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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機構安裝并向幼兒監護人實時開放監控的權利沖突分析

2019-08-23 02:29胡瑞芹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監護權隱私權監護人

胡瑞芹

(201620 華東政法大學 上海)

一、權利沖突的引起

自2009年10月,云南建水縣西湖幼兒園教師用注射器針頭扎20多名4歲兒童事件被曝光開始起算,雖有各方發聲要求解決這一問題,然而至今近10年的時間里幼托機構的虐童①丑聞依然在全國各地的城市不斷曝出,并沒有減少的趨勢。

除了被不斷曝光虐童的城市幼托機構外,農村幼托機構情況如何呢?據徐慧艷調查統計表明:“農村幼兒認為教師一不高興就會打手,用鞭子用力地打手。農村私人的幼兒園,打手的現象非常明顯,有92.6%的農村孩子認為幼兒教師會打人,不聽話、不會寫作業都要打手”。②

由此可見,在全國范圍內,幼托機構的虐童事件都發生的非常普遍。也因此,很多人提出要求幼托機構統一安裝監控并向監護人實時開放監控。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知名兒童權利保護人士張寶艷女士2019年在提案《關于所有幼兒園統一安裝全方位監控系統的建議》中指出:“希望所有幼兒園統一安裝全方位無死角實時監控系統,打造智慧校園、透明校園;規范幼兒園管理機制,同時要求教師不能把孩子帶到無監控地區,全面保護孩子在監護下安全地成長?!雹?/p>

然而,對于上述安裝及開放監控的呼聲,不少幼托機構表示,不會安裝或開放監控,理由為安裝及開放監控會侵犯教師的隱私權。

就安裝及實時查看監控是否會侵犯教師的隱私權問題,本文意欲從監護人監護權與教師隱私權權利沖突與協調的角度予以分析論證,以期探明該權利沖突的實質,及相應的解決方案。

二、沖突雙方權利

(一)監護人的監護權

在本文的敘述情境下,幼兒監護人實時查看監控的動機和目的是非常明確和單一的,就是為了保障幼兒不會遭受教師的身體或精神虐待,該權利是監護人的“監護權”即“監護人對幼兒人身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的具體體現和要求。從監護制度的設計原理來說,因為被監護人(本文中指幼兒)沒有能力自行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本文的敘述情景下,具體指“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故法律設定由其監護人來代為行使保護其權益的權利。故,監護人享有的(假設法律規定其享有)實時查看監控的權利為監護人“監護權”的體現。而該監護權背后的權利來源則是關乎幼兒生存利益的幼兒“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

(二)教師的隱私權

另一方面,教師作為普通自然人,自然享有隱私權。安裝監控并實時開放監控給幼兒監護人,將教師置于監控之下,看起來似乎必然會侵害教師的隱私權。那實際是否真的如此呢?

就教師在幼托機構的教學工作中是否應當享有隱私權,目前我國并無相應法規明確規定,關于教師教學工作中的隱私權,學界主流觀點為:

職工在職業場所工作過程中的隱私權,近些年被越來越多的學者們所認可。如那彥琳認為:“職業場所的隱私權是指員工在職業場所辦公期間,保有對其私人信息和其相對私屬領域的控制管領權,該員工之外的人員作為義務人,未經允許不得侵犯該特定空間?!币约啊奥殬I場所作為一個半公開場所,是職工參與、活動的主要場所,日?;顒拥闹饕糠?,因此職工對職業場合的隱私權抱有合理期待,職工理應有權在安靜、寧靜、有尊嚴的環境下開展工作。這是人權、民主、法治社會的應有內容?!雹?/p>

由此可見,學者通說認為,教師在職業場所應享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權。

筆者認為,在幼托機構這種不完全公開的工作場所,教師確實抱有一定的隱私權期待,所以,在相對私人的空間范圍內和時間段,如教師洗手間,教師休息室,教師辦公室,以及非上課時間段教師理應享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權。

