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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如何運用戰爭法的幾點認識

2019-09-10 23:03甕曉璐
科學導報·學術 2019年23期
關鍵詞:科索沃國際法條約

甕曉璐

摘 ?要:美國前參聯會主席鮑威爾將軍曾說過:“法律方面的考慮對各級的決策都有影響。事實證明,在決策過程中,戰爭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v觀二戰以來,美國在每一次對外使用武力之前都努力去找到戰爭法依據,以求獲得動武的法律保障,從國際社會中找到支持。因此也就有了人道主義、政府邀請、國際條約等等對外動武的借口。由此可見,戰爭法是國際關系中調整戰爭的一種重要手段手段,如何有效運用戰爭法,值得探究。

關鍵詞:戰爭法;運用

“戰爭是政治的特殊手段的繼續”,戰爭不僅以軍事勝利為目的,還是為了掃除政治發展的障礙,實現政治目的。在國際社會息息相關、密切交往的今天,戰爭不去考慮國際政治的因素已是不可能的,戰爭法為爭取國際輿論,獲得國際支持提供了途徑。戰爭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既是國際政治斗爭的產物,又是國際政治斗爭的武器。運用好戰爭法可以使當事國展開全方位的國際政治斗爭,求得政治上的主動和優勢,從而很好的配合了軍事上的斗爭,共同實現戰爭的目的。美國對外戰爭是運用戰爭法呢?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編制上予以傾斜

美國歷來非常重視戰爭法的作用。為了便于對法律的操作,在編制上,美國國防部設法律總顧問,向部長及其他高級官員提供包括戰爭法問題的咨詢;在各軍種設立軍法總監等,各軍的參謀機構中設軍法參謀等,此外,在戰時還有熟悉國際法的軍事法官和地方律師向各級指揮部提供有關戰爭法以及其他法律問題的建議。在戰爭中,對于打擊目標是否合法都要由法律顧問進行審查,由指揮系統中的各級領導負責。在實戰中,對于某些具有特殊意義的目標,仍保留由高層政治當局批準的權力。

二、注重戰爭法與軍事配合,爭取戰爭最佳效果

朝鮮戰爭中,美國借蘇聯缺席的機會獲得聯合國的授權,從而使侵朝名正言順,并為其提供了國際輿論的支持。海灣戰爭,美國通過媒體抨擊伊拉克的侵略行徑、揭露伊方的違反戰爭法的行為,并宣揚美方對戰爭法的尊重;在科索沃戰爭中,美國大力鼓吹南聯盟政府違反人道的行為,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戰爭進行后,美國又一再宣稱要將南聯盟總統米諾舍維奇及其他政府官員送上聯合國前南法庭對他們所犯的戰爭罪行進行審判,給對方制造國際輿論的壓力。通過這些宣傳,美國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支持,使對方在國際環境中陷入被動。

三、敢于開創先例,充分利用漏洞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也包括戰爭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提到: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要作為國際習慣就有兩個要素:實踐和法律確念。習慣法的產生首先要有通例的發生,經過國際社會的重復行為形成“法律確念”最后被普遍接受為國際法律。

美國在實踐中常常開創一些先例,如依“反國際恐怖主義”或“國際罪行”而打擊別國,這在國際關系中是一種創造,比如美國對利比亞和阿富汗的轟炸,這種行為與聯合國憲章是不符的。美美國的軍事技術領先于世界各國,先進的武器往往都是由美國首先開發出來的,而戰爭法相對的穩定性和滯后性使得無法對某些武器加以及時的具體規定,從而讓美國在戰爭法上占領了制高點。

在繁雜的國際社會中,沒有一個核心的權力機構,利益多元化,國際環境缺乏可預測性,使作為國際法一部分的戰爭法更加不可能縝密無瑕。美國特別善于利用戰爭法漏洞。比如說人道主義干涉,這在傳統國際法上就一直存在爭議,支持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辭?!稇椪隆匪幎ǖ摹白孕l”,這是作為使用武力的例外,憲章規定“自衛”必須是在受到“武裝攻擊”時方能行使用,然而什么是“武裝攻擊”,憲章都沒有作出規定,這是限制使用武力的一大缺陷。在眾多干涉中,美國都稱其是“自衛”。再比如,“軍事目標”,戰爭法對其有一定的界定,但在實戰運用中難以把握,什么是“明顯軍事利益”,這在實戰中就需要得到充分證明,眾所周知,美國的偵察等軍事技術是最先進的,那他的證明力也是最具“權威”的。在“軍事必要原則”指導下,只要美國認為是軍事目標當然就可以打擊了。

四、靈活適用法律依據

按地域劃分,法律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國際法中又包含了地區性條約和一般性條約。都是依法辦事,但選擇哪一種法,在國際社會中卻比較靈活。對美國而言,如果國內法對其有利,美國就不提國際法,如果地區性條約更能便于其行事,美國就拒絕使用一般性條約,美國是根據其本身的需要來自由選擇法律的。

“條約必須遵守”,成員在加入了某一國際條約之后必然要受其約束,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上,有一項原則是肯定的,即國家不能以國內法為理由來作為違反或規避國家自己的國際義務的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明文規定,“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睂τ趪H法在國內的適用問題,有些國家直接將條約的內容納入國內法從而成為國內法的組成部分,有的國家通過單獨立法或決議說明國際法在國內的效力問題。如何解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如何履行國家的國際義務,各國的態度是不一樣的。有些國家認為國際條約優于國內法,甚至優于憲法,如荷蘭;大多數的國家承認國際法的效力,但同時在國內法又對其進行了限制。然而,按照美國法院的判例,任何條約都不能背離美國憲法。美國對外使用武力是總統依據憲法授權或者是直接根據國會制定的聯邦法律所采取的行動。另外,在地區性條約與一般性條約的關系上,一般性條約是有許多國家參加的多邊條約,是“接近普遍性”的條約,其所規定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為國際社會一般所贊成”而成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即對締約國以外的非締約國也有拘束力。但在實踐中,美國在依據地區性條約行動時往往忘記了憲章一般原則的規定。美國在格林納達、在尼加拉瓜、科索沃等地區的軍事行動都可以看到對憲章的違反。

五、應時應情而變

二戰以來,從朝鮮戰爭、越南戰爭到海灣戰爭和科索沃戰爭這幾次影響較大的戰爭(從規模、持續時間、參戰兵種、戰爭損傷等比較)來看,在朝鮮、越南戰爭與海灣和科索沃戰爭,美國對戰爭法的實施是不一樣的。在朝鮮和越南戰爭中,美國進行了不加區分的進攻,毀滅性的轟炸了城市和村莊,殘殺平民,使用了大量的生物(細菌)和化學武器。在海灣戰爭中,美國比較嚴格的遵守了戰爭法,與伊拉克違反戰爭法的作戰行為形成鮮明的對比。相反的是,在八年之后的科索沃戰爭中,又見到了美國在朝鮮和越南戰爭中的痕跡,不僅全面打擊了南斯拉夫的經濟命脈,而且還引發出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對新聞機構及外國使館的轟炸,對貧鈾彈的使用等。二戰后,從美國使用武力的整個發展過程來看,在總體趨勢上,美國還是沿著從不守法到守法的方向發展,但基于戰場的復雜因素及政治利益等影響下,使美國在實戰中對戰爭法的運用出現了不斷變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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