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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商平臺經營者的審查義務

2020-02-22 03:31朱志超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54期
關鍵詞:平臺經營者治理

【摘?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立法上的公法審查義務主要有網絡信息內容審查義務、網絡交易行為審查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身份認證義務。

【關鍵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公法義務;治理

隨著《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的義務與責任》一書的出版,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的義務與責任成為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從司法角度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公共服務義務和法律意義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公法審查義務的演進

(一)對網絡信息內容的審查義務的構建

互聯網平臺公共服務的第一項義務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包括所有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僅適用于在網絡上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其主要義務是不提供有關“擾亂社會秩序”和“威脅國家安全”的信息。法案第16條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本網站發布的信息屬于上述內容,應當立即停止發布,做好記錄,并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違反上述義務的,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商業交易平臺經營者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對網上提供的信息內容是否違法進行審查,對理性主義義務進行審查,調整交易服務作為信息共享服務的主體。

(二)對消費者權益給予必要保障的義務

近年來,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加大了保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平臺運營商有義務對非法審查交易產生的信息內容等行為采取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有義務對消費者權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平臺內經營者不履行自己的資格驗證義務的,對不履行的給予行政處罰其消費安全義務,并限期改正,并將其作為罰款予以改正,這是《條例》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僅要檢查交易行為是否違法,還要評估平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否有風險,是否侵犯了合法權益它的服務范圍必須包括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這在互聯網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規范中沒有體現。從維權的角度可以看出,我國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公法承擔的審計義務越來越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公法審查義務的基礎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公法審查義務的屬性

對公共權力的審計是一項簡單的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法律、法規或者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并采取刪除、限制傳輸的措施。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公法審查義務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有責任保護交易安全和消費者權益。

公共服務志愿者的費用沒有得到補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必須投入技術開發費用,購買相應的設備,建立專門的檢測機構和人員,履行法律義務,而審計公法義務也是電子商務區別于個人的權利。公法審查義務應當以法律的強制性為基礎,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承擔責任,由司法機關承擔。而公意審查的范圍則取決于公意審查的法律規定,而不一定取決于公意審查義務的行使。

法律不僅保護公共福利,也保護個人權益。然而,由于民營企業缺乏獨立的權力和成本效益,雖然這種“運作模式”已經確立,但司法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自身市場上生存和發展的承諾必須通過公法來實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獨立意識不強,因此《條例》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基礎不強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是履行一些公法審查義務。這種義務被定義為“第三人義務”,由管轄人承擔。該系統整合了工程組織的優勢和利益,給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營商帶來了負擔,并在一定程度上共享了管理功能。

(二)公法審查義務作為第三方義務的基礎

在法律上,公法義務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審計公法義務的基礎。對于《電子商務法》賦予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相關公法義務,立法者表示,該規定是“均衡保護”和“社會公正”的原則,指出在參與電子商務的第三方中,消費者風險最大,其次是實力最強的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加強平臺建設,可以很好地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一,政府應鼓勵各方參與電子商務活動,并提出以下理由。第二,第三方平臺的審計義務體現了社會公理,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一般來說,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公法審計義務的基礎是保護消費者權益,轉變電子商務管理模式,這也是管理成本效率最大化的要求。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我國《電子商務法》所追求的目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規范行為,維護秩序,促進發展”。從電子商務與線下交易的關系來看,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在立法框架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十分重要。

(1)在確定干預的信息主題方面存在缺陷。網上交易的虛擬性,使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難以確定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和經營資格[1]。

(2)對貿易伙伴弱點的信息判斷。網絡上只能靠圖片、文字、信用評價等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來判斷自己的行為,存在信息不對稱。

(3)改變電子商務的管理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市場的管理是基于其特點和共同管理的原則”,這意味著在電子商務平臺管理的實踐中,非經營者參與系統管理?!妒称钒踩ā返谌龡l規定,食品貿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是控制食品貿易的基本原則。食品安全作為一個商業平臺,其中經營者承擔部分業務保障功能,推行一次性行政管制,不應對現有轉包發展的限制。在電子商務領域,集中辦公樓、業務線從線下走向線下。該平臺的運營商是貿易點和貿易信息提供商。對交易的認定、資格、內容和程序實行一定的控制,是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2]。

結論

綜上所述,就公共服務義務而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除有責任報告平臺內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交易規則外,要考慮平臺經營者的身份和資格的真實性和違法性,公布的信息,商業行為,以及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必須從嚴格依照理論與規范兩個層面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公法審查義務的內涵和限度。

參考文獻:

[1]張明磊,高文海,魏子秋."農產品上行"電商戰略轉型路徑研究[J].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20(1):24-28,42.

[2]蔡沛婧."直播+"模式下電商發展的對策研究[J].電子商務,2020,(2):17-18.

作者簡介:

朱志超,1995年10月生,男,漢族,重慶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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