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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法幼兒園試驗看理性經濟人理論

2019-10-21 01:12謝靜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摘要】:通過對海法幼兒園試驗進行分析,結合亞當·斯密理性經濟人理論,梳理其理論演進及基本內涵,得以反思:經濟人的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利己心和同情心、經濟理性與道德理性等同時反映在人的行為中,要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實現制度設計的利益最大化。

【關鍵詞】:海法幼兒園試驗 理性經濟人 經濟理性 道德理性

一、試驗回顧及分析

美國學者尤里格·尼茲、約翰·李斯特在其經濟學著作《隱性動機》的第一章中講了這樣一個故事:在以色列,托兒所育幼的時間是上午7點半到下午4點,雖然大部分的父母都準時在4點之前接走子女,可是也總有少數父母會遲到,幼兒園不得不安排至少一名老師在下班時間點后繼續照看這幾個孩子。為減少常見的接孩子遲到現象,兩位學者針對海法市的10個托兒所進行實地實驗:凡是遲到10分鐘以上的父母,要繳罰金以幣10元(相當于新臺幣85元)——在以色列,闖紅燈罰臺幣8500元,遛狗不揀狗屎罰2400元。 第五周以前,這一制度的確有所成效,遲到人數較之前有所下降,可在這之后卻迅速上升至原來的兩倍還多,到達峰值后趨于穩定,但遲到人數仍遠超于該制度設立以前。

從倫理學角度解釋,此時出現了“良心效應的悖論”,當“按時接孩子”的這種道德上的義務變成了一種可交易的市場行為后,原本對于給他人帶來麻煩這件事,當事人應當有愧疚感,但通過罰款的制度設計,當事人對于自己的“缺德”的行為的不安感被“遲到”這一被標價的商品所沖淡,愈發理直氣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原本的“遲到——教師無義務的幫忙照顧小孩——家長盡快趕到”的認知平衡被打破,通過罰款制度,使得教師有責任去照顧遲到家長的小孩,因此家長有心安理得感,不再盡量快速到達。從經濟學角度看來,這顯然背離了需求定律,對此經濟學者給出了以下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基于傳統博弈論。引入罰款制度改變了家長的預期,罰款是家長們能夠預期的最糟結果。相比于沒有任何懲罰,罰款的引入改變了博弈的信息結構,進而改變了博弈的結果。第二種解釋基于社會規范的改變。在沒引入罰款之前,家長將教師課后的照顧行為解釋為一種慷慨的非市場行為。引入罰款之后,家長將罰款解釋為一種價格,所以可以像購買正常商品一樣進行購買,人們可以在準時接孩子和交付罰款之間做出選擇。因此,遲到的父母增加,其實是價格機能發揮作用:在沒有罰金時,遲到的父母(對子女安危)要負責任的代價高 有罰金時,遲到的父母要負責的代價低。當代價高時,就少買一些(遲到) 當代價低時,就多買一些(遲到),這時產生了價量的反向變動。 罰款只要在家長們可承受的范圍內,非但不能制止遲到,反而會變成一種有定價的合理行為從而助長遲到。即便在罰款規定取消后,人們對該行為的認識并不會發生改變,而只認為是該行為的市場定價發生了改變,降為零,因此,遲到率不會下降。因此可見,由經濟杠桿規范人們行為并不完全可取,還需要參考道德、政治理性等因素。

二、理性經濟人理論

(一)理論的演進

傳統經濟學關于理性經濟人的分析假設,有著一條從“經濟人”到“理性人”再到“理性經濟人”的發展脈絡。傳統經濟學這一分析脈絡的主線,是人的自利本性以及由這種本性決定的對效用最大化的追求。

亞當·斯密在吸收孟德維爾和愛爾維修關于利己心是人的本性和社會進步動力思想的基礎上,在經濟學說史上最先提出關于“經濟人”假定的理論雛形。他在《國富論》一書中寫到,“人類幾乎隨時隨地都需要同胞的協助,要想僅僅依賴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我們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師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 亞當·斯密的經濟人思想對古典經濟學的發展和理論完善具有巨大價值,他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個人確立為經濟分析的出發點,為新古典經濟學和現代主流經濟學奠定了分析生產者行為的基本范式。19世紀50~70年代的邊際革命則把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經濟分析思想發展完善為追求效用最大化,從而把個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個人確立為經濟分析的另一個出發點,為新古典經濟學和現代主流經濟學奠定了分析消費者行為的基本范式。但這兩個范式本質上內在地統一于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 因此,帕累托把具有這種行為傾向的人明確概括為“經濟人”,第一次提出了“經濟人”的名詞概念,并為它附加了“邊際理性”的規定。 按此規定,經濟人不僅追求個人利益,而且精于計算,能在權衡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中獲取最大效用。同時帕累托認為它是全部經濟分析的前提假設。至此,經濟人的理論思想已趨成熟,成為西方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假設。

