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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及成因分析

2019-09-10 18:25駱睿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
關鍵詞:協調沖突

【摘要】:彝族民事習慣法是涼山彝族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其特有的方式存在著,并影響著涼山彝族現實社會生活。本文分析了民法適用中彝族民事習慣法與國家法沖突的表現形式,提出了彝族民事習慣法在民法適用中的構建與完善對策。一方面,國家法要對習慣法進行整合 另一方面,習慣法應向國家法滲透。以實現民族地區國家法與習慣法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民族習慣法 國家法 沖突 協調

在彝族地區,習慣法往往作為國家法的相對面而存在,這些習慣法往往是在傳統倫理序和現代法治秩序的夾縫中生長出來的。 國家法與習慣法呈現沖突或緊張關系,在彝族地區,國家法的地位呈現出不斷增強的趨勢,從而造成了習慣法的地位逐漸下降。站在國家法與習慣法的角度,這種互動下的沖突主要呈現為四種關系:目前,彝族習慣法對涼山彝族地區日常生活的影響幾乎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發生糾紛大多都是采用傳統習慣法解決,出現了許多國家立法和習慣法的沖突現象,在民事習慣法方面表現尤其突出。

一、關于涼山彝族民事習慣法

彝族習慣法,彝語稱 “介偉”。它是獨立于國家制定法之外,彝族人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約定俗成,主要調整彝族民眾內部社會關系,具有強制性和習慣性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涼山彝族習慣法中民事習慣法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當然其重要意義也不言而喻。

二、涼山彝族民事習慣法與國家法沖突的表現

(一)內容上的沖突

法的內容最終受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涼山彝族習慣法的內容的特殊性,也決定了涼山彝族民事習慣法與我國當代社會的民法內容肯定有著諸多的不同,必然存在沖突。

比如,彝族婚姻習慣法中的等級婚姻、包辦婚姻、定娃娃親等規定與現行的婚姻法的精神不符。正如彝族諺語所云:“黃牛不入水牛圈,水牛不同黃牛牧”。在彝族地區,其實很多婚姻都會受家支以及父母的影響,許多子女的自主選擇很難成為現實。除此之外,彝族民事習慣法在繼承方面實行兒子繼承、在賠償方面強調情感撫慰等。顯然與我國現行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相背離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沖突。

(二)習慣法適用的普遍

由于歷史的原因,彝族地區多元法律的存在,往往使社會成員有可能多樣選擇,這種選擇也是雙方自愿的,從有可能獲得有利于自己后果的前提出發,他們更傾向于習慣性使用本民族習慣法。

(三)國家法和習慣法并用

在彝族地區,有的糾紛經過習慣法之后還會再次訴至法院,說明了在法的效力問題上,二者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容忽視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社會資源或司法資源的浪費。

(四)習慣法與國家法發生沖突

在彝族婚姻習慣中,禁止黑彝與白彝間通婚,這其實是有違國家立法當中的平等原則的。這種傳統的禁止習慣現在雖然不都是這樣,隨著漢族彝族的不斷交流,大部分人已經沒有再遵照這種傳統的習慣了,但是依然存在少部分的人被傳統的這種習慣所影響。不得不說,這依然使得彝族習慣法與國家立法存在著沖突。

三、 涼山彝族民事習慣法與國家法沖突的原因分析

(一)人們基于解紛成本的考慮

涼山彝族地區經濟發展緩慢,這種以自然經濟為主的生產、生活狀況。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彝族民眾落后的生產、生活方式決定了人們的觀念落后,加上文化教育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經濟的落后,決定也了當人們遇到糾紛時,基于成本的考慮,必然首選自己認為方便的、花費不多的民間調解方式來解決糾紛。彝族民眾世世代代生活在他們的村寨里,彝族民事習慣法強調和諧、家支的團結,基于人情往來上的考慮導致人們不愿意公開。

雖然在民族區域自治權中,《憲法》的有關條文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少數民族的權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內容過于籠統,執法的主體不明確,具體落實的機制不明確,可操作性也不強。而地方立法又沒能跟上,還未能根據涼山彝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將其具體化,制定出適合涼山彝區需要的法律體系。無法被彝族民眾所理解、認同,當然也就無法得到很好的實施,而涼山彝族民事習慣法在彝族地區這種熟人社會運用,它建立在村寨經濟的基礎之上,以家支為核心,具有自發性、地域性等特點。

四、提出建議及對策

(一)觀念上應正確認識和對待民族習慣法。習慣法之所以被代代相傳,它的存在必然存在合理性和制的國家立法借鑒的精髓,目的都是定紛止爭,能夠很好地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的方式都值得去思考。

(二) 立法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變通權用國家法的形式為民族習慣法提供生存空間這是二者整合的重要紐帶所謂變通中華大辭海的解釋是靈活運用不拘常規即對待具體事物要打破常規靈活處理之意運用于法律中則要求法律在具體操作實施中在堅持法律基本原則與精神的前提下靈活處理,變通適用。

五、 結語

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形成和發展的長久性以及影響的深層性,國家的任務也很艱巨,化解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國家法無法解決的地方,恰恰是習慣法能夠發揮作用的地方。兩者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歸根結底如何能夠使兩者實現良性互動,這是未來國家推進法治進程過程中需要面臨的挑戰。

【參考文獻】:

【1】 戴小明.民族法制問題探索[J] 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2】 陳云生.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Z] 經濟管理出版,2001年版

【3】 張曉輝主編.中國法律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施[M] 云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 陳洪波,蔣永松.中國地方立法概論[M] 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 1992年版

作者簡介:駱睿(1997-5-30),女,彝族,四川省涼山州人,學生,法學本科,單位: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法學(彝漢雙語)專業,研究方向:法學(彝漢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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