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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德內涵研究述評

2019-12-26 05:15田歡歡
文化創新比較研究 2019年12期
關鍵詞:社會公德公德國民

田歡歡

(伊犁師范大學,新疆伊寧 835000)

社會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思想道德建設領域關注的熱點問題。關于社會公德的內涵,學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概括來說主要有以下五種觀點:

1 底線說

列寧認為社會公德是“多少世紀以來人們就知道的、千百年來在一切行為守則上反復談到的、起碼的公共生活規則?!盵1]這個觀點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同,如羅國杰、魏英敏都認為,人們共同遵守一些最簡單、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即社會公德。又如甘葆露、唐凱麟認為,社會公德又稱公共生活準則,是指全體公民為著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須遵循的最簡單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2]

該觀點突出強調了社會公德在人類社會公共生活中“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底線道德要求,反映了人類社會公共生活中最基本、最一般的道德關系,具有普遍適用性。但是,由于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影響人們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秩序的要素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讓人不太容易理解哪些是“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要求。

2 兩重性說

此種觀點基于兩重性視角,認為社會公德包含兩個不同方面的內容,但對于其具體構成存有分歧。曾建平認為社會公德就是“為公之德”,既包括公共生活中起碼的行為規則,也包括與私德相對反映階級、民族共同利益的道德規范。朱貽庭、趙興宏都認為,社會公德同時涵蓋了法律和道德兩大層面:一是由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宣布、要求全體國民遵守的行為規范;二是為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且為社會大多數成員所公認的公共生活規則。任福全、王富強認為社會公德包括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廣義的社會公德能夠反映階級、民族和社會的共同利益;狹義的社會公德特指社會公共生活中最為簡單、最為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

在“兩重性”分析視角下,社會公德在內容上既包括了人們在公共生活中起碼的行為規則,又包括了與國家、民族等共同利益相關聯的行為規范,一定程度上延展了社會公德的范圍和內容。但以此來劃分社會公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某些道德規范或道德原則,比如人道主義原則,若從廣義和狹義這兩個不同視角來區分,無論將其歸為廣義社會公德還是將其歸為狹義社會公德都有其道理,人道主義原則與民族、國家、社會的共同利益相關,在此意義上可以歸為廣義社會公德,但其又可以作為人們需遵守的“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來對待,在此意義上又可稱為狹義的社會公德,因此也難以將其區分開來。

3 三層次說

2001年9月20日中央頒發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規定:“社會公德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包含了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等主要內容?!盵3]該規定把社會公德分為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三個層次,得到了學界很多學者的認同。如吳潛濤、楊峻嶺認為,社會公德涵蓋的這三個層次反映了社會公共生活運行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體現了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價值認同。又如郭學賢也認為,社會公德涵蓋了上述三個層面的關系,主要調節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的利益關系,且涉及衣食住行、言談舉止、交友待客和對人類生存環境的關照等多個方面。

此種觀點把社會公德定義為“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準則”,包含了廣泛的領域,即凡是和公共生活相關的道德規范都在包括在內,這樣就把一般的公共生活準則、國民道德、環境道德等內容都納入其中,構成了一個大的社會公德體系,有著較為廣泛的適用性。但在具體內容上對其分屬于人與人、人與社會和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三個層次進行相應劃分時也會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比如文明,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可以體現,在人與自然關系中也可以體現,這個還要從具體的內容指向上來區分其所屬哪一種關系。

4 兩面性說

此種觀點認為社會公德具有兩面性,即積極性的社會公德和消極性的社會公德。如陳弱水就對社會公德作此劃分,他認為積極性的社會公德包含參與公共事務、從事公益活動或特殊的愛國行動等行為,而消極性、不作為性的社會公德是指不破壞公共利益或在公共場域遵守規范的表現等。肖群忠、程立濤都認同陳弱水的觀點,他們在此基礎上提出社會公德主要是對人的行為的約束,即要求人們應當“作為”或者“不作為”,“有所為”指積極性的社會公德,“不作為”指“有所守”式的、消極性的社會公德,消極并沒有負面的意思。