至于理性,它的本意來源于希臘文,具有規律、思想、言詞等意。具體而言,理性經濟人中的理性是指在支配行為主體的各種選擇中所體現出來的完整且有序的行為系列的基本價值標準。20世紀20年代以后,隨著倫理學界和經濟學界對經濟人假設的持續批判和經濟學理論的不斷發展完善,經濟人假設又逐步被理性人假設所取代,為此做出杰出理論貢獻的是薩繆爾森。20世紀30~50年代,薩繆爾森出于經濟學數理化的需要,對許多傳統經濟學概念進行了重新表述,而效用的重新表述導致對理性和理性人的重新定義,并最終確立了它在現代經濟學中的地位。 當然,現代經濟學所謂的理性和理性人是指經濟學領域里的理性和理性人,即經濟理性和理性經濟人(或經濟理性人)。而所謂理性經濟人,簡而言之就是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身偏好或效用的經濟人。

(二)理論的基本內涵

1、自利的行為動機

新古典學派認為追求自身利益是人們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首先,人的自利性是生存競爭和社會進化的結果。在長期的自然進化過程中,只有那些善于自我保存的物種才能生存下來?;谧晕冶Wo的能力和趨樂避苦的天性,理性經濟人總是首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其次,理性經濟人總是關愛自己超過關愛別人,在人性中人們最強烈的關注總是集中在對自己欲求的關心上,每個人首先關注的是他自己的福利。第三,理性經濟人總是首先考慮物質利益。理性經濟人的邏輯起點是建立在實在的人的前提上,滿足人的肉體感受的物質利益,從哲學上看,理性經濟人屬于經驗論的快樂或享樂主義。最后,理性經濟人是以個人為本位的。 理性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指個人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種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經濟人的驅策力,也是構成社會的根據。

2、理性的行為目標

首先,理性經濟人的理性包含一致性的特征,即其選擇行為內涵著邏輯的非矛盾性。其次,理性意味著可推理性。即在同樣的目的和同樣的約束環境下,每個人的行為都是一致的。第三,理性是指可節約的、可計算的。即理性經濟人在做出某項決策時,總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對可選擇方案進行權衡,并從中選擇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方案。

3、方法論的個人主義

首先,理性經濟人假設承認個人利己心的合理性,并把它理解為人的全部行為原則。即在每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他會明智地使用資源,把資源投到最有價值的地方,從而自動地合理配置資源,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其次,人類具有互相交易的傾向。人類通過社會分工生產出不同的產品,然后相互交換滿足各自的需要。 這樣做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全社會的總財富量,而且還可以提高社會的滿意度。該方法論的個人主義強調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私人財富增加是社會財富增加的前提,如果每個人都能實現其最大利益,所有人自然會得到最大的利益,也即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高度一致的。

三、對理性經濟人理論的反思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對“經濟人”作出完全理性的假定是有害的,它可能導致一種新的集權主義,海法幼兒園的試驗也證明如此。新古典理論發展的極致是一般均衡理論,從理論上看,它無非是新古典理論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它在無意中卻成了支持“計劃經濟”的理論基礎。實行計劃經濟,一切由中央政府作出事無巨細的安排,剝奪個人參與市場活動的權力,這在現實中已證明是不成功的了,而從理論的角度上說,也遠遠背離了斯密所倡導的經濟自由主義初衷。

從現代觀點看來,亞當·斯密的“經濟人”實際上是一個集“有知與無知” 于一身的綜合體。一方面,人是“有知”的,每個人自己清楚自己知道一些什么 另一方面,個人知識是有限的,個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他始終不能把握整個社會的所有知識。市場的作用應于它能夠在讓所有的“經濟人”參與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不同的方向上“試錯”的過程中,借助價格體系,一方面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實現最為稀缺的分散在不同時間與空間的知識資源的最佳配置,從而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福利最大化。從理論上而言,集權經濟也有可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但它始終不能實現知識、信息的最優配置,這是經濟自由主義最為核心的內容。

由此可見,亞當·斯密的“經濟人”并非是一個完全理性的“經濟人”,而是受著人類不可克服的知識局限所限制的。那么斯密的“經濟人”又是否是一個純粹的利己主義者呢? 也不是。他并沒有認為“經濟人”是一個不受任何約束的極端利己者,相反,“經濟人”也是有同情心的。其實,在斯密眼里,人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人的利己心與同情心作為一個相互對立的統一體共存于人的本性之中。這是我們理解所謂“斯密問題” 的根本所在。事實上,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論》中指出了他理想道德的雙重性,他寫道:“有完全道德的人… …是一個能把對于別人的原始和同情心的微妙感情得到最完全控制的、原始的和自私的感情結合起來的一個人?!?對于利己主義應如何被克服,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人道主義的軟弱力量和自然在人的心中點起的輕微的仁愛的火花不能抵抗利己的強烈沖擊。是一更大的力量更強的動因,在這種情況下,發揮了作用。這里指的是理智、原則、良心、胸中的棲息者、內心的人、我們行為的大法官和仲裁者?!?由此可見,在斯密眼里,“經濟人”并不能為所欲為,而要受自身的內在道德約束。

