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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的研究

2019-10-21 05:17彭迪
度假旅游 2019年4期
關鍵詞:債權人

彭迪

摘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公司法的重中之重。在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在解除注冊資本制度的諸多限制的同時,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卻未能相應的完善。通過分析我國公司認繳制下債權人保護的困境,和日本現行公司法中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內容加以比較,認識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優缺點,對我國公司法今后的改革方向進行思考。

關鍵詞:資本制度;債權人;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F59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672-7517(2019)05-0454-02

在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對于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取消了對注冊資本的驗資程序等[1]。這一系列的重大改革點燃了社會大眾的投資熱情,提高了公司設立效率與運作效率,但若相關法律設施不配套,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更好地保護,勢必對交易和市場秩序產生不利影響,更加難以穩固現行的資本制度。

1 我國認繳資本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困境

1.1 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狀況的判斷難度加大。

在原有的法定資本制度下,第三人可以根據注冊資本狀況對所交易的公司資產有一個大體判斷,從而合理考慮交易行為是否會影響自身利益。新修訂的資本制度取消了對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的限制,設立公司不再如之前那樣困難。這使得未來的公司將是“魚龍混雜”,讓第三人在選擇和判斷上眼花繚亂。如設立“空殼公司”,易使股東轉移資產、騙人入股等,從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

實際上,認繳資本制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處于不明狀態,且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債權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并無準確認識。這無疑增加了判斷公司債務清償能力的難度,尤其是對于長期或無期認繳出資行為,債權人請求未實繳股東立即履行注冊資本繳納義務,這一請求權的確立亟待法律的支持。

1.2 認繳制導致債權人交易成本加大。

驗資制度的取消,對公司股東而言是省時省力的良策,但是對于債權人則并非如此。因為,只要非貨幣出資的股東得到了一份虛假的驗資報告,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虛假出資,而其他股東即使懷疑也不一定能辨認出該股東是否虛假出資。因此,僅依靠形式審查已無法實現規避奉獻的目的,這使得實踐中,資信調查成為確保交易安全的必要舉措,無疑增加了債權人的交易成本[2]。

1.3 董事義務的規定不完善

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層,其經營管理上的決定對公司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在資本制度改革的同時,也應當設立明確禁止董事虛報注冊資本等措施。然而,2013 年公司法在確立認繳資本制后,在放寬了股東出資的法律規制的同時,并沒有健全相應的義務責任措施,如沒有規定董事在確保認繳資本如期如實繳納。比如當公司經營惡化,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此時公司若處理不當財務危機,則可能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在此意義上,資不抵債前后董事的行為就成為債權人保護的關鍵。

2 中日兩國公司法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差異

2.1 向股東分配資產

2005年,日本公司法中在股東分配資產的問題上,明確規定:股份公司可以向其股東分配盈余金。然而在分配時,就具體事項必須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股份公司也可以減少資本金,同樣也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在減少資本金或公積金的情形下,該股份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份公司就資本金等金額的減少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股份公司必須有所行動: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就保證了債權人在資產分配中的地位,防止股東只顧內部分配而忽視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公司同樣要求公司在減資時要通知債權人,保證債權人有提出清償或要求提供擔保的機會。這一點同日本類似。但是,債權人作為公司外部的個體力量還是比較薄弱,很難真正參與到公司的管理之中,往往處于公司決議最后被考慮的主體,陷入“被通知”的局面。

2.2 債權人知情權

債權人對企業事務享有知情權,就好比給債權人一顆“定心丸”。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是債權人判斷債務人能否順利履行債務的重要標準。對于財務狀況較為混亂的企業,債權人有理由認為債務人預期履債不利,要求其提前履行債務,或者提供額外擔保。

日本現行公司法中規定,債權人可以查閱會計報表。而且隨時可提出下列要求:閱讀會計報表或其書面復印件;交付會計報表的書面復印件或節選本。這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極大地保障了債權人在公司營業期間的參與權,在另一方面也是對公司運營的一種監督,促使企業規范運營。

我國在企業信息披露制度上并不十分完善,更有一部分重要信息尚未列入公開的范圍:如公司信用信息。同時,對于企業信用狀況中的“經營異常信息”通常有3年的緩沖時間,即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企業超過三年不公示才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顯然具有滯后性。這體現了目前對債權人保護立法上一個特點,即制度的形式化,還需要給予債權人更多實際的保障。

2.3 一人公司登記制度與債權人保護

我國《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北砻嫔衔覈痉ㄒ呀泴σ蝗斯镜牡怯浿贫扔辛嗣鞔_規定,但是如果一人公司在登記中出現了故意或因過失登記了不實的事項,債權人的利益該如何保障?交易的效力又如何認定?這些都是我國公司法應加以完善的內容。

而日本商法對于一人公司登記則規定公告與登記信息不符的,視為未公告,且因政府錯誤導致公告失實則公告不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3]

3 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相關措施

3.1 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

債權人之于公司往往是一個外人身份,難以觸及內部真正的面貌。因此在維護自身利益方面,債權人也較為艱難。我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將企業的信息披露確定為一項法定義務,但僅強制公示企業部分信息,另一部分由于涉及商業機密等原因,一般不會被公示,連債權人和部分小股東都無法看到這部分信息,對此應加以平衡。

信息公開是企業最佳的防腐劑。只有通過立法規定企業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并使債權人充分了解企業情況,才能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這樣一來,凡是存在失信情況的企業都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投資者的繞道而行,大大懲戒了失信現象,促使企業在社會大眾的監督下,加強自身責任意識。

近些年我國大力建設的社會信用體系,強調了對社會信息主體,尤其是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披露與懲戒。以多部門聯合記錄,聯動懲戒的方式,曝光失信主體,給予了相對債權人完全的選擇權。

3.2 賦予債權人對公司直接關系自身利益的決議提出異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征求意見稿中第一條即賦予債權人對公司決議提出異議的權力。但在正式稿中卻刪除了,實際上,債權人對于關系自身利益的決議享有異議權是理所應當的,如果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來轉移公司資產,債權人想要維權卻又顯得為時已晚,因此應有權確認此股東會決議[4]。

3.3 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對于當前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5]:一是明確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效力,確保債權人能夠在股東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時能夠利用該項制度提出追償請求。二是細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具體標準,便于實踐中債權人對該項情形的識別。三是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債權人的追償對象,除了是公司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還應包括未按約定或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認繳注冊資本的股東。

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改革之路任重道遠,但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出臺相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債權人保護制度。社會在不斷變化,與此同時就要求立法跟上時代的腳步。萬變不離其宗,維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債權人在受損時有救濟之路,永遠都是《合同法》的重要宗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2] 袁碧華.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政府大學出版社,2016,141.

[3] 張毓立.中日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比較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4.

[4] 薛峰.關于公司法中債權人利益保護法律問題的分析[J].法制博覽,2018(29).

[5] 王雨佳.認繳資本制下對債權人的保護[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論文,2018.

【通聯編輯:李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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