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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英聯邦諸王國的主權沿革

2016-12-01 15:24宋高陽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2期
關鍵詞:英聯邦國際關系王權

摘 要 本文陳述與分析了英聯邦諸王國的獨立歷史,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其主權的產生及變化完善過程,認為英聯邦諸王國的主權問題在國際關系與國際法上有著極大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 英聯邦 主權 王權 國際關系 國際法

作者簡介:宋高陽,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在讀,研究方向:國際關系與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75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11

一、歷史背景

英帝國是英聯邦的前身,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英帝國的版圖逐漸崩解,各殖民地爭相尋求獨立。1920年代,英帝國開始考慮放寬政策,允許各殖民地自治。1931年,國會通過《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創設“英聯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要求其成員國基于共同的歷史背景,彼此獨立但維持自由平等的關系,承認了各王國的主權。雖然時至今日已有許多英聯邦國家放棄君主立憲制,而步入了共和制度。

英聯邦王國指英聯邦之中共戴同一位君主的君主立憲制國家,當今共有16個英聯邦王國,其國家元首同為伊麗莎白二世女王。英聯邦王國互不隸屬,一同構成一個共主邦聯,同時也分別是英聯邦體系內的主權國家。

英國奉行議會主權,英國議會是由上議院、下議院、國王三部分構成,分別代表了貴族、平民、王權。由于議會所在地為威斯敏斯特,故亦稱“威斯敏斯特式議會”,該模式被英聯邦諸王國廣為奉行。因而分析英聯邦諸王國的主權,就要站在威斯敏斯特式議會主權的角度上。

二、自治領的自治

英聯邦諸王國的前身大都是英帝國殖民時期的自治領,其不同于聯合王國所直轄的殖民地。聯合王國及其直轄地印度、五大自治領(加澳新南愛)七方在1926年的帝國會議上作出了《貝爾福宣言》,宣稱聯合王國與各自治領是英帝國內部的自治組織,地位平等,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各自國內國外事務的任何方面,都不應當從屬于另一方,它們團結于共同的王權之下,并且自愿加入成為英聯邦的組織成員。該宣言論述了英帝國內部各政治主體間的關系,以及與外國的關系,交流與磋商的體制,及對外交往的一些特殊方面。它核心地體現出帝國對于自治領自治的早期政策。

宣言明確了總督的地位。首先,其性質上仍舊是王權在自治領的代表,但改變了總督的授權方式,以往都是聯合王國首相提名,國王任命,而今是各自治領(的首相)提名,國王任命,這一改變是宣言所聲明的“聯合王國與諸自治領地位平等”原則的必然推論結果,聯合王國政府失去了對自治領總督的實際任免權。并且,總督是作為自治領與聯合王國政府溝通的正式官方渠道,在將來,要進一步讓自治領政府與聯合王國政府直接溝通。

事實上,在立憲君主制度下,國王一般都會同意首相的提名,無論是聯合王國的,還是自治領的。雖然總督是國王在自治領的代表,可是一經任命,總督便成為王權在自治領的事實體現者,而非國王。

在立法權問題上,宣言提出以下幾個要點:現今的自治領立法實踐是由自治領議會將法案報呈倫敦,并且由國家對自治領事務大臣來以個人名義保證,國王將不會被建議對自治領法案實行否決權。國王根據聯合王國政府的建議,以自己的意愿保留一些特定的自治領立法權。威斯敏斯特議會(聯合王國議會)與自治領議會的立法權限的區別在于,后者只能在自治領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立法。威斯敏斯特議會對有關自治領的立法要遵守殖民地法有效法案,并且為了之后帝國間能統一立法,各方在立法時應當互相協商,達成協議。

在司法權問題上,由于該宣言僅僅是政治性宣言,無法干涉司法權,所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仍舊有權接受來自自治領的上訴。

在締結條約時,聯合王國或任何一個自治領的政府都要適當的注意到自己的締約會給其他帝國成員政府構成的影響,并且要告知那些利益會受到自己的目的所影響的其他政府。只有在發起締約的政府沒有受到其他帝國成員政府的合理反對時,才能最后簽署條約。

當代表帝國全體利益而締約時,應以國王的名義締約。僅適用于一個自治領或聯合王國的條約,應以國王的名義僅代表該政治實體締約。自治領及聯合王國之間的條約,應以國王的名義締結,并且不可違返帝國已經存在的法律與條約。各自治領及聯合王國負責簽署條約的全權代表,由各自的政府提名,國王任命。帝國各成員在條約上簽字時,應以相同的格式,聚集在一起簽署。

對于在國聯擁有席位的聯合王國及帝國各自治領,其對條約的批準生效由各自單獨完成。在由國聯舉辦的,或者受到國聯邀請參加的國際會議上,在國聯擁有席位的各自治領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會議。在由外國政府或其他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時,聯合王國及各自治領,各自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與會,取決于東道國的邀請。

關于一般對外政策的事項,比如有關共同防務的事項,其大部分責任與權力仍舊由聯合王國政府承擔與擁有。不論自治領,或是聯合王國,都不可以在沒有經過同意的情況下,給帝國其它部分設立積極義務。