雖然道德理性與經濟理性是兩種不同的理性,但二者又因同屬于理性范疇而具有某些共性。兩者同樣追求效用最大化,不過道德理性的最大化是相對于人類整體或每一平等的人類個體而言,而經濟理性僅僅相對于、限定于個別的經濟人。正因為道德理性與經濟理性的共性,所以可以在二者之間建立起相容的、和諧的關系:道德理性并不完全地反對自利行為,而只是反對那種損人利己的自利行為 道德理性并不一定要否定個人性,而只是要否定那種與社會性相對立的個人性。具體說來,如果經濟理性所選擇的自利行為并不妨礙人類整體利益的實現,那么,這樣的經濟理性并不與道德理性相沖突,而且是統一的? 只有當經濟理性所選擇的自利行為有可能或已經危及人類整體利益時,即“自利”變得與“公利”格格不入時,經濟理性才會與道德理性產生尖銳的矛盾。

回過頭來看幼兒園的家長遲到現象,到底什么是有效地解決方法呢?如果對家長行為的制約主要來自于良知,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道德的力量:遲到的家長會有內疚感,要去增大內疚感的壓力。比如,用墻報定期公布遲到家長的孩子名單 努力強調教師如何為了照顧家長遲到的孩子,克服自己的生活不便,等等??傊?,使失責家長的負罪感最大化,以促使他們改善行為。如果對家長行為影響最大的是價格,那么可以通過提高價格的方式來督促其改變遲到行為。

四、結論

受到現實情況的制約,亞當·斯密理論中的“經濟人”并非完全“理性”,而是利己與利他的矛盾統一體,受到道德理性、倫理理性、政治理性等因素的影響,完全經濟理性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幾乎不存在。因此,由于數目較低且忽視道德的作用,海法幼兒園通過對遲到家長進行罰款的制度設計并不能到達減少遲到人數的目的,可以通過增加其內疚感或提高罰款數額的方式來督促其改善行為。

【參考文獻】:

【1】 尤里格·尼茲、約翰·李斯特:《隱性動機》,魯冬旭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2】 熊秉元:“以罰代管,越罰越勇”的邏輯,https://www.sohu.com/a/132696982_488843,2017年4月8日。

【3】 理性行為人:《對修正“理性經濟人”范式的探討》,載《浙江學刊》2014年第5期。

【4】?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

【5】 馮昊青,李建華:《理性經濟人的道德辨析及邏輯演進》,載《現代經濟探討》2006年第11期。

【6】? 沈湘平:《理性范式、人的發展階段與理性經濟人假設》,載《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7】? 黃麗:《“理性經濟人”假設: 演進與批判》,載《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

【8】? 張旭昆:《經濟人、理性人假設的辨析》,載《浙江學刊》2001年第2期。

【9】? 蔣自強,何樟勇:《簡論“經濟人”的約束機制——亞當·斯密研究的反思》,載《安徽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2期。

【10】 《亞當·斯密與“亞當·斯密問題”》,載《哲學動態》2007年第6期。

【11】?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蔣自強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12】 楊依山,王金利:《“經濟人”假設的歷史演變及再探討》,載《理論學刊》2007年第8期。

【13】 王國成:《從完全理性到相關理性: 21世紀經濟學的新起點》,載《天津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

【14】 葉航:《超越經濟理性的人類道德》,載《經濟學家》2000年第5期。

【15】 厲以寧:《經濟學的倫理問題》,三聯書店1995年版。

【16】 汪丁丁, 葉航:《理性與道德》,載《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4期。

注釋:

1.參見:尤里格·尼茲、約翰·李斯特:《隱性動機》,魯冬旭譯,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頁。

2.參見:熊秉元:“以罰代管,越罰越勇”的邏輯,https://www.sohu.com/a/132696982_488843,2017年4月8日。

3.參見:理性行為人:《對修正“理性經濟人”范式的探討》,載《浙江學刊》2014年第5期。

4.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20頁。

5.參見:馮昊青,李建華:《理性經濟人的道德辨析及邏輯演進》,載《現代經濟探討》2006年第11期。 6.參見:沈湘平:《理性范式、人的發展階段與理性經濟人假設》,載《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7.參見:黃麗:《“理性經濟人”假設: 演進與批判》,載《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

8.參見:張旭昆:《經濟人、理性人假設的辨析》,載《浙江學刊》2001年第2期。

9.參見:蔣自強,何樟勇:《簡論“經濟人”的約束機制——亞當·斯密研究的反思》,載《安徽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2期。

10.“亞當·斯密問題”即關于亞當·斯密的人性自利與利他以及經濟學與倫理學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一問題源于19世紀中葉的德國歷史學派,他們認為斯密最初在《道德情操論》中主張同情或利他是人的本性,而在后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簡稱《國富論》)中卻改變了對人性的看法,轉而把行為動機歸結為利己或自私,由此造成了《國富論》與《道德情操論》之間(經濟學與倫理學)的對立。聶文軍:《亞當·斯密與“亞當·斯密問題”》,載《哲學動態》2007年第6期。

11.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蔣自強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52 頁。

12.同上,第137頁。

作者簡介:謝靜(1996.04.01-),女,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研究生,510006,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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