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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原則對企業立法的規制

2019-04-18 07:44吳瑛瑛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規制

吳瑛瑛

【摘 要】隨著建設法治社會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在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下,對法律體系進行不斷的完善。其中,民商法與市場經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為了快速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我國重新界定了民商法。民商法對企業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響,基于此,本文對民商法的原則進行了概述,對民商法原則對企業立法的規制等相關內容進行了探究。

【關鍵詞】民商法原則;企業立法;規制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主體在開展各種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應做到信守承諾,按照活動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各自對應的責任和義務,這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并且,該原則是以社會利益、他人利益為核心內容的。誠實守信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應具有的基本商業道德,其原則在維護市場經濟穩定、推動市場經濟運作的發揮著重要價值,不僅可以保障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各種交易風險,從而實現交易雙方的互動聯系,促進交易的連續性、可靠性。

(二)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個人在進行社會交易活動過程中,擁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該原則在推動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平等原則不僅可以為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性提供保障,同時還在維護個人尊嚴及價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該平等不受個人經濟能力的影響,在社會地位的合理化、平等化方面都有很好地體現,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個人主動承擔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從而促進自身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公序良俗原則

所謂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參與的相關活動內容是具有一定核心的,即現有的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在以此為立足點的基礎上,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轉。毋庸置疑,公序良俗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現有民商法的不足進行了彌補,將法律與社會道德規范相結合,不僅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的立足點——公共利益,同時還防止一些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現象的出現。

(四)意思自治原則

除了上述幾種原則外,還有一項的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原則,該原則是指在在各類社會經濟活動開展、進行的過程中,參與主體可以根據個人意愿加入市場交易、社會活動中,需要指出的一點是社會組織或者相關的權利機關不得對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此原則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尊重個人的主體性,維護了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一些權利進行了有效處理,比如收益與處分之間的所有權等。另外,該原則綜合了契約內容、契約自由、對象選擇、約定方式等多方面內容,為個人經濟活動的選擇提供了更多的依據。

二、民商法原則對企業立法的規制

(一)企業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確立

在當前的獨立市場經濟中,實現市場經濟活動主要獨立企業的主體資格是擁有平等參與權利的重要前提。就獨立市場而言,企業行為和基本要求的獨立是市場獨立的基本資格,因此,應保證企業在市場上的行為是正常行為,主要包括:其一,企業要對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進行明確,在市場經濟中,如果沒有明確規定主體,很可能會出現產權不清晰、經營不受控制等多方面問題,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應對市場主體進行明確,從而可以對市場參與者的動態行為進行約束;其二,應滿足盈利要求,增加企業的利潤是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其也是市場的本質,在對市場間關系進行調節的過程中,企業應管理好自身的事務,并根據自身的情況對新的市場進行自主選擇、自主參與,并將利潤多少作為一個判斷的參考依據。

(二)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的民商法規制

在當前的市場條件下,市場經濟活動會受到政府的干預,但其干預的范圍應受到嚴格限制。這樣才能通過市場選擇、政府干預,促進企業的經營活動,提高市場的效率。民商法作為一個民事法律,就應具有民事法律的功能,即要求正度尊重企業的合法權益。民商法中對政府與企業的關系進行明確,具體體現為:其一,公法與私法界限的明確,政府不再對生產和管理領域進行干預。在一個行業的發展初期,主要形成一系列的市場經濟體制,但有些方面是不太合理的,比如執行方面,因此政府不能成為生產和經營利潤的主要部門,應退出生產和管理領域,而應彰顯出市場競爭力的作用;其二,保障所有合法權益的有效性,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行動者、公民權利都應受到有效的保護,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是增強企業生存能力、促進企業市場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應重點關注。

三、企業行為的民商法要求

企業是市場的主力,企業行為的相互適應和法治健康發展是推動市場良性運作的重要基礎,因此應調整法律,對社會市場行為和關系進行規范化,從而促進市場的有效運作。在民法規定操作中,必定會推動企業的發展,進而促進市場的發展;而商法可以對企業間的關系進行有效調節,從而建立一個有序化的市場秩序,進而達到與企業市場良性互動的目的。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對企業行為的要求,如下:

(一)企業的行為應該是自我獎勵的行為

關于公司法概念立法,應考慮勞動的社會分工,因社會角色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類別會顯現出不同的社會行為。為了刺激市場做出的正常反應,可預測市場規則和市場機制的將是企業行為,為了保障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應由政府進行宏觀調控。

(二)企業應該進行自主行為

自主行為,是指企業應推廣的行為,即個人獨立、個人決策。企業應根據市場調查的情況,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將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判斷或者獨立決策,并對自身的決策承擔相應的民事訴訟責任,這樣才是真實做到了自由的表達和實現,真正的自主行為。

(三)自適應限制不同的組織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中存在著多個行業,每個行業中有著不同類型的企業,每個企業也有著不同的組織形式。不同的企業在既定的程序、利潤分配、權利和投資者關系等方面是不同的。因此,企業應適應不同組織行為的限制,從而在市場經濟中能夠穩定發展。

(四)行動自由企業應按規定的限制

因不同的立場、角度對待問題的看法和行為也不一樣。對于社會、國家、企業三者來說,是利益的相關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效協調三者的利益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三者的共同發展。針對一些特定行業,應確立具體的合同并經過政府批準,從而有效制約特定對象的行為,此時合同將成為法定的上限。

四、民事責任對企業立法之規制

民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的一部分,其在企業正常生產與運營、公共秩序維護方面發揮著不可缺少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避免濫用行政權利的事情發生,行政干預屬于外部制約,如果干預行為太多,可能會出現認識缺乏和企業被動責任,而民事責任與行政干預具有替代關系,這樣防止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行政權利的濫用;二是有利于市場的安全平穩,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將債權人和受害人行政責任的利益進行有效平衡,從而保障公正性、平等性;三是促進企業的正常運轉,民事責任能夠促進良性的運轉,制止一些不良傾向。

五、結束語

總之,民商法的原則有利于企業獨立市場主體資格的確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府與企業關系。就民商法而言,其對企業行為也有一定的要求,即自我獎勵、自主行為等。民事責任對企業立法來說具有重要作用,能夠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進而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梓睿.論民商法原則對企業立法的規制[J].現代國企研究,2016(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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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童列春.論民商法原則對企業立法的規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02):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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