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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離婚權看民國時期婦女地位

2020-06-29 15:37袁昌旭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關鍵詞:離婚民國婦女

摘要:本文以1922年《婦女雜志》為基本研究材料,研究了民國時期婦女離婚之困境,發現雖然法律賦予了婦女一定的離婚自由,但是受到社會輿論以及經濟壓力因素的影響,婦女離婚受到很多的限制,所以社會賦予女性的權利實質上是不平等的。

關鍵詞:婦女雜志;民國;婦女;離婚

民國時期,舊制的改變,社會的動蕩,新文化運動的興起,無不使當時人們思想上產生深刻的變化,變化最明顯的當屬城市婦女的婚姻家庭觀念。1930年末,南京政府頒布自己的第一部《民法典》,親屬編也相繼出爐,編制時參考英美法系,大陸法及蘇聯的有關法律,受舊有法制影響較少。主要立法原則是:初步承認男女平等,摒除一些明顯的重男輕女習慣;注重種族健康,明確規定結婚的最低年齡??傮w看男女婚姻之法律規定中,基本確立了男女平等之法律原則,同時確立了男女結婚離婚的標準。為何用“基本”二字,首先是因為當時親屬編之立法關于男女結婚離婚之規定尚不完備。

細研當時之親屬編,雖名義上承認男女平等之理念,但離婚條文中之規定有妻嚴于夫之法律規定。但是當時婦女離婚之問題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雖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理念的沖擊,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男女結婚和離婚之自由,但是在中國古代,婚姻解除一般是男子的權力,當時的人們受到封建傳統的舊習俗影響太久,有些東西已經在老百姓思想中生根,所以很難完全改變,并且在封建社會,離婚被看作是“絕兩性之好”,“有損家族門楣”之事,歐風東漸,一些城市女性思想開始覺醒,社會開始重視女性之權利,一些城市女性開始設法擺脫傳統婚姻之束縛,準備用離婚來結束自己不幸福的家庭生活,但是民國城市婦女離婚也面臨者諸多困境。

1 守舊思想視之為頹風

雖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思想沖擊,但當時守舊派仍然占據主導地位,認為女子離婚有違倫理綱常,所以婦女離婚會受到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這就導致很多婦女在是否結束自己不幸?;橐鰰r顯得很猶豫,一方面想結束這不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離婚后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自己離婚后可能遭遇無路可走的境遇,例如《婦女雜志》中有這么一段“某君因為和她夫人沒有愛情,于是向她提出離婚,他的夫人卻說‘你和我沒有愛情,可去和別的和你有愛情的女子結婚。無論你娶幾個,我都不相干涉,你也可以不把我當作你的妻子看,只要你肯允許我不從你的家里出去,即使叫我做下婢,也都情愿的;否則我只有削發為尼?!睆倪@段文字中可見一斑。

2 離婚中的道德問題

在當今社會,男女自由離婚與道德問題之間是沒有必然聯系的。但是在當時社會,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離婚與道德之間是有關聯的。所以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是道德標準的不一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與道德有關與否。在舊時的觀念中,舊時的道德觀念主要是針對婦女的,而針對男子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則較少,《婦女雜志》中有針對這一道德標準問題的論述:“‘道德問題‘乃指兩性間的標準道德的問題?,F在世界上,無論何國對于兩性的道德總沒有同一標準,同樣的關系于性欲的事,男子犯了不為道德,女子犯了便為大不道德?!边@段文字也揭示了當時社會要想解決女子離婚難的問題,就得設定男女之間統一的性道德標準?!秼D女雜志》中有這么一段文字:“從兩性倫理上說,沒有戀愛的婚姻,完全是不道德的,所以因沒有戀愛而離婚,是性的道德所以承認為最正當的方法?!边@段文字主要是從性道德的角度掊擊了當時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結婚守舊思想。

3 經濟條件的束縛

民國時期,隨著當時人們的文化教育水平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也提高了不少,有些能夠去工作,但是很多時候女性還是要依靠丈夫來養活,所以婦女即使想離婚,但是考慮到往后的生活問題,故而還是不敢輕易的走出這一步,所以離婚后的經濟生活成為了婦女離婚權行使的絆腳石。

4 法律的因素

法定離婚理由:重婚;通奸;夫妻一方受他方虐待而不堪同居;妻虐待夫的直系尊親屬,或受其虐待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的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夫妻的一方企圖殺害他方;夫妻的一方有不能治愈的精神病或其他惡疾;生死不明已滿三年;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譽罪行而被處徒刑。從上述男女理由中可以看出,當時法律雖然倡導男女平等,但是也有男性寬于女性的條款,例如:“妻虐待夫之直系尊屬或重大侮辱者”明顯夫寬于妻,沒有徹底擺脫男尊女卑的影響。而且當時提出離婚的夫妻,婦女占多數,且多數理由為經濟壓迫以及丈夫的遺棄,但是法院很少有同意離婚的案件。

5 結語

雖然民國時期婦女思想逐漸開放,男女結婚離婚自由之思想逐漸濃厚,法律也倡導男女平等,但未完全擺脫男尊女卑的影子,且由于婦女在離婚后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離婚后的生活難以為繼等經濟社會條件限制,故當時婦女離婚之困境正是當時女性地位之縮影。

參考文獻:

[1] 葉孝信主編.中國民法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 紫瑚.中國目前之離婚難及其救濟策[J].婦女雜志,1922(04).

[3] 沈雁冰.離婚與道德問題[J].婦女雜志,1922(04).

基金項目: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編號:CX2019SP61)。

作者簡介:袁昌旭(1995—),男,四川成都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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