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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2020-06-29 15:37房媛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房媛

摘要:“辛普森殺妻案”是二十世紀末最有名、轟動全球的案件,具有"世紀大審判” 之稱。深受國民喜愛的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案雙尸命案,被害人是自己的前妻和和意大利餐廳的年輕小伙;檢方鐵證鑿鑿,而陪審團卻裁定嫌犯無罪;在刑事審判中被判決無罪之后,被害人的家屬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辛普森支付巨額賠償款,判決結果是辛普森敗訴。兩個判決看似矛盾,其實不然,是因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辛普森殺妻案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和當事人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 犯罪事實清楚

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各種事實情節必須是清楚、真實的。

2 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是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真實、無疑,具有真實性和證明力。證確實是對證據在質量上的要求,據以定案的單個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單個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客觀聯系。

證據充分,是指證明對象都有證據證明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證據充分是對證據在數量上的要求,證據的量必須充足且能夠組戰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所有定罪、量刑事實均有相應證據證明,總體上可以得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唯一的結論。

關于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我國《刑訴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此外,對于刑事訴訟證明要求,還需要注意疑罪的處理問題。疑罪案件,即全案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標準的案件?!缎淘V法》第12條確立了無罪推定的精神。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200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6條規定:“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刑?!边@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明確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

警方將辛普森作為兩個謀殺罪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訴主要是基于下列幾項證據,如

(1)在辛普森在羅金漢的私人住所,找到了 一只手套,與在犯罪現場發現的一只手套是一雙。 手套上有跟高曼襯衫一樣的纖維、 妮可和高曼的頭發。 手套上的血跡據傳也與妮可、 高曼的辛普森的相符。

(2)在辛普森臥室里發現有血漬的襪子,檢方稱襪子上血跡的 DNA 測試結果是妮可和辛普森的。

等等一系列證據使得辛普森成為最大嫌疑犯,控方看起來是掌握了如山的血證。 然而警方在現場勘查、證據收集、調查程序等方面出現了重大失誤,如

(1)警方在沒有申請搜索票獲準前就私自進入辛普森的私人住宅里。

(2)警方拿妮可家中的毯子覆蓋尸體,從而破壞了犯罪現場,使得控方后來宣稱找到的毛發與纖維證據力降低。

(3)局長布歇派四名攜帶有第一現場血跡的警員前往辛普森的住宅,直接導致的爭議即為辛普森住宅內的血跡到底是警員所留還是辛普森所留,這對于控方極為致命。

(4)法醫在案發后10小時才趕到現場,錯過了鑒定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

辛普森的律師隊,合理利用警察在證據調查過程中存在的眾多重大失誤,使控方所列舉的證據不能符合“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要求,說服了所有的陪審團成員,使他們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極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贓構陷”,因而,疑罪從無,辛普森最終被無罪釋放。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分為兩種:

(1)一般標準——高度可能性。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2)特殊標準——排除合理懷疑。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只有以上三種情況才適用更高的標準。

本案不屬于特殊標準的三種情況,因此適用一般標準——高度可能性。這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據法中稱為蓋然性原則。在辛案的民事訴訟中,原告方提出諸多證據證明是辛普森殺害了妮可和布朗,而辛普森對自己不在場這一辯解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證據來支持,陪審團一致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辛普森高曼和妮可的死亡負有責任的可能性大于不負責任的可能性,故原告方證明了辛普森有犯罪事實的高度可能性,被告方沒能證明自己無罪,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理應做出相應賠償。所以法院最終判決辛普森為兩個受害者家庭支付巨額賠償款。

由上文分析可見,刑事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證明標準,這就是辛普森殺妻案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迥異的原因。那刑事證明標準為什么會高于民事證明標準呢?

(1)雙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不同:刑事訴訟采取無罪推定原則,辯方無需對自己無罪主張提出證明,更不需自證其罪,對于被告有罪的證明責任完全由控方承擔。 民事訴訟采取優勢證據原則,舉證責任由雙方承擔,證明力弱的一方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

(2)訴訟目的不同: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在懲罰犯罪時要保障人權,以免無辜者被冤枉;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最快的解決糾紛,遲到的的正義等于非正義,無效率的公正等于不公正。

(3)在刑事訴訟中,證據審查的標準在于能否排除合理的懷疑,而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標準只要求高度可能性。即要判一個刑事被告有罪,相較于認定民事被告必須負擔金錢損害的賠償,應該有更多更好的證據。 我們之所以民事訴訟中可以允許較低標準的證明,是因為在民事訴訟中,任何一邊被誤判的風險是相同的,我們在任何一種可能的誤判中并不偏好某一種。而刑事訴訟是關系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被剝奪,因而對被告人定罪必須達到很高的證明標準,并且要充分保障處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權,使控辯雙方可以平等對抗。我們寧愿讓可能有罪的被告釋放,也不愿意看到一個無辜的被告被監禁或被處死。

辛普森殺妻案的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結果的截然不同,就是因為堅持了刑、 民事訴訟不同的證明標準,既保障了處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權,維護了司法公正,又提高了司法效率。由此案件,我聯想到近來引起熱議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當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呼聲最高的提議,但是這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以及司法公正等多方面,還需謹慎對待、多多討論;在現有體制下,根據刑、 民事訴訟不同的證明標準,即使刑事審判不能歸罪,也可以通過民事審判使其承擔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因此,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必須堅持刑民事訴訟不同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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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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