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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視角下夫妻共有股權價值分割的正當性研究

2020-02-25 02:54季麗佳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20期
關鍵詞:財產性財產夫妻

季麗佳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 200120)

一、歷來股權分割難點之對象不明確

股權指通過出資取得的按出資份額享有收益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的獲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本文僅探討以出資方式原始取得股權的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通常出現兩種局面:夫妻僅一方持股,或夫妻雙方分別持有同一公司的股份,兩種情況從根本上來講所面臨的問題是相同的,即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股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以及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因現行法律對此類財產權利的屬性、分割方法并無明確規定,盡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獲得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時的分割問題,但未涉及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分割規范,無法適應社會快速發展變化引發的涉股權分割案例。

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歷來學界有兩種觀點。一是認可股權為共同財產,雖然股權包括非財產性權益,但投資的動機和目標仍是為獲得經濟收益,股權的財產性是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現實依據①。二是否認股權為共同財產,“夫妻共有的是股權所產生的高于購買本身的經濟利益,并非股權本身,離婚時僅能針對產生的經濟利益請求分割”②。筆者更傾向于對股權價值進行分割的觀點,并且,民法典雖尚未實施,但第1062條可作為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得股權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性以及股權作價評估予以分割的適用性規范。

二、認定股權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正當性根據

(一)公司法層面認定股權價值系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了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獲取資產收益如分紅、以及公司經營管理如參與重大決策、選任經理人等權利,因而股權本身兼具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合性的前提下,股權的流轉不如普通財產那般自由,對外轉讓時需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并保護其優先購買權,這是基于非財產性特征的體現。但從股權之于股東的根本目的而言,其雙重屬性相互依存,且非財產性權能即決策、任免、利潤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購買權等權利仍是為股東取得財產性收益而服務,由此可見,股權核心屬性是財產性。

《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股東出資的數額應當在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上載明,股東名冊是股東在公司享有股份權益及經營管理權利的身份象征。正如史尚寬先生的觀點:為保護交易安全,有限責任公司應遵從商事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③,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即使代持股協議下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享有公司利潤分紅等權利,或處于夫妻關系中另一方可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通過共有財產投資、繼受獲得的收益要求分配利益,其所依據的分別是合同關系或婚姻關系,并非對股權本身的支配權。

(二)民商法基礎理論層面認定股權價值系夫妻共同財產

從共有的理論基礎來看,共有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共有人的支配權及于共有物之全部”④,即對共有物在整體上進行占有、使用,配偶對非工商登記的股權并不享有其非財產性權能的權利,因而筆者認為股權本身是不存在共有狀態的。

民商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規定的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共有關系,物權法中共有屬于所有權體系,指向的對象應為“物”,指向股權的財產性價值,但其上的非財產屬性與股東人身密不可分。將股東間的信賴利益外化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知情質詢、決策表決、提議召集股東會等設計經營管理層面的權利,就不能稱之為“物”了,因此從物權法角度澄清夫妻財產共有關系的標的為股權價值。從婚姻法實行法定財產制的立法目的本身來看,其意義在于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夫妻共有是對盡家庭義務較多的任一方進行經濟彌補和家庭關系保護,這一點也可明確夫妻共有的僅是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中的財產性收益部分。相較于股權的雙重屬性,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其上代表的價值利益,不及于股權上的非財產屬性,因而股權本身并不存在共有狀態。

(三)婚姻法層面認定股權價值系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雖尚未施行,但其婚姻繼承編第1062條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規定作出了改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內容新增“投資收益”一項。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取得與出資額相應的股份,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該股份帶來的利潤,因此投資收益僅有財產屬性,與具有雙重屬性的股權區分開來。即只有股份的收益及其代表的價值利益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及于股權的非財產屬性所代表的股東資格認定?!睹穹ǖ淅斫馀c適用》關于婚姻家庭編對“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做出說明,即勞動收入+資本收入,入股作為一項資本運作的方式,其股權收益自然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有的僅指股權的財產價值,在離婚案件涉股權處理部分,分割的對象應僅限于股權的財產價值,而非股權整體。這一新增內容對規范實務中涉股權分割的離婚案件解決路徑具有較強的指引性。當然,若夫妻雙方自由協商處理股權分割事宜且達成一致意見,則只需考慮僅夫妻一方具有股東資格時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才可對股權整體進行分割的情形。

