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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獨立學院財產收益權改革研究

2019-07-25 08:42高耀清
中國市場 2019年24期
關鍵詞:收益權營利性公益性

[摘 要]民辦學校經分類改革分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獨立學院作為民辦學校的一種特殊辦學模式,自然也涉及此問題。營利性獨立學院的核心特征在于舉辦方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分配收益。文章認為,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財產收益權改革應堅持兼顧公益性的營利性改革理念,同時應健全相應的出資評估、虧損彌補等制度。

[關鍵詞]獨立學院;營利性;公益性;收益權

1 營利性獨立學院的概念解析

在我國,營利性民辦學校從法律上正式認可始于2016年。根據201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資本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義務教育之外,國家允許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之前成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經履行變更程序也可以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獨立學院從法律性質上屬于特殊模式的民辦學校,故而獨立學院也可以分為營利性獨立學院和非營利性獨立學院。營利性獨立學院從性質上類似于營利性公司法人。所謂營利性獨立學院,是指在兼顧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以營利為目的,存續時舉辦方有權取得辦學收益、終止時舉辦方有權分配剩余財產的獨立學院。

2 營利性獨立學院財產收益權改革的基礎關系

2.1 獨立學院的財產歸屬關系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2008年)已經明確,獨立學院在法律地位上享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享有法律人格的,所謂“法律人格者”,就是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所歸屬之主體,即權利、義務的歸屬點的意思。法人的本質在于人格獨立,人格獨立體現為四大要素,即“獨立財產、獨立名稱、獨立意思和獨立責任,其中獨立財產為本,獨立名義為表,獨立意思為其動力,獨立責任為其一切商事活動的最終歸屬?!盵1]獨立財產是法人人格獨立的基本支柱,沒有獨立財產也就沒有法人獨立人格。獨立學院的財產包括以下幾種:一是舉辦方的出資及其增值收益;二是國家及社會的資助、捐贈;三是辦學積累,如學費、住宿費以及其他經營性收入。既然獨立學院享有法人資格,那么獨立學院對上述財產應全部享有法人財產權。

2.2 舉辦方與營利性獨立學院的關系

公辦高校和社會資本是獨立學院的舉辦方。舉辦方一旦將資產投入獨立學院,其出資即歸屬于獨立學院。舉辦方與營利性獨立學院形成類似于公司法中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即舉辦方對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財產不再享有財產權,舉辦方基于出資而享有獨立學院的重大事務決策參與權、管理者的選擇權、收益分配權、終止時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

2.3 公辦高校與社會資本之間的關系

獨立學院是由公辦高校和社會資本利用各自優勢合作實施的一種新興辦學模式。舉辦方之間主要通過契約的形式來約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出資數額和方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營利性獨立學院舉辦方之間的關系相對比較簡單,類似于公司法中的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即以契約為基礎形成的合作關系。

3. 營利性獨立學院財產收益權改革的法律基礎

3.1 初步變革:“不得營利”轉變為“合理回報”

學校教育從傳統上認為屬于純粹的公益性事業。修訂前的《教育法》(1995年、2009年)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訂前的《高等教育法》(1998年)也明確,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基于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需要,獨立學院成為彌補高等教育資源不足的一種有效補充力量。在此背景下,允許獨立學院中的舉辦方獲得適當的回報,能夠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擴充高等教育資源,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快速發展。在獨立學院公益性和營利性的問題上,修訂前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2013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以及《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2008年)均刻意回避了“營利性”概念,而是委婉地使用了“合理回報”概念,規定獨立學院的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上述法律規定雖然沒有使用“營利性”的概念,但“合理回報”概念的提出實際上是默認了舉辦方可以從獨立學院的運營中獲得營利,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間資本投資獨立學院的熱情。但是,正如闕明坤先生所言:“合理回報的實施細則、稅收、會計制度等配套政策一直遲遲未出臺,使得合理回報實質上成為一紙空文。投資方擔心此舉相當于貼上營利性標簽,因此沒有一所獨立學院選擇要合理回報,但實際上出資人回避回報問題,都不是不要回報,而是打著‘不營利的招牌行‘獲取暴利之實?!盵2]

3.2 本質改革:“合理回報”轉變為“營利性”

將“合理回報”概念轉變為“營利性”概念是從法律上回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民辦學校立法制度上的里程碑式標志,也是獨立學院等民辦學??缭绞桨l展的催化劑。允許營利性獨立學院舉辦方獲取辦學收益是由資本的天然逐利性所決定的。

