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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做好股權轉讓稅收監管的思考

2020-02-25 02:54王寧寧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稅務股權稅收

王寧寧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西城區稅務局 北京 100032)

隨著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市場化運行加速,我國政府創造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企業并購重組,近年來先后頒布了《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等支持企業并購重組的文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陸續發布了落實和完善相關配套的財稅政策,為豐富企業并購重組融資渠道、拓寬支付工具提供了助力。

股權轉讓作為并購重組的重要形式,是指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權出賣、贈與、轉讓給其他公司或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選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加強資源整合、募集優化資本、提升產業競爭力。但同時,股權轉讓作為處理周期長、交易復雜度高的涉稅事項,財稅處理復雜,具有隱蔽性強、涉稅數額大、稅收易流失等特點,面臨著較大的稅收風險。在現代信息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數據治稅、信息管稅、社會綜合治稅已成為稅收征管的發展方向,如何有效利用第三方數據平臺公開披露的涉稅信息,加強股權轉讓的涉稅事項管理,筆者有如下思考:

一、明確股權轉讓存在涉稅風險

股權轉讓的方式較多,可以是內部轉讓也可以是外部轉讓,可能是全部轉讓也可能是部分轉讓,不同轉讓方式的選擇,可能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企業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合理設計股權轉讓方案,會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達到減稅、免稅的目的。

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存在無法及時獲取企業進行股權變更的信息的可能性;部分企業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可能會設計陰陽合同,虛構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合同來應付稅務機關,核實真實股權轉讓價格的難度較大;而對稅收政策認識的不足,導致一些企業不能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而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這些或主觀或客觀的因素都會為股權轉讓業務帶來較大的涉稅風險。

二、有效利用涉稅信息加強日常的監管

隨著企業并購活動的愈加頻繁、普遍,稅務部門對股權轉讓的關注度也日益提升,但單純從企業的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獲取的數據無法保證股權轉讓信息的準確性。隨著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信息溝通的不斷深入,“第三方信息”已越來越多的應用在國家治理中。

“第三方涉稅信息”,是指來自于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外的單位及個人,與涉稅信息相關聯的數據、文字、圖像等各類資料,包含了政府部門、其他企業和單位、個人、互聯網等數據信息。第三方涉稅信息進行高效的采集、分析和利用,不僅能夠從側面印證來源于納稅人的信息是否真實,彌補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信息掌握不完全的短板,同時能幫助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控、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第三方信息對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作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4]318號)明確,要加強外部信息的獲取,加強稅務、工商部門合作,推進建立后續信息交換常態化機制和具體操作辦法,推進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共享,加強對有效信息的充分利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產權交易所網站信息、各大門戶網站財經頻道股權交易新聞等加強信息比對分析。

筆者在落實股權轉讓日常征管工作中發現,通過WIND數據庫、網絡爬蟲等互聯網先進技術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分析,可有效提升第三方數據采集效率,快速鎖定風險企業,有效節省人工成本。筆者所在的稅務機關以此為思路,對第三方信息可提供股權轉讓后續管理素材進行實踐摸索:通過采集工商部門第三方信息,可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的發生,明確股權轉讓的申報時間;采集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可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的性質及應用的稅收政策;采集產權交易所披露標的情況等第三方信息,可確認轉讓方、受讓方的掛牌價格及交易條件等。

以獲取上述的第三方信息為藍本,比對納稅人申報數據和財務資料等稅源信息,可確認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公允,股權初始計價成本是否真實,轉讓方是否足額申報納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有的放矢,有效定位風險企業,工作成效顯著,降低了稅企雙方的涉稅風險。

三、摸索社會信息共享機制

在當前“互聯網+政務”政府治理的背景下,稅務部門作為信息提供、信息應用的重要成員,應有效利用已有的數據共享交換體系,以社會綜合治稅的思路推動涉稅數據的歸集、整合和共享、開放。例如,和工商部門對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工商變更時已完成涉稅流程辦理;和中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產權交易所等部門對接數據,及時掌握增資和產權轉讓情況。為更好的利用第三方涉稅信息,可以股權轉讓業務為突破口,實現政府各職能范圍內數據信息的資源共享和監管轉型,探索第三方信息助力稅收政策落實的新模式。建議從以下方面突破,摸索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

一是依靠健全的管理機制,保障數據的可持續共享。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中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但沒有對提供信息的單位范圍加以列舉,也沒對提供信息的項目類別加以說明,更沒有對不予配合的單位及個人制定處罰規則。為保障第三方數據共享應用的合法性、持續性和有效性,建議建立地方數據交換的法律保障體系,探索由地方政府牽頭制定,轄內各職能部門參與配合,建立《本地區第三方信息共享與保障管理工作規程》,規范數據的供給與需求,保障數據的共享和安全,切實為第三方信息共享機制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撐。

二是找準路徑,增加管理智慧。針對清洗后的可用信息,我們應進一步結合稅收管理的具體實踐,挖掘和探索可用信息與涉稅處理間的邏輯關系,發散和創新思維路徑,逐步在“稅源管理、風險防控、納稅服務、稅收稽查”等多個領域,形成簡單、直接、穩定的思維路徑和治稅辦法,實現“變信息為管理智慧”。

三是依托專業人才優勢,開創社會綜合治稅新篇章。數據治稅、人才當先。無論“稅務云”還是“政務云”,任何第三方涉稅信息平臺的搭建、開發、維護及應用實踐過程,均離不開專業人才隊伍的智力支持。目前,數據治稅理念仍處于萌芽階段,還需要長期的實踐摸索,可考慮組建復合型人才團隊,保持穩定的人員配備,為新時代社會主義稅收事業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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