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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進農村社區治理轉型升級

2019-12-16 02:20趙志虎陳曉楓
人民論壇 2019年33期
關鍵詞:自治農村社區社會組織

趙志虎 陳曉楓

【摘要】農村社區治理不能照搬照抄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必須優化重構社區治理體系。雖然近年來各地政府不斷探索,逐漸實現農村社區治理主體由單一轉向多元、治理方式更加融入服務理念,但農村社區治理仍面臨自治程度較低、治理人才匱乏、社會組織發展滯后、居民參與治理積極性不高等問題。因此,要構建完善的社區治理自治制度,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大力推進農村社區治理轉型升級。

【關鍵詞】農村社區 自治 社會組織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農村社區作為一種獨特的社區形態,是在城鎮化進程中通過撤村建居發展起來的,呈現出“非城非鄉、亦城亦鄉”的特征。對這種兼具傳統農村以及現代城市雙重屬性的新型社區進行治理,成為當前我國基層治理的難點,其治理效果如何直接決定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能否實現,因此,有必要高度重視農村社區治理相關問題。

農村社區治理主體由單一轉向多元、治理方式更加融入服務理念

農村社區是農民城鎮化的重要載體。農民在農村社區可享受到與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環境,既不用脫離地緣,又沒有脫離生產生活上的原有狀態。因此,農村社區治理不能照搬照抄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必須優化重構社區治理體系。近年來,各地政府不斷探索實踐,逐漸形成一些新的農村社區治理模式,并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為今后加強農村社區治理、達成治理目標提供了有益借鑒。

農村社區治理主體由單一向多元轉變,提升了農村社區治理效能。農村社區治理涉及政府部門、社區自治組織、居民等多個主體,不同主體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都會對治理成效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要通過增強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性協調性,實現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

農村社區治理方式實現從管理向治理的轉變,促進了服務理念的更好融入。隨著城鄉融合速度的逐漸加快,農村社區要更主動地適應城鄉轉型變化,促進農村社區治理方式轉變,不斷提升農村社區治理的服務質量和水平;要追求善治,秉持服務農村居民的宗旨,改變過去強制管人管事的思維,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不斷滿足農村社區居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基層政府主導下的農村社區治理不能充分體現農村社區居民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社區自治效果

村民自治是農村社區治理的核心要義,也是落實國家農村治理政策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要求。但是,基層政府主導下的農村社區治理不能充分體現農村社區居民的意愿,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社區自治效果。究其原因,如下:

農村社區自治有名無實。長期以來,在農村社區治理實踐過程中,農村自治組織更多的是名義上的存在,實際上是基層政府的“執行部門”,具體表現為社區治理主體很多都由基層政府直接任命,農村社區治理所需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基層政府的財政撥款,所承擔的任務也是基層政府下達的,行政色彩過重。雖然近年來不少地方通過增設“群眾工作站”“社區志愿者”等舉措,優化了組織結構、提升了自治程度,但是這種改革與創新仍舊是基層政府在予以主導,并未突破原先的治理邏輯。

農村社區治理人才匱乏。農村社區治理作為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專業的社區工作從業人員。由于歷史和現實等原因,農村青壯年大多去往城市發展,致使從事農村社區管理的專業人員嚴重匱乏。此外,大部分社區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嚴格的社會工作培訓,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陳舊,加之年齡整體偏大,對于新技術、新方法的接受能力不強,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由于這些社區工作人員不能熟練掌握現代信息媒體的使用技能,面對復雜的社區管理服務和信息化新要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進一步降低了社區治理的效率。

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滯后。農村社區社會組織是農村社區治理的有效補充,在社區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一些農村社區雖然成立了社會組織,但是這些組織大多是在政府的行政要求下建立的,必然影響其社區治理主體功能的發揮。同時,由于缺少內部管控、治理結構不夠規范、制度也不完善,這些社會組織有時難以為社區提供周到的服務。

農村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不夠高。一些農村社區居民小農思想根深蒂固,政治意識薄弱,缺乏參與社區治理的內在動力,習慣于被管理,不愿意參與社區事務。部分社區居民認為,社區治理主要是政府和村委會的工作,自己參不參與對社區發展的作用不大,因而通常持冷漠態度,只有涉及自身利益時才會對社區治理有所關注。由于缺少有效溝通的途徑,當前農村社區治理部門與居民之間并沒有形成良好的互動機制,更多還是接受上級社區治理部門的領導,一些外出打工者對于農村社區的基本情況并不了解,雖然有參與意愿,但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的積極性并不高。

加強自治,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推進農村社區治理轉型升級

在某種意義上,農村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并指出要“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更好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新型城鎮化以及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使農村社會朝著碎片化、原子化、異質化方向發展,原有的鄉土社會治理結構亟待改變,農村社區治理呼吁制度優化和多元主體參與。

構建更為完善的農村社區治理自治制度。社區治理制度是農村社區治理的制度保障,同時也是推進農村社區治理轉型升級的重要基礎。將社區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真正落到實處,進一步提升農村社區治理主體的責任意識,讓農村社區工作人員認識到落實自治制度的重要意義,并在工作中主動接受農村社區居民的監督,真正形成農村社區居民主動參與社區治理的良好局面。

加強農村社區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培訓機制,培育和提升農村社區工作人員服務意識和擔當精神,使他們更加愛崗敬業、全心全意為農村社區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提升農村社區工作人員工資待遇,讓他們勞有所獲,同時,在進行物質激勵的基礎上更加強化精神激勵的作用,通過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的有機結合,進一步提升農村社區工作人員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加農村社區基礎設施投入,完善相應的配套設施,改善農村社區工作人員工作環境。

積極支持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各地政府應該重視農村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并將社會組織作為社區治理的重要力量。給予一定的政策幫扶和資金支持,加大農村社區社會組織支持力度。簡化審批環節,嚴格調查研究、審查資質,適度降低農村社區社會組織準入門檻,放寬登記條件,確保農村社區社會組織規范化、制度化發展。選派優秀人員充實農村社區治理隊伍,并針對社會組織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制度機制,明確社區社會組織的工作范圍、服務對象、工作內容、規范流程等具體情況,提升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提升社區居民參與農村社區治理的積極性。只有讓社區居民真正參與農村社區治理,才能真正實現社區治理水平提升、利于社區工作開展。為切實保障農村社區居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提升他們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必須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激發農村社區居民的主人翁意識,讓他們對農村社區治理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合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為農村社區治理建言獻策。建立健全農村社區治理部門與社區居民溝通機制,逐步完善相應的村務公開制度,讓接受村民監督更便捷;將外出務工群體納入溝通體系,鼓勵所有社區居民參與農村社區治理,進一步增強農村社區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作者分別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郭園庚:《推進農村社區良性發展路徑》,《經濟研究參考》,2018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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