修訂后的《教育法》(2015年)、《高等教育法》(2015年)刪除了不得設立營利性學校的內容,允許依據一定的條件設立或轉設為營利性高等學校。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也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之后,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2016年)、教育部等三部門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2016年),進一步肯定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營利性。上述規定為營利性獨立學院的營利性特征提供了法律支持,也為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舉辦方透明、正當地取得辦學收益提供了合法基礎。

4 營利性獨立學院財產收益權改革的思路

4.1堅持兼顧公益性的營利性改革理念

1、在兼顧公益性的前提下,允許營利性獨立學院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營利性是營利性獨立學院的核心特征?!皞鹘y商事營利性理論認為,營利性是法人謀求超出投資以上的利益并將其分配于成員的商法屬性?!盵3]“營利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法人本身從事經濟活動,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二是作為法人之盈余要分配給社員?!盵4]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笨梢?,法律上所認可的營利性獨立學院的營利性,主要體現在營利性的第二層含義上,即在獨立學院存續期間舉辦方可以取得辦學收益,獨立學院終止時舉辦方可以分配剩余財產。本文認為,營利性和公益性并非不能平衡,營利性獨立學院的營利性無需局限于分配收益層面;在兼顧公益性地前提下,應允許營利性獨立學院以營利性為目的,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2、在兼顧公益性的前提下,舉辦方只能從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辦學結余中分配收益?!敖逃哂小庖缧Ч╡xternal benefit),弗里德曼稱之為‘鄰近影響(neighborhood benefit),教育中包含了公共利益。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現為教育所具有的外溢的社會效益,營利性教育機構所改變的只是教育的福利化分配方式,并不會改變教育結果的社會效益。營利性教育機構按教育規律和教育市場的要求組織教育生產,按市場規律與外部環境進行資源交換?!盵5]本文認為,教育的公益性除了體現為教育的外溢社會效益,還應體現為培養高素質人才、開展教學以及科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舉辦方分配收益,必須建立在獨立學院有辦學結余且已經兼顧公益性的前提下方能實施。所謂辦學結余,指的是營利性獨立學院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所謂兼顧公益性,指的是獨立學院已經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人才、開展教學以及科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準備了充足的物質條件和非物質條件??傊?,營利性獨立學院不能因為營利性而忽視教育的公益性,導致出現辦學質量不高、專業設置缺乏特色、科學研究缺乏經費、內部管理失衡等問題。

4.2健全財產收益權改革的具體制度

(1)完善舉辦方的出資評估制度。設立獨立學院,公辦高校主要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比如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社會資本主要以有形資產進行投資,比如資金、實物等?,F行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僅規定了公辦高校投資的無形資產應當由專業機構評估并依法作價。本文認為,營利性獨立學院各舉辦方的出資形式均應進行專業評估并作價,不能單純依據約定來確定各方所出資資產的價值。出資資產價值約定過高,將導致出資不實,損害獨立學院的利益;約定過低,可能導致辦學結余增多,舉辦方獲取本不應獲得的收益,也損害獨立學院的利益。

(2)嚴格按照兼顧公益性的營利性理念進行收益分配?,F實中有兩種常見的錯誤分配方式,一是各舉辦方直接從學生所交的學費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這是許多獨立學院投資方“暗箱操作”獲得收益的方式;二是作為舉辦方的公辦高校與社會資本通常在合作辦學協議中約定,每年由獨立學院向公辦高校繳納固定金額的管理費用,這是許多公辦高校投資獨立學院“旱澇保收”獲得收益的方式。上述兩種分配方式完全無視營利性獨立學院本身的公益性,也無視營利收益只能從辦學結余中分配的法律約束。營利性獨立學院的收益分配必須堅持兼顧公益性的營利性分配理念,否則營利性獨立學院可能完全成為舉辦方“圈錢”的機器。

(3)積極探索參照公司法的虧損彌補制度。營利性獨立學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學院的財務、會計制度?,F行法律并未規定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虧損彌補制度,而此制度的建立恰是進行收益分配的前提。本文認為,營利性獨立學院和營利性公司有相似之處,營利性獨立學院的虧損彌補制度可以參照公司法的規定處理,一是營利性獨立學院在分配當年度辦學結余時,應當先用當年度辦學結余彌補之前的虧損;在彌補全部虧損之前,不得進行辦學結余收益分配。二是營利性獨立學院每年度提取的發展基金、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等公益性資產不能用于彌補虧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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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云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資助的指導性項目“我國獨立學院運行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項目編號:2017ZDX279)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高耀清(1985—),男,漢族,河南新鄭人,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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