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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增值稅發票的犯罪行為解析

2019-06-18 08:38
中國防偽報道 2019年4期
關鍵詞:專用發票稅款勞務

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近年為了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時有發生,且往往涉及金額巨大,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在審判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本文從具體行為表現分析涉及增值稅發票犯罪的入罪要點。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薄叭魏螁挝缓蛡€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p>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虛開”行為釋義

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夸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

狹義上講,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真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三、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后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具體行為表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一、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二、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四、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偽造及出售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該罪的行為是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客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形式是指明知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規定,參照《追訴標準》的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票犯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票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根據不同的情節,法律規定了三檔刑。這種犯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干擾了國家的稅制改革,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具體行為表現

一、行為人有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凡經稅務機關批準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者,可持批準的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并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等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出售主體不合法,即除稅務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出售行為的,如一般納稅人出售、一般納悅人給他人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后出售等就都屬非法。

二、主體合法,即為有權出售的稅務工作人員,如果明知購買人不符合購買條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屬于非法出售。這里要以明知為條件,如因工作馬虎,嚴重不負責任而過失不知購買人不符合條件或者未經依法批準以及不按批準的數量向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出售雖屬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論處。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該罪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客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形式是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或者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買的主觀心理狀態;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規定。參照《追訴標準》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根據《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分別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在上述情況下,實際上是本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牽連關系,系牽連犯。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牽連犯,應分別以上述三罪論處,采用的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根據刑法第20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第21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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