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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余紹宋的法律思想及其實踐

2020-06-30 14:28李一枝
世界家苑 2020年4期
關鍵詞:司法改革

摘要:余紹宋作為近代藝術、法律名人,此前研究多側重于其書畫、方志編纂成就。本文以《余紹宋日記》所載內容為中心,討論余紹宋在法律領域的相關思想內容及其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實踐情況,體現其在推動近代司法改革過程中做出的努力。

關鍵詞:余紹宋;法律思想;司法改革;《余紹宋日記》

1 前言

余紹宋(1883—1949),浙江龍游人,字越園,早年曾用樾園、映碧主人等別名,49歲后更號寒柯。余紹宋于1903年赴日本東京法政大學學習,歸國后以法律科舉人授外務部主事,但因辛亥革命爆發只得離開北京。他曾短暫任教于浙江法政專門學校,但很快于民國二年擔任司法部參事。除了1921年、1926 年兩度出任司法次長外,余紹宋還在修訂法律館、文官懲戒委員會、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等多個機構任職。此前針對余紹宋大部分研究側重于其書畫、方志編纂方面的成就,而較少關注其在法律領域所做出的貢獻。

2 求學研理,思想初成

龍游余氏家族是書香世家,家學淵源深厚,而余紹宋自幼聰穎,博聞強記,讀書善思考,頗有培養前途。此外,他還師從王耀周。王耀周先生精通國學,但并不拘泥于舊式教授模式,能夠因材施教,并根據時事的變化改變教學內容,如戊戌變法時“改試經義策論”。這段學習經歷為余紹宋今后進一步精進打下堅實的基礎。

學有小成后,余紹宋本想參加科舉入仕一展抱負,但因衢州教案影響,清廷下令衢州府停止文武考試五年。之后科舉制度被廢,余紹宋只能轉投教學事業。在1905年,余紹宋終得機會,赴日留學。他先入日本東京高等日語學堂學習日語,次年取得證書之后又進入東京法政大學學習法律。日本東京法政大學屬于私立大學,以習法國法為主,經建議于1904年附設法政速成科,修業期間為一年半。由于法政速成班修業時間短暫,學生們不能接受完整系統的法學教育,這可謂是一大憾事。但所教授的知識及模式畢竟不同于中國傳統知識體系,余紹宋在此期間學習所得也為其日后進行改革司法體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論支撐。

雖然余紹宋從小受到的是傳統的中國式教育,有著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蘊。但后來余紹宋留學日本,汲取了東、西方的各種文化智慧。因此除了儒家思想之外,余紹宋還具備了許多時代的新思想??梢哉f,他的思想根植于傳統,又不拘于傳統,不僅跟上了時代發展的步伐,而且常常走在時代前列,足以領一時風氣之先。

3 宦游北京,踐行理論

1913年,余紹宋開始了在北京的宦游生活,先后在司法部內擔任僉事、參事到兩次出任司法部次長。此外,他也兼任了其他職務,譬如《司法例規》編纂主任、修訂法律館顧問等。除了擔任政府官職外,余紹宋還在許多學校進行教學工作。

北京政府財政窘迫,欠薪一事經常而又普遍。余紹宋在司法部任職期間于其日記中曾多次談及入署辦公“第一大事便是籌款”,此情況愈演愈烈,到北京政府中后期,中央政府更無力解決,各部長官為了薪俸籌款身心俱疲,司法系統也深受其害,不少人只能直接辭職另謀生計。經費窘迫之際,司法系統內部矛盾不免激化,余紹宋談及也嘆“可謂多故矣”。因為司法部繳還銀行賬簿事,京師地檢廳的檢察長梁卣銘和司法總長董康“意見不合,堅辭職”。4月20日司法部又有“大哄”,余紹宋就認為部員的“鼓噪不服”多是“饑餓致之也?!?。盡管后來司法部從財政部領取了微薄經費使得部分機關恢復運轉,但此類“法潮”并未能停歇。

此外,全國各地軍政勢力干涉司法的事情層出不窮。1921年3月31日就有“范之杰挾王占元信脅迫部中欲奪人事”,7月31日,“吳佩孚載洛陽干涉司法”。余紹宋坦言,“凡此皆以軍人關系故,非得以也?!备鼑乐氐?,還有軍政勢力對司法官員的捕殺。例如因東省特別區法院問題,司法部和張作霖等東北軍政勢力之間矛盾不斷,于1921年8月3日逮捕了東省特別區法院長官楊玉林,盡管不久后被釋放,但“法院威信已掃地無余”。9月5日楊玉林再次被捕,司法中樞顏面盡失,而后向東省法院派人極為困難,司法工作無法展開。到北京政府后期,司法外部環境持續惡化。

總之,北京政府中后期,隨著國家文武結構失衡中央地方權勢易位,各地軍閥分立,財政窘迫等,導致司法外部生態嚴重惡化。外部生態的惡化,不僅導致司法運轉嚴重不暢,而且引發了系統內部暗潮涌動,“法潮”迭起,這些對法制建設來說并非積極因素。這一時期余紹宋位處司法中樞,為司法制度改革做出了一定努力。