但是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學是一個開放的活動,它面向所有的幼兒,并還可能面向幼兒監護人或幼托機構管理人員,教師對教學活動本來就不抱有很高的隱私權期待,所以,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即便是享有隱私權,該權利也應當進行較大幅度的限制。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原則

既然,一方面,監護人因著監護權有權實時查看監看;另一方面,教師在工作場合也享有一定程度的隱私權,查看監控顯然可能侵犯到教師的隱私權;那么對于監護人的監護權與教師隱私權之間的權利沖突,該如何進行解決呢?

在現實生活中,權利沖突大量存在。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原則,不同的學者進行了不同的分析,綜合來說有幾種主流理論:權利位階原則;權利制約、權利限制原則及限制的比例原則;權利協調原則;權利交易原則等。

下面筆者試圖從上述幾種主要的權利沖突解決原則出發,來考量監護人監護權與教師隱私權之間這一具體權利沖突的情境下,應如何解決該權利沖突。

(一)權利位階原則

權利位階原則是指把不同的權利分成不同的優先位階,排在優先位置的權利應當優先得到保護。這一原則在理論中存在不少的爭議,張小龍在《權利沖突現象及其解決》中所述:“誠然,單純的把權利體系劃分為存在權利優先級別的位階體系,有其不合理處,也有很大的弊端,我們前面己經討論過。但是,有必要重提的是,我們在比較兩個沖突的權利時,其解決的最終結果,總會體現在對其中某一個權利的優先照顧或偏頗,這是最終的結果體現,而無論這種方案的合適或恰當否。從邏輯上講,無論做何種取舍,對權利進行比較本身,就是以權利存在優先位階為前提的,其內已經暗含了一個權利優于另一權利的思想?!?/p>

因此,從權利位階原則的角度來說,在本文所面臨的權利沖突中,以不特定幼兒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權為基礎的監護人的監護權,理應高于教師的隱私權。幼兒和成人一樣,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權,然而幼兒因為年齡小、認知差,沒有能力保護自身的該部分重要權利,其監護人理應有權通過合理途徑行使其監護權,對幼兒的該部分重要權利予以保護,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因此在本文所述情況下,監護人監護權的重要性顯然高于教師隱私權,這一點毋庸置疑,活著是最大的正義,如果連生命權、健康權都無法保障,還談何其他權利。

(二)權利制約、權利限制原則及限制的比例原則

權利制約原則、權利限制原則及限制的比例原則是指根據權利位階等原則確定某種權利優先時,相對應的對另外一種權利的限制就是必要的,但是該種限制不能給權利主體帶來過度的負擔,要衡量限制權利行為和限制權利造成的代價之間是否存在合理的比例關系。

就本文面對的權利沖突中,按照權利位階原則進行分析排序,筆者認為,以不特定幼兒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權為基礎的監護人的監護權位階應高于教師的隱私權。那么,為了保障監護人監護權的實現,就需要對教師的隱私權作出適當限制,然而,根據權利限制的比例原則,該限制必須合理,對教師隱私權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在能保障監護人監護權的情況下,應盡可能的對教師的隱私權作出較少的限制。

(三)權利協調和權利交易原則

這兩種原則意指,在面對權利沖突時,可引入雙方合意及合同等機制來進行沖突權利的協調,以期沖突雙方就沖突的解決達成一致,來解決權利沖突。就本文面臨的權利沖突來說,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與幼兒監護人及教師協商并簽約的方式來解決監控可能帶來的隱私權侵犯問題。

