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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法定繼承

2020-03-24 11:03徐瑋靚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60期
關鍵詞:法定繼承繼承人遺囑

徐瑋靚

《繼承法》制定于改革開放初期,當時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較為落后,物質財富相對匱乏,每個家庭的財產也非常有限,主要為生活資料;從家庭結構看,一對夫妻通常有多個子女,家庭結構比較龐大。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防止財產過度分散,《繼承法》將法定繼承人范圍限制在兩代近親屬內,并且僅僅規定兩個順序,是我國成在世界范圍內法定繼承順序較少的國家之一。

二十多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方面,社會經濟取得長足發展,經濟生活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無論是社會財富,還是家庭財富都極大豐富;另一方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人們的生育觀念的逐漸轉變,越來越多的家庭只有一個孩子,家庭結構呈現逐漸縮小的趨勢,這些都是在《繼承法》立法之初難以預見的。

因此,隨著施行的時間越久,《繼承法》與社會現實的不適應性就逐漸顯現出來,其中就包括法定繼承順序過于簡單的問題,本文接下來將結合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分析討論我國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相關規定,重點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評析,給出筆者認為相對理想的解決建議。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法定繼承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在展開論述以前,先對法定繼承制度本身進行簡單論述。

生老病死是一個自然人不可避免的人生軌跡,每個人死后又會或多或少留下一些財產,這部分財產的繼承和分配問題也就是繼承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對于遺產繼承的法律制度主要為兩種:一種是遺囑繼承制度;另一種是法定繼承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法定繼承制度為主要的繼承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以遺囑繼承制度為主。但是在英美法系國家盡管以遺囑繼承制度為主,仍然存在與大陸法系國家法定繼承制度向類似的制度——無遺囑繼承制度??梢?,在世界民法領域,法定繼承制度都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內容。本文就法定繼承制度中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論述。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法律制度1。法定繼承,其語源來自羅馬法的“successio?ab intestato",與遺囑繼承相對稱,主要適用于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情形下,因此,法定繼承往往又稱為無遺囑繼承2??偟膩碚f,遺囑繼承反映了公民個人的意志,是法律對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法定繼承制度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對遺產繼承的直接干預。

從歷史上看,繼承作為一種財產轉移的手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相當低下,原始人為了維持生存,只能以氏族為基本單位生活在一起,并且為了本氏族的繁衍生息,盡最大可能把財產留在氏族內部。因此,在原始社會中,把財產保留在本氏族內部作為繼承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根據一個生活共同體的成員之間血緣關系的親疏和在共同的勞動生活中依賴程度的緊密程序來確定繼承人范圍和順序3。因此,在母系氏族中,只能由女系后裔繼承財產;在父系氏族中,則只能由男系后裔繼承財產。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社會不斷進步,繼承由行為逐漸發展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并且隨著時代的演進而不斷發展和完善。最早在古巴比倫時代的《漢穆拉比法典》就有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但此時尚未形成法定繼承的概念。法定繼承的概念最早源于羅馬法。在古羅的《十二銅表法》中確立了以遺囑繼承為主、法定繼承為輔的原則,盡管法定繼承處在為輔的地位,但該法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后世許多國家的繼承制度由此而來4。公元前2世紀,在古羅馬,家長奴隸制經濟解體以后,宗族觀念日趨淡化,當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時,血親得申請對遺產占有,此時法定繼承由宗親繼承變為血親繼承。在中世紀以前的日耳曼法中,完全沒有遺囑的痕跡,只存在血親繼承,甚至不知遺囑為何物。日耳曼的法定繼承制度源于日耳曼民族的家庭財產制,所謂家庭財產制即指財產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由家長管理,“在家庭內部無所謂任何種類的繼承權問題,只不過是對集體財產的團體繼承”。后來才逐步建立了以血親的親系、親等為標準劃分繼承順序的法定繼承5。

從世界范圍看,盡管遺囑繼承制度從古代萌芽狀態發展至今得到了很大擴張,但始終未能撼動法定繼承制度的固有地位。當今,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定繼承仍是主要的繼承方式,如日本、法國;在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雖然奉行遺囑絕對自由,但也開始對遺囑自由加以適當的限制。因此,通過不斷的探索和研究,推動法定繼承制度更加鞏固和完善有其重要意義,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法定繼承制度特點

世界各國法定繼承制度由于受到歷史條件、文化意識、民族特點、風俗習慣等影響,在具體規定上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但是,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經過比較,主要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強行性。即法定繼承制度是一種具有強行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順序、份額等都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加以改變。

(二)法定繼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法定繼承都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其繼承范圍、順序、分配份額等都依據與被繼承人間的血緣關系等身份關系加以確定。

(三)法定繼承效力低于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繼承制度中兩種并行的繼承方式。在繼承開始后,通常先適用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沒留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此,有學者稱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有益補充。

(四)法定繼承對遺囑繼承具有一定制約作用。盡管通常情況下,遺囑繼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但是,在許多國家繼承立法中存在一些特殊規定,當立遺囑人用遺囑來處分自己的財產時,立遺囑人也必須遵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如 “特留份“的規定6。因此說,法定繼承對遺囑繼承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參考文獻:

[1]特留份是指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必須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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