3.1 維護司法尊嚴

盡管司法環境內外交困,但余紹宋始終努力維持司法尊嚴。

五四運動爆發后,學生入獄,被捕學生移交法庭。對此行為,余紹宋“甚不贊同”,這一帶有明顯政治性質之運動導入法律渠道加以解決,“將來法庭必陷入困難境地”。后因經費問題又于1926年發生學潮,余紹宋與司法總長董康一道聲明:“此次學潮,法界宜持公平冷靜態度,絕對不為政府之傀儡,亦絕對不迎合社會的思潮,庶幾司法事業不至牽動?!?/p>

除學潮外,選舉舞弊問題也十分棘手難辦。如1921年上??h知事沈保昌等因在上海眾議院議員選舉中舞弊而被起訴,幾經辯論,后將案子呈送大理院,大理院發回上海地方審判廳重審,最后宣判確認選舉無效。雖然判決并無不合法律之處,但唯恐牽動全局,所以上海地方審判廳廳長赴京拜見司法次長余紹宋,請求他設法維持。余紹宋雖“知政府苦衷者,然法律俱在,要亦不可枉也,故周旋其事頗覺為難?!碑斕煜挛?,“因命戚運機來,告以政府苦衷固宜體諒,然法律萬不可曲解,事關法院威信,斷不可使法界亦卷入政治風潮,再三叮嚀,且命其即日回滬?!北娝苤?,選舉乃現代政治運作之常事,若出現問題,多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此類案件通常會讓司法機關深感為難??梢?,在法律與政治的糾葛中,司法機關往往備受掣肘,但余紹宋始終堅持“斷不可使法界卷入政治風潮”。

而在余紹宋任職期間相繼發生了羅文干案、金佛郎案、三一八慘案等一系列事件,余堅決維護法治尊嚴,維護國家利益,不惜辭官抗議,是其秉性剛直、執法不阿、重視氣節的表現。

3.2 中西結合,取長補短

盡管余紹宋曾赴日求學,但學成歸國后并未認為中國原有的司法、行政一無是處。在好友談及“中國舊文化絕少可存者”時余紹宋仍認為“文化各有派系,不能執東洋文化指摘西洋,亦不能執西洋文化指摘東洋也?!崩缭谒佬虇栴}上就對前清司法某些優點重加吸收,對舊式律法人亦重新任用。民國司法部擁有復準執行死刑之權,“前清于此事極鄭重,民國后甚草率”,前清刑部出身的董康擔任司法總長時期,對死刑復核權頗為慎重,在借鑒前清刑罰基礎上,1920 年制訂《科刑標準條例》九條,規定“后附復核死刑及無期徒刑辦法,須由司附具理由,較為矜慎”。該條例頗具爭議,其后終被廢止,未能施行,由此司法部司員作出復核決定仍舊不需要附理由。余紹宋考慮到如此做法過于草率,下令以后死刑復核時“仍具理由”,但不用舊式程序,因為“舊式較繁,本應改正”。顯然,這是對傳統司法“慎刑”的調試與利用。數日后,余紹宋在日記中再次寫道:“余前雖慮部中復核殺人、強盜等重案或致草率,曾令司員別具理由,不必沿用舊式,日來觀所呈理由書多不明了,仍有不能不用舊式之情形,因與李幼泉司長商定,仍依十年舊式辦理,又以死刑與無期徒刑關系至為重大,審核務須周詳?!倍?,余紹宋把死刑復核與無期徒刑復核分別交給兩位前清刑官出身的人員許受衡、涂翀鳳處理,原因是他們雖然是舊式刑官出身,但也了解新律,可謂知悉新舊律法:“許璣樓于前清曾任秋審,處事有年,現在參事廳一無所事,因商請其于死刑案重加復核,渠于新律以任高檢長有年,亦已熟悉,當不至十分守舊。無期徒刑案,由涂翀鳳主任復核,渠亦舊律家,在部數年,于新律亦已領會者也?!庇嘟B宋還認識到,當時犯罪日多的諸多社會因素及刑罰問題雖然有教育失效原因,但大多數是為情勢所迫不得不為,“故處刑寧失之寬,毋失之嚴,……不得持治亂國用重典之成說以自文也”。

此外,法官輪補問題一直是司法部積弊?!跋騺聿恐杏猛茩z多由高等廳長保薦,其弊在部中無權,后來朱博淵長部乃力矯其失,概由部直接派用,用人之權固集中于中央矣。然其弊也,廳長不能舉監督之實,而責任亦不分明?!庇嘟B宋就打算仿照前清“遺缺之制”,“主要之缺準由各該廳長就屬員中遴選升補,其遺缺則請各部派往”,這樣用人之權不完全集中在中央手里,任職法官也可以得到有效監督。同時,法官升遷有望,避免消極怠工、碌碌無為情形。除了法官選任方式外,還考慮工作繁簡之別,“準各廳長官斟酌各屬廳事務之繁簡,酌量調簡處廳員至繁處辦事,仍支原廳之俸?!陛喲a標準上也有所考量?!八痉ㄖv習所第三學期考入甲等諸員概分直隸、江蘇兩省候補,此次辦法與前次不同者,因前次依省分排列分發,考在前次者分在京師,則允不能得缺,分在東三省者,則地方瘠苦,不若考在后者之猶得南方省分,其不公平孰甚,故余毅然更改之也。又通令禁止各高等長官保薦地方廳長?!边@些舉措汲取中外制度之長,即堅持了法官任用的全國統一,又符合地方實際,經陜西等地適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除了繼續保留本土可供實施的制度之外,也采納外國有益內容如“主張初級管轄尚應推廣,并應于初級管轄中劃出最簡易一部分,如追租等事,仿日本警察即決例,概以極簡單之方法行之以便民”。

