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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重疾險如何規劃

2020-02-22 02:50張瑾
齊魯周刊 2020年25期
關鍵詞:疾險保額輕癥

張瑾

2020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在京舉辦新聞通氣會,正式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這是保險業協會和醫師協會繼2007年制定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后,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再度合作開展修訂工作,形成2020年修訂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

銀保監會從監管角度明確過渡期為發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確保重大疾病保險新老規范平穩切換,過渡期結束后各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于舊規范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

隨著國內消費者對于健康風險管理意識的逐步提升,重疾險已逐步成為商業保險中最受關注的險種之一??陀^來說,在家庭重要成員不發生重大意外且工作和收入變動不大的情況下,會使個人或家庭一下子陷入窘迫的情況幾乎都是“因病致貧”。

更具體地說,隨著醫學技術的革新,不少重大疾病已非“絕癥”,但其治療卻依舊是一場“持久戰”。目前,一項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包括住院、手術、器械、藥物等),平均花費基本在20萬元以上。如果使用進口藥物和器械,總費用會更貴一些,特別是一些療效較好的進口藥,大多不在醫保支付范圍內,屬于自費藥物,如果再加上治療恢復期內的營養、護理等支出,總體治療花費以及誤工成本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可能會是極大的挑戰。這時候,“一經確診即可賠付”的重疾險就能為患者在早期治療中就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有利于病人及早治療,同時有效緩解家庭面臨的高額醫療費用。

保障功能簡述:

重大疾病險是以重大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并達到賠付標準,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立即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

2020年11月,醞釀了近半年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修訂版)》(以下簡稱“新定義”)終于正式發布。舊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舊定義”)也將在 2021年1月31日失效。與舊定義相比,新定義基于重大疾病評估模型,將原有對25種行業統一的重疾定義進一步完善擴展為了28種重度疾病以及3種輕度疾?。ㄔ斠姼奖恚?。

購買原則:

1、新定義下甲狀腺癌分級賠付

關于此次定義修訂過程中關注度最高的甲狀腺癌賠付,此次新定義也確定了新的賠付標準,即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并按照對應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具體而言,如果按照舊定義的標準,被保險人只要確診甲狀腺癌,就可以獲得100%的重疾保額賠付,而新定義則根據甲狀腺癌的實際輕重程度來判定按照輕癥或重疾標準賠付。按照新定義的標準,TNM分期I 期以上甲狀腺癌,按重疾標準賠付(100%重疾保額);TNM分期I期或以下甲狀腺癌按輕癥標準賠付(30%重疾保額)。

2、總保額不宜選低

從財務損失的角度來看,重疾對家庭的直接影響是:收入中斷,支出不斷(多人收入中斷或減少,為康復不斷增加醫療支出)。在重疾險保額的具體選擇上,大部分投保人都可參考“重疾保額=治療費用+康復費用+誤工費用”這個基本公式進行計算,如果想要接受較好的重疾治療,投保低額重疾險的意義不大,建議投保人按自身經濟情況酌情為家庭主要成員選擇30萬元以上重疾險保額,為家庭經濟支柱選擇50萬元以上的重疾險保額;如果前期預算較為緊張,可優先選擇消費型重疾險產品,以此充分用足杠桿,實現足額保障。

3、留意豁免條款

近兩年市面上的重疾險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其中不乏對客戶有利的豁免保障升級,較為實用的就包括“輕癥豁免”,即被保險人的發生輕癥后,不僅給付輕癥保障,而且免繳剩下的保費。

此外,部分產品除了常見的被保險人豁免條款之外,還可以選擇附加投保人豁免。如選擇附加這一豁免,則如投保人在繳費期間出現殘疾、身故等合同約定情況時,可以免繳剩余保費,而被保險人依舊可正常享有合同約定的保障。在家長作為投保人為孩子投保,或夫妻雙方互相投保的情況下,考慮附加投保人豁免也具有頗為重要的意義。

4、量力選擇“多次賠付”

“多次賠付”型重疾險與一般重大疾病險僅提供一次賠付的概念不同,其一般將重大疾病分成多組(A/B兩組,A/B/C三組或A/B/C/D四組……),如果被保險人不幸身患其中一組(假設A組)中的重大疾病,該產品在對其進行重大疾病賠付后,該組剩余重疾責任終止,身故全殘責任也終止且保單現金價值為0,但仍然提供剩余幾組重大疾病的保障。從客觀角度來說,多次賠付重疾產品相較于單次賠付重疾產品從保障層面來說確實多了許多保障內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次重疾發生后無法再次投保重疾險的尷尬。但多次賠付的保費較單次賠付重疾產品也會較高,且大多需發生不同分組的重疾才能享受二次賠付(也有小部分重疾險支持重疾不分組多次賠付),因此最終如何取舍,還需要依據投保者個人的實際預算量力而行。

5、按需選擇投保時機

對于是否需要趕在舊定義失效前“緊急投?!边@個問題,建議投保人結合此次新定義產生的變化合理判斷和選擇投保時機。

在通常情況下,重疾險等大部分健康險的保費都與被保險人的年齡成正比,投保越晚,就意味著需要為同樣的保障支出更高的保費。此外,如果身體的健康狀況隨年齡上升逐步出現亞健康、甚至出現某些慢性疾病,再申請投保就很可能會需要被加費或是添加除外責任,最可惜的甚至可能會被拒保。因此,如果已經找到較為心儀的重疾險產品或對高發輕癥賠付比例、甲狀腺癌保障較為在意的消費者,建議及時投保,盡早獲取保障。

另一方面,考慮到新定義下?“冠狀動脈搭橋術”等中老年高發的心腦血管疾病的理賠標準相對變得寬松,有心腦血管疾病家族史或較為擔心這方面理賠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新產品進行投保。

如果想要兩者兼顧,也可以選擇現在先買一份舊定義下的保單,后續再考慮加保一份新產品互相補充的投保策略,或者選擇推出“重疾擇優理賠”方案(一種疾病可在新舊兩個定義中選擇相對更寬松定義理賠)的產品投保。

(文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理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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