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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解決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問題的對策

2019-08-13 06:17熊玲玲
法制博覽 2019年6期
關鍵詞:行政權

摘 要:行政審判作為社會主義重要的上層建筑,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限制政府權力有重大作用。但是從當今行政判決執行的現狀來看存在巨大問題,雖然我國為此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并沒有完全解決。本文針對行政判決執行的問題簡單的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

關鍵詞:行政訴訟判決執行;行政權;執行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9)17-0256-01

作者簡介:熊玲玲(1994-),女,四川廣安人,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馬克思主義法學。

一、行政判決執行的概念

行政判決執行與民事刑事方面的執行、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執行相比有著特殊的內涵。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95條可以看出,行政判決執行的主體包含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作為執行主體只可能是在行政相對人負有義務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擁有執行權是由法律、法規等的給予。因此要想成為執行主體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例如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其次,行政判決執行執行什么要根據當時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財物、行為或人身作為被執行對象。最后,行政判決執行所執行的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由此可見,行政判決執行是指在行政訴訟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時,執行主體為實現判決的內容所進行的活動。

二、對行政判決執行難提出的建議

(一)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體制改革,最重要的是做到確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擁有獨立審判權和司法權威性。司法體制改革主要改革兩個方面:處理好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和引入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就相當于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即平衡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和定位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對司法機關的物資供給缺少特殊性考量和缺乏特殊保障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解決執行難的核心焦點。于是務必改革法院的財政管理體系,把由地方財政負責制改成中央財政負責制,由中央財政掌管各級法院的經費。

(二)加大對行政判決執行的立法

解決行政判決的執行難問題必須有建立健全關于行政判決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判決執行立法規定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1.完善與行政判決執行配套的部門法。我國新《行政訴訟法》雖然有關于拒不履行判決的規定,但并未詳細規定怎樣追究和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比如人民檢察院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偵查及起訴,但是對于判別是不是構成犯罪沒有詳細的準則。因此,國家應完善配套部門的法律法規,協助執行行政判決。

2.縮短申請執行限期,使其自動進入執行環節。就我國目前而高訴訟原告的依法中請執行的時限為一年。然而大部分原告會由于超出這個執行限期,使得行政判決不能順遂的進入到執行階段。所以縮短申請執行限期,使其自動進入執行環節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執行聯動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要解決執行難這個問題,通過清理執行積案的活動來減輕執行難這個問題有一定的幫助,我國曾經就進行了四次較為大范圍的這個活動,確實有用。但是目前仍然沒有徹底緩解執行難的問題:包括依然存在難以找到被執行人的現象;被執行財產難以追回的情況尚未恢復;財產難動的情形仍然廣泛;特殊主體依然難碰。執行難是社會矛盾在執行范圍的集中體現,執行難問題一果多因,不是簡簡單單靠一方力量就能得到解決。從我國多年來的實踐來看,只有堅持黨委的最高領導,然后各個部門共同協商溝通,綜合社會上其他方面的力量,堅持多管齊下、多措并行,協力助推,執行難的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正是由于上述認識,要立足于法院內部,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我們要建立更加積極、多元的執行聯動機制,舍棄曾經悲觀、單一的協助執行機制;建立以法院為主要中心、各個部門大力協調配合的執行模式,舍棄法院單一的執行模式建立;建立強制執行與聯動威懾并行的工作形式,舍棄只遵循強制執行的工作方式。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必須要建立健全,我們要最徹底的降低執行積案的數量,建立健全有關職能部門與人民法院攜手共同執行工作的聯動威懾機制。

(四)建立健全監督體制

解決行政判決執行難也可以從司法體系入手,讓檢察機關來監督行政判決的執行。首先,檢察機關應當要求負有義務的行政機關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什么不履行義務或者說遲延履行的原因,如果他們拒絕解釋或者理由不成立時,那么這時檢察機關可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回復。如果行政機關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回應且堅持不履行義務的,那么檢察機關便向它的上一級機關發出檢察建議。這是一個遞進的過程。最后如果行政機關還是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又不說明原因或者原因不成立,并且符合刑法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就會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檢察機關起訴。

(五)設置專門的行政法院或獨立的執行機構

大批學者認為,司法體系存在的缺陷是造成執行難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們必須大力改革行政審判體制,這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或執行機構既可以緩解執行難問題,減少積案發生,更能夠為改善司法權在三權中的弱勢地位提供橋梁。行政法院是受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指導和監督,有利于我國憲政體系改革。

[ 參 考 文 獻 ]

[1]崔曉紅.關于我國行政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分析和改革探究[J].法制與社會,2015(03).

[2]王春業,馬群.論以行政檢察監督制約行政權[J].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14(01).

[3]翟小娜.破解行政訴訟“執行難”——以行政法院的設立為突破口[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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