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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爭端及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商法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影響

2020-05-08 08:43張程源張曉晨
大經貿 2020年2期
關鍵詞:不可抗力中美貿易戰疫情

張程源 張曉晨

【摘 要】 中美貿易戰和“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被全世界的商事主體所關注,本文著眼于不可抗力條款,分析了國內《合同法》和國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1以及國際商會(ICC)國際銷售合同范本2的現有規定,發現其中的缺失,通過分析得出應當如何做出相應解釋以及更新現在的不可抗力體系的結論。

【關鍵詞】 不可抗力 疫情 中美貿易戰 CISG ICC

從過去兩年到現在,中美之間存在著貿易爭端,這對世界商業體系和國際商法的形成有著巨大的影響。同時2020年初,中國武漢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進而擴散至全世界。世界衛生組織31日宣布,目前正在進行的新冠肺炎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1] 這對世界商業體系和國際商法形態具有同等影響。 中美貿易戰和新型冠狀病毒作為國際突發事件,勢必會對國際商事合同產生影響,很多合同相對方主張用不可抗力來規避風險,那么國際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如何適用成為了不可避免的問題。GISG和ICC都進行了類似相關規定,它們通過觸發一些條款來干擾貿易,如不可抗力條款,它們將被應用于解決中斷/違約后的責任糾紛,但是這些規定不能適應這些新出現的突發情況,因此需要進行新的解釋。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法。早期羅馬法奉行客觀責任原則,即只要發生不履行的情況,不履行一方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問其主觀狀態如何。但是嚴格責任并不利于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公平,隨后逐漸衍生出裁判官可以依據公平善良原則給予有正當理由的延遲履行債務人以救助的規則,免責抗辯制度逐漸形成。根據這一制度,如發生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履行不能,債務人可以依據公平原則提出免除債務的抗辯。[2]這一制度被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繼承和適用?,F代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律規定首見于 《法國民法典》,其第1148條規定:“如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使得債務人對給予債務、作為債務或不作為債務的履行受到阻礙,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3]英美法系也發展出合同受阻原則以平衡合同各方利益,但是與大陸法系注重過錯原則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合同義務絕對原則,因此合同受阻的認定難度較大。

二.中外法律對于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

我國民事立法對不可抗力也有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钡?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法律上,確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于歸責原則的實現,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并在風險發生后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1]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直接使用“不可抗力”一詞。 在這種新冠肺炎流行病情況下,可能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條款是第79條中關于“障礙”的規定。3 如果一家中國公司聲稱根據第79條在國際銷售合同中免除責任,它需要證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是由于一個“障礙”(這是流行病或貿易戰與無法履行合同之間的因果關系)。除“銷售公約”外,ICC國際銷售合同范本中列出的不可抗力情況包括政府行為和傳染病。ICC國際銷售合同范本中列舉的不可抗力情形中包括了政府行為以及傳染病,“4.政府行為,法律、政府命令、規章、法規或指令,宵禁,征收,強制收購,沒收,征用,國有化等;5.天災,瘟疫,傳染病,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風、旋風、臺風、颶風、龍卷風、暴風雪、地震、火山活動、山體滑坡、海嘯、洪水、旱災)”。[4]即使沒有具體說明,也有提及疾病,檢疫等相關事件和“并包括其他類似事件”的文字陳述。法官或仲裁員將對這一不可抗力條款的文字和措辭是否包括疫情進行解釋和判斷。 因此,ICC模式的國際銷售合同也需要更新和使其更加精確,以避免國際貿易中的更多障礙。筆者認為,國際商事合同需要根據各自情況,定制不可抗力條款,例如對于天然氣等復雜貨物買賣合同,應當規定由雙方列舉不可抗力的包含事項。并且在CISG等規范條款之中,加入比較完備的不可抗力條款,不照抄模板,例如在“傳染病”中列明H1N1, SARS,Ebola 等進行更加詳細的變更,例如在不可抗力的政府行為中加入因貿易戰直接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二.中美貿易戰和“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對不可抗力條款的啟示

“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法域有不同的概念和表現,但一般來說,一個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不可預見、不可控制、不可避免或克服。 不可抗力期間,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主張免除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影響終止。根據合同情況,受影響方仍可能需要繼續履行合同。[5]此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也應承擔一些附帶義務,如及時通知和減少損失。自新冠肺炎疫情和最近一場貿易戰至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沒有發布相關通知。 中國需要及時更新《銷售公約》數據庫,如:“對于因疫情防控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責任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解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樣,讓其他國家的貿易商提前了解風險做出應對。

即使“不可抗力”事實成立,其法律后果通常是放棄“違約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暫緩沒有責任。但是,企業是否有權直接終止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條款,適用法律的規定以及是否仍然存在履行的可能性進行綜合考慮。不同的國家會根據自己的國情和歷史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國家根據本次疫情依然會有不同的解釋和規定。 受新冠病毒疫情和受貿易戰爭影響的國家應各自相應地解釋這一點,以便為其公司提供一個更和平的貿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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