外國駐自治領的領事,必須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領事證書,但聯合王國政府外務大臣承諾今后將直接由自治領政府簽發。

1926貝爾福宣言是一份帝國會議通過的政治性文件,不具備法律上的效力,因而,自治領自治的法律性質僅僅是源于英帝國中央政府的授權,而非自治領本身擁有主權。 并且宣言全文亦未提及主權,將聯合王國及各自治領視為帝國內的自治組織。宣言成為英帝國事實上處理帝國內部間關系的方針,聯合王國政府作為具有主導地位的政府,一直在推遲自治領的獨立,但最后仍舊一步步在立法上給予各自治領以獨立主權。

三、聯合王國確認自治領的主權地位

為了使1926貝爾福宣言在法律上生效,聯合王國的威斯敏斯特議會于1931年12月11日通過了《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其主要內容是:涉及王權的繼承,以及王室權利的法律的修改,要得到所有英聯邦成員的議會全體一致的同意。當自治領議會通過該法案之后,1865年的殖民地法律生效法案即行在該自治領終止。自治領通過的法律不因與聯合王國的法律法規、英格蘭法等法律相抵觸而無效,并且,自治領議會可以廢止或修正這些領外的法律在領內的適用。自治領議會擁有完整的權力,使得其法律在領外生效與實施。聯合王國議會在未得到對方同意時,不得為自治領立法。列舉有關于海商貿易的法律上自治領所擁有的權力。法案在自治領通過后,該領的殖民地海事法院即行終止。對于不列顛北美洲法案及該法案在加拿大的生效適用,保留本法案對其的廢止,修正,修改的效力。對于自治領議會立法的權限,同樣適用于加拿大各省的議會。本法案不授予任何權力,去修改澳大利亞及新西蘭的憲法或憲法性法案,除非通過本法案時已經有相關法律存在。本法案不授權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擁有對澳大利亞諸邦國邦內事務的立法權。聯合王國對澳大利亞立法,要同時征得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和聯邦政府的同意。本法案的特定條款對澳大利亞,新西蘭,紐芬蘭不適用。在通過法案后,聯合王國議會或自治領議會將不得再使用“殖民地”這一表述。

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在性質上是聯合王國的國內法案,故而,未得到各自治領的議會的國內法轉化時,是不對各自治領生效的。因而此時自治領的法律地位仍舊是沒有主權的,但是獲得了自己獨立,創設主權的權力。

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成為創設英聯邦的憲法性文件,也是英聯邦這個國際組織得以存在的法律文件,它表明了各自治領在法律地位上與聯合王國處于平等地位,即法律上賦予了各自治領以獨立主權國家的資格。而各自治領批準該法案在國內的生效,一則意味著國家的獨立,二則意味著自愿加入英聯邦。但是,該法案仍舊保留著英國王室作為各自治領獨立后的國家之國家元首的權力,從而形成一個共主聯邦,或者說是立憲的君合國。

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并非貝爾福宣言的完整表述,僅僅在最核心的問題上確認了自治領的主權。

四、 自治領成立為英聯邦王國

澳大利亞聯邦議會于1942年作出了《1942威斯敏斯特法案接受法案》,將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轉化為澳大利亞國內法,且第2、3、4、5、6款的生效時間追溯到1939年,在得到王室準許(Royal Assent)的那一天,該法案生效。此法案生效的1942年10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獲得了法理上完全的自治權,所以這一時刻,應當被視為其在法律上成為獨立國家的時刻。加拿大議會于1931年當年通過了威斯敏斯特法案,加拿大聯邦成為獨立國家。新西蘭議會于1947年11月25日做出了《1947威斯敏斯特法案接受法案》,新西蘭王國獨立。

王權作為威斯敏斯特議會構成的一部分,也是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若兩個獨立王國同時擁戴一位國王,讓同一位國王同時處于兩個或以上王國的議會中,很明顯,會出現主權的重疊。這種主權的重疊會導致王國們作為國際主體進行相互交往時,產生一些難以避免的矛盾,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對德宣戰,克什米爾戰爭,美國入侵格蘭納達等事件中體現出的國王/女王的角色矛盾。

比較明顯的體現了這種王權與國家主權沖突了的案例是19 75澳大利亞憲政危機。當時的澳大利亞總督解散了由人民選舉出的總理及其政府,并自行任命了臨時政府的總理。依據《澳大利亞憲法》,議會由女王、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個部分組成??偠阶鳛榫髟诎拇罄麃喌拇?,依據憲法履行行政權力,包括極少使用“保留權力”,保留權力是在大部分君主權力轉移到議會和政府后所保留的極少的王權。一般來說,總督通常只會對政府法案提供意見,但也可以獨立行使保留權力對法案行使否決權。而總督是由國王依據總理的建議任命的。

總理被免職后,來自澳大利亞的上疏懇請女王恢復原民選總理的職務,而女王的私人秘書最終就此事復函:

