股東代表訴訟面臨著相關判決執行的高度困難,并不能給股東帶來切身的利益優勢,與此同時還有較高的訴訟費用等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會嚴重阻礙相關股東進行股東代表訴訟的意愿達成一致,因此對于公司管理人員的追究很難執行。從實踐上來看,股東瑕疵出資行為具有隱蔽性、多樣性,債權人很難掌握,而現行法律規定由債權人對瑕疵出資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造成了債權人舉證困難,會由此使得追究高級管理人員變得困難。

(三)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全面

一,對足額繳納了出資股東的責任方面,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對足額繳納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而沒有規定在虛假出資和出資不實等情形下對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二,對債權人的責任方面,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缺少相關立法,當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與其本身的有限責任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時,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是對有限責任制度的彌補,但對于此制度的具體適用沒有進行詳細規定,造成法律實踐中很難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追究股東的瑕疵出資行為。例如,當股東出資的瑕疵情節并不嚴重至法人人格否定,而該公司已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沒有相關立法,債權人的利益同樣受到了傷害,此時的債權人沒有依據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我國公司法就瑕疵出資股東所造成的損失規定了三類責任,即違約責任、資本充實責任和差額補繳責任,然而這些責任類型及其承擔方式不全面,難以補償相應的損失。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有三種,分別是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笔聦嵣系男Ч际翘钇截熑?,并沒有體現任何懲罰性的賠償責任。資本充實責任是每個股東平衡自身利益的保障,但我國公司法并沒有明確違約責任和差額補繳責任具體的承擔方式以及具體的責任對象和適時的場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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