(四)其他可以參考的原則

如前所述,對于權利沖突解決的原則目前都屬于學者的理論研究,并沒有統一說法,也沒有確定的內容,當然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對于不同的沖突情形,在立法、司法及生活實踐中,當事者都會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出不同的權衡和判斷。就本文要解決的權利沖突來說,還有個不得不提的法律原則值得參考。那就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來源于《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規定“國家和社會在制定法律或者實施其他涉及到兒童的一切行為,都必須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考慮?!?990年8月29日,我國常駐聯合國大使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這一原則要求兒童利益必須高于其他利益,涉及到兒童與成人權利沖突時必須以有益于兒童為出發點,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中心,優先保護兒童的權利。根據該原則規定,在幼兒利益與教師隱私權存在沖突的情境下,應當優先保護兒童的權利。

四、本文所述權利沖突的具體解決方案

由第三部分分析可見,在本文所面對的權利沖突中,應當優先保護以不特定多數幼兒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為基礎的監護人的監護權,對于教師隱私權做適當克減,因此可以在教室安裝監控并向監護人實時開放監控。但是,考慮到教師在職業場所也抱有的合法合理的隱私權期待,也需要對監控的安裝地點和開放時間等進行適當限制,以期對監護人的監護權和教師隱私權進行權利協調并達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就具體的解決方案上筆者建議可以做如下安排:

(1)政府通過行政法規強制安裝監控。政府,作為國家的代表,應當承擔起預防兒童虐待的重要責任,采取適宜的措施切實預防幼托機構的虐童事件,而通過安裝監控,并向對幼兒利益最為關切的監護人實時開放監控,就是一個既立等可行,又簡便可操作的方案。

(2)攝像裝置的安裝區域和開放時間。攝像裝置只在幼兒活動區域安裝(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午休室、餐廳、幼兒洗手間、走廊、樓梯、游樂區、操場、樓梯等),保證幼兒在幼托機構的所有活動都在監控下進行,監護人能清楚了解幼兒在機構的情況,能查看到任何可能的虐童情況并及時作出處理。

相對應的,在教師洗手間、教師休息室、教師辦公室等非幼兒活動區域不安裝攝像裝置;所有監控在非幼兒在機構時間段不予開放;確保監控只是為了保障對幼兒的監護,盡量少的侵犯教師的隱私權,保障教師在相對私人空間和非上課時間的隱私權期待。

(1)告知和簽約。將攝像裝置的安放位置及監控時間段公開告知所有可能被監控的教師。和教師協商一致,就監控的安裝和向監護人開放事宜與教師簽約,獲得教師同意,同意其工作過程中在幼兒活動場所安裝并向家長開放監控。理論上,在與權利人(教師)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教師)工作過程中的監控和查看,屬于權利人(教師)對自己權益的處置,不會存在隱私權的侵犯。

(2)資料保存、使用、傳播和調取的限制。對幼兒監護人取得的監控資料保存、使用、傳播和調取設定限制。和監護人簽約,將該限制寫入合同,并要求監護人正當使用監控內容,對監控的使用只能用于保障幼兒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除非為了上述目而將資料提交行政監察機構或者司法機構外,所有的監控內容不得外傳。除了此目的外的所有保存、使用、傳播、調取都是禁止的。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存在侵犯教師隱私權的行為,還應賠償教師的所有損失。最大限度的保護教師的隱私權。

五、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本文的敘述情境下,監護人監護權應優于教師的隱私權進行保護,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隱私權應適當克減。在采取具體權利沖突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安裝及實時開放監控并不會侵犯到教師的隱私權。因此可在所有幼托機構安裝監控,并由監護人實時查看監控內容,以有效保障幼兒在幼托機構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

注釋:

①本文所述虐童是指對幼托機構教師或管理人員對幼兒權益的侵犯,具體包含對幼兒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權的侵犯。

②徐慧艷:《4-6歲幼兒心目中的幼兒教師形象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華中師范大學學前教育學,2013年,第32頁,第41頁。

③顏妤函,中國青年網,2019-04-04,網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843539280601911&wfr=spider&for=pc

④那彥琳:《電子監控與職場隱私保護》,碩士學位論文,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2006年,第19頁,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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