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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首次亮相《民法典》

2020-01-08 10:55中共湖南省委黨校410006
湖南農業 2020年12期
關鍵詞:李老漢居住權物權

中共湖南省委黨校(410006) 嚴 永

【案例】王老太早年喪偶,沒有子女。2004年,王老太與李老漢登記結婚,登記前約定李老漢的婚前財產仍歸其所有,并且在李老漢去世后由其子李某繼承?;楹?,因王老太原住房拆遷,兩位老人便在李老漢購買的單位集資房中生活。2006年10月,李老漢患肝癌住院。為了給李老漢治療,王老太將自己拆遷安置的補償金全部拿出來給李老漢看病,可最終還是未能保住李老漢的生命。李老漢去世2個月,李老漢之子李某就要求依照約定繼承房產,并欲將房屋出售,讓王老太立即騰遷房屋。王老太氣憤不已,堅決不同意搬出。2007年9月,李某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太與李老漢2004年所立財產協議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并無違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訂立協議時,李老漢沒有考慮到王老太的房屋拆遷后她將無其他居所,且王老太所得補償金大部分已用于為李老漢治病,盡到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為維護老年人的權益,人民法院判決李某依法繼承李老漢房屋所有權,王老太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居住權,直至其死亡。同時,判決明確王老太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轉借給他人,并負有維護房屋完整的義務。

【評析】所謂居住權,簡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以前我國對居住權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通常是在審判實踐中由法官通過司法裁判來確定當事人的居住權。

此次《民法典》物權編創設了一個全新的物權——居住權。物權編將其解釋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物權編第14章第366~371條整章新增編寫了居住權的一應規定,明確了合同訂立的要求以及權利內容: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贍養、撫養、扶養等生活需要而設立,解決特定的家庭成員和家庭服務人員之間的居住困難問題。在夫妻離婚后,如果一方無房可住,且經濟困難,另一方則有幫扶的義務,為其提供居住權。家庭成員和親屬間因為分家、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長期為家庭提供服務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員之間,也可以依法設定居住權。在老齡社會,居住權也為“以房養老”提供了制度支撐。依據這一制度,老年人可以與相關金融機構達成設定居住權并以房養老的協議,由老年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在協議生效后移轉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該房屋上為老年人設定永久居住權,由金融機構根據房屋的價值向老年人進行定期的金錢給付,從而確保其生活質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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