三、股權分割對象確定后審判現存難點

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對投資收益的分割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即為對股份權益價值的分割,需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作價,而后裁判劃分股權價值收益給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即便能依據法律確認涉案股權分割的對象,在此審判、執行期間尚存在實體及程序上的一些難點,亟待解決。

(一)實體法上的難題

收益可分為既得收益和預期收益兩部分,民法典1062條對“投資收益”具體內涵邊延未作明確限定,股東的出資額和相關利潤股息作為既得收益可評估作價后予以分割,但預期收益是投資的關鍵目的,但對一企業未來的資產收益根據中長期收益狀況和趨勢研判,同時受到市場供求、產品自身、政策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中的收益或風險都是無法確定的,因此預期收益可否分割、如何分割需司法解釋后續完善。

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增資時,股東為取得股份而支付對價的具體實物形態,出資僅是取得股份的一種形態,可以是金錢、技術、知識產權等有形物或無形物,其上的財產所有權便屬于公司,相應地,出資人換取與出資額相應比例的股份,這便是股份對股東而言的財產價值。同時,享有股份的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能夠行使股東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股東資格便是人身權的一種⑤,與普通人身權相同,不可轉讓、繼承、遺贈,因而股權之上的財產性與人身性需區分對待,這也是股權整體不可共有的法理原因之一。

與傳統財產或可分物作價分割或不可分物折價補償不同,股權價值受市場行情、公司經營狀況、評估時間節點等因素變動幅度極大。另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價值雖受資本維持原則保護,但有時在營運過程中公司價值并不當然時刻高于注冊資本,股值的動態性對要求分割的當事人雙方利益影響甚大,以至于審判時拖延、執行中后悔的情形時有發生。

(二)程序法上的難題

相關立法對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所獲股權收益分割無具體規定?!痘橐龇ń忉?二)》第十六條規定過于狹隘,僅是針對夫妻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價款協商一致的情形,卻未對司法實踐中最普遍的“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以及夫妻雙方都是公司股東的情況進行規定,于是審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督忉?二)》第16條僅就夫妻雙方達成股權分割一致意見時作了規定,若無法協商一致,則未規定解決辦法。實務中,無法協商一致時,法院的處理方法為:情況一,雙方都不想要股權或都想爭奪更多份額股權時,由雙方競價,價高者得股權歸屬,另一方得經濟補償;都不愿競價,則由法官裁決平分股權。⑥情況二,轉讓價格協商不一致,由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定補償金額。⑦

另外,涉股權糾紛離婚訴訟案件最大的爭議點即為股權分割的對象,現民法典已作出規定,即“投資收益”為具體分割對象,依據以往實務經驗,分割股權價值時,法院一般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但目前仍然缺乏統一的股權價值評估機制。一方面,股權評估的主體不定,或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共同聘請專業評估機構,或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股值評估具體操作事宜,主體缺少明確規范;另一方面,股權價值的評估方案不定,包括轉交評估時間節點、評估市場參考系、評估完成后具體分割依據等內容并無細化規范,同時股權價值評估方法多樣,有賬目價值、利潤的資本化、第三人所提出的最優價格、專家或公平評估員、董事及其他股東確定的價格、一定年限內的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等,⑧不同的評估方法下股權價值估價無疑會有差距,以致于離婚訴訟前隱匿或轉讓股權、審判中利用審限拖延、執行中又因股值發生巨大波動不甘而拒不履行判決的現象,并不少見。

在財產價值評估分割時雙方當事人舉證這一層面,非持股一方配偶不具備股東資格,其財產知情權無法保護,對公司經營狀況缺乏了解,信息不對稱往往致使股權分割維權時己方舉證艱難。

四、小結

限定股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予以規范化,將在股權分割根源厘清分割的對象,促進審判、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減少對公司發展的影響,但后續分割估值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有待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和指導。

【注釋】

①趙旭東,新公司法條文解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②楊青、郭穎,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J],求索,2005(12)。

③史尚寬:為保護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達于外部的行為之客觀的價值,以保護信此而為交易之人。故不問真意如何,應以已表示者為標準,而決定其法律效力。

④尹田,《物權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5月。

⑤馬強,死亡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歸屬問題研究,民商法網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 asp?id=8550,2006.01.20

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民終字第121號

⑦天臺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1023民初5223號

⑧楊青、郭穎,《離婚案件股權分割的法律分析》,求索,2005.12,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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