該觀點體現了社會公德的“兩面性”,能夠比較鮮明的體現出某一公德行為的所屬性質和傾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種劃分也帶有較明顯的主觀性,在某些道德規范上、在區分人們社會公德行為的性質上都存在一定難度,如判斷誠實守信是“不作為”還是“有所為”的行為,是屬于積極性的社會公德還是屬于消極性的社會公德就難以作出明確區分。

5 公共精神說

此種觀點把社會公德界定為一種“公共精神”。如魯曉琴從社會公德現實發展的視角提出社會公德是伴隨公共領域的分化和發展逐漸產生并不斷完善的一種公共精神,是進行調節社會公共生活的有效性要求。席彩云則從社會公德教育的視角出發,認為要培育公民的公共道德精神,主要培養公民的責任意識和利群精神,是較高層次的社會公德教育活動。

該觀點把社會公德界定為一種公共精神,無論從現實發展的視角還是從社會公德教育的視角出發,公共精神的培養無疑是社會公德的重要內容,發揮著引領人們公共意識、指導人們公共行為的重要作用。但僅以公共精神來界定社會公德,也使人難以廓清其具體的范圍和內容,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上述五種觀點中,持“底線說”和“三層次說”觀點的學者居多。五種觀點之間既有鮮明的區別但彼此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其區別明顯的體現在各自對社會公德范圍和內容的劃分上。其中,“底線說”、“公共精神說”是在一個層面上劃分社會公德的范圍和內容,前者落腳在“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底線道德要求上,后者落腳到公共精神上;“兩重性說”、“兩面性說”則從兩個層面劃分社會公德的范圍和內容,前者分別從兩重不同視角進行劃分,后者則從性質上進行兩面劃分;“三層次說”則是從涉及“人”的活動的三種關系層次上劃分社會公德的范圍和內容。其聯系體現在:其一,五種觀點都認為社會公德包括“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這一點既是“底線說”的內容,也是“兩重性說”每一視角中都包括的內容,也是可以分解到“三層次說”中去的內容,也是“兩面性說”中所指的消極性的社會公德,同時也是“公共精神說”中的基本內容。其二,五種觀點都體現了社會公德的屬人性和互動性。五種觀點都指向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而非其它任何“物”,表明了社會公德是人所特有的屬性,并且是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在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道德要求。

在上述之外,學者們在“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即“五愛”國民公德是否屬于社會公德這一問題上存在爭議。一方面,有學者認為“五愛”國民公德是社會公德的內容。如朱貽庭認為,社會公德亦稱“國民公德”,簡稱“公德”,包含“由國家以法律形式宣布,并要求全體國民或公民遵守的行為規范。如五愛?!盵4]又如夏偉東認為,我國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產生以前一直以“社會公德”的形式表述為“五愛”,在這個過程中“五愛”實際上充當了社會公德的“代名詞”。王偉、高玉蘭也明確提出我國的社會公德主要包括憲法所提倡的“五愛”和社會主義的公共生活規則兩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不能將“五愛”國民公德作為社會公德,因為二者之間有明顯區別。如甘葆露、唐凱麟認為,社會公德不由國家法律形式規定而國民公德則是由國家法律形式來保障,社會公德不具有階級性而國民公德具有階級性、時代性,國民公德適用于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而社會公德只適用于公共生活領域,社會公德是“最起碼”的道德要求而國民公德則是國民都應遵循的道德要求。又如范英提出,國民公德以法律形式來保障,具有階級性;而社會公德是全民遵守的道德規范,具有全民性;社會公德是低層次道德要求,而國民公德是基本道德要求而并非低層次道德要求。造成這一爭議的深層次原因還是源于學者對社會公德的不同理解,如若放在“兩重性說”中去理解,“五愛”國民公德是國家憲法規定的,既是與私德相對,能夠反映階級、民族共同利益的道德規范,又是由國家以法律形式立法并要求全體公民或國民遵守的行為規范,那么在此意義上“五愛”國民公德則屬于社會公德的內容;但若放在“底線說”中去理解,社會公德作為“最簡單、最基本、最起碼”的公共生活準則,它既沒有由國家法律形式規定,一般也不具有階級性,而“五愛”國民公德相對于此顯然是不能歸入到社會公德的內容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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