“據我們對此事的了解,澳大利亞憲法非常明確的規定王權已交到了女王陛下在澳大利亞的代表總督手中。唯一有權任免總理的是總督,女王陛下不會參與具體的決策,而總督應當依照憲法擔負起他相應的責任。女王陛下作為澳大利亞的君主,對堪培拉所發生的事情表示高度關注,但這并不代表陛下會介入其中,因為這很明顯會干涉到總督依據憲法行使其權利?!?/p>

由此可見,女王的立場是自己的王權不可以抵觸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憲法。我們可以推論出來,起碼女王自己認為主權不再自己手中,或者說不完全在她手中,即王權是低于主權的,它是主權的一部分。

各王國為解決這種法理上的主權重疊,產生了“各自的王權”(Several Crown)的思想,即擁戴英王為君主,不是由于其是聯合王國君主,而是由于各王國皆將各自的王權,各自的國王頭銜賦予英王。即伊麗莎白二世女王之所以成為當今英聯邦的共主,是由于她一人擁有數個王國的國王身份。

貝爾福宣言時所確定的國王頭銜是:喬治五世,蒙上帝之恩典,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及不列顛海外領土的國王,信仰的守護者,印度的皇帝。

而各王國采取各自的王權思想后,便相繼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修改了女王的頭銜。

加拿大: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澳大利亞: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澳大利亞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

新西蘭: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新西蘭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聯合王國:伊利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英聯邦之首,信仰的守護者。

由以上稱號可以看出,女王作為各英聯邦王國的君主,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而存在的,所以,她以不同的身份與權力,同時處于各王國的議會中,在法理上不會產生主權的重疊。況且,事實上各王國也以憲法的形式規定王權的實行者必須是國王所任命的總督。

從議會主權的角度出發,王權作為議會的一部分,只有當王權也獨立之后,該王國的主權才算完全的獨立,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英聯邦諸王國的主權確立的時刻亦可視為女王獲得各王國頭銜的時刻。

五、英聯邦諸王國主權的不斷完整

各英聯邦王國的主權,在早期通過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后,是受到聯合王國的極大限制的,如貝爾福宣言中所體現出的,一般共同事務的主導權,共同防衛,外交等,在諸多細節權力及其行使上,聯合王國總是依據舊有的帝國體制來為其立法與決策,這雖然是對諸王國的主權的極大限制,但絕不能以此否認王國擁有主權。

在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中,特別列出了對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紐芬蘭的權力的排除條款,這些限制主權的條款,在二十世紀下半葉才慢慢解除。

《1986澳大利亞法案》使澳大利亞徹底擺脫了聯合王國對其的主權限制與干涉。依照1931威斯敏斯特法案,聯合王國議會有權為澳大利亞各州,以帝國法律的名義為其立法,而本法案廢除了聯合王國議會的這項權力。該法案廢除了從澳大利亞法庭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上訴權,使最高司法權回到澳大利亞本國手中。該法案廢止了聯合王國政府對澳大利亞各州的特定事務的管理權。該法案也進一步規定了對威斯敏斯特法案及其他一些憲法性法案的修正案。

《1982憲法法案》使加拿大從聯合王國那里獲得了最終與徹底的政治獨立。該法案從聯合王國議會手中收回了對加拿大憲法的修正案權力,以往這些修正案都必須通過聯合王國議會的批準。該法案包含了權利與自由憲章,憲法修正案準則,土著人權利條款,均衡與機會平等,至上條款,憲法的定義等內容。

《1986憲法法案》使新西蘭擺脫了與聯合王國議會的最后聯系。該法案廢止了1852新西蘭憲法法案及1947威斯敏斯特法案接受法案,并且終止了聯合王國議會在得到新西蘭議會同意的情況下,為新西蘭立法的權力。該法案規定,新西蘭的主權屬于新西蘭國王,但主權的代表人是新西蘭總督,本國國王與聯合王國及其它十五個英聯邦王國的君主保持一致。

《英聯邦憲章》于2013年3月11日簽署,闡述了英聯邦的核心價值觀與共同原則。其在憲章序言中重申:英聯邦是一個由獨立且平等的主權國家們所自愿組成的組織。這是一個對英聯邦王國主權的有力佐證。

六、結論

通過以上對英聯邦諸王國的主權沿革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其大致相近的歷史進程:帝國政治改革,允許其自治;宗主國在法律上確認其法律地位;國內通過法案,成立國家,獲得受到極大限制的主權;在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王權等方面,緩慢推進主權的完整與獨立;以憲法的方式最終徹底確立其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

英帝國在轉變為英聯邦的過程中,其主要自治領的獨立均非通過革命手段完成,而是用緩慢和平的方式逐漸過渡,因此研究這些由自治領獨立而來的國家間的國際關系與國際法問題時,主權問題是必須要考慮的。

注釋:

樓邦彥.不列顛自治領.商務印書館.2013.2,26.該稱謂最早在1926貝爾福宣言中提出,正式成為官方稱謂是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第4部分得到了確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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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ustralian Parliament.Australia Act.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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