3.3 以人為本

除了前述已經提及的慎重看待死刑復核權,余紹宋還極力推動獄務改革。1920年提出打算“整頓各省監獄并養成人才辦法,決定設獄務研究于京師,調各省委任典獄長分監長、看守長等入所聯系,以三月為期,分班考核?!痹趨⒖贾案魇】己丝h管獄員辦法之后,制定規則,同時在各省高廳檢中設立獄務補習所,培養獄務管理人才。余紹宋不僅多次接見獄務人員,還親自進行實地考察,例如1920年9月26日“觀廳房并看守所”,10月2日探訪漕河涇監獄看守所、上海分監,見雜亂腐敗之景,不禁“大怒”“嘆息”。但由于各種原因,盡管早先已有各類推進改革計劃,“至今猶未實行”,余紹宋不免遺憾。

3.4 追求法律成文化、統一化,避免適用混亂

司法部中不少法規、例規、公報事宜,余紹宋也是主要參與者、制訂者。1917 年1月8日,“草擬《專審員考試任用法》”;30日,“審議《地方自治章程》”;4月5日,“部署重刊《司法例規》事”;20日,“赴內務部商訂《僑民保護法》”;6月9日,“將《司法例規》稿逐細詳閱,并擬分兩期出版”;21日,《司法例規》上冊出版??梢?,今日法史學界所習見史料《司法公報》《司法例規》即由余紹宋長期主持編撰。此外,余紹宋還自愿起草《法院編制法》,認為“此法不亟草成,仍今日制度、司法斷無改進之望也”。與此同時,推進《懲治盜匪法》、《民事公斷處條例》、《刑事訴訟法》等各類法規的起草、修訂、頒布實施。在余紹宋擔任《司法例規》《司法公報》編撰主任之時,他還將民國以來各種還在適用的各種司法法規、文件分類定期編輯公開出版,并分發各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使法律有效地推動了國家司法的統一。而對失效或應該取消的法律,余紹宋“將一一以命令宣布”,“俾用者便于檢點”,以此避免造成適用上的混亂。

3.5 重視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培養

1909年12月,清政府頒布了選舉議員章程、廳州縣自治章程、法院編制法等,在杭州設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亟需法律人才。而清政府仍然禁止私人講授法律,因此阮荀伯、余紹宋等人上書,爭取私人興辦法政學堂。浙江巡撫增韞接受他們的意見,于1909年12月27日上奏建議朝廷變通學部章程,將不準私人設立學堂專講法政的限制刪除。1910年,留日學生阮性存、余紹宋、許養頤、在浙江籌辦私立法政學堂,至此形成了官辦法政學堂與私立法政學堂并立的格局。此后,余紹宋也一直堅持在法政學校教授法律(主要是行政法)。余紹宋還編寫和參與編輯了大量法學出版物,如編著《行政法總論》,主編《外國法叢書》,合編《實用司法法令輯要》、《最新行政法規》等書籍,為人才培養提供理論書籍。

1926年梁啟超擬成立司法儲才館,邀余紹宋擔任司法儲才館學長,余紹宋允任四處奔走,商定司法儲才館課程表、教師選聘等事。儲才館成立后,由于梁啟超身體欠佳,館中一切大小事務均由余紹宋代為處理。司法儲才館“授課實習而外,設專任導師,以分董學生之所業,兼默察其性行。注重外國文字及發電,以期得參觀比較之資。設月刊,俾教師、學生得任意發抒所懷,以收切磋琢磨之效。逢休沐,必由館長教師或延名宿,為課外講演,俾得他種學術補助之益。間日,必由館長、學長分班傳見學生,為尋常談話,俾知為學方法、做人切于實用者,故當時學生咸感講習之樂,相與淬厲”。無論是法政學堂還是儲才館,這些機構都為司法系統輸送了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人才。

除培養后備人才外,余紹宋對現有司法人員的法律素養也十分重視,曾多次在日記中提及任職法官的司法素養問題。他還提出募款設立法律圖書館,以便司法人員能提高其業務水平。余紹宋十分看重履歷,在國憲起草委員會商討司法問題時,余紹宋就提出“主張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應具司法官資格”,并且說明緣由。如此一來,即使法科出身,但沒有司法履歷、未具司法官資格者,也不能出任司法行政最高長官??梢?,在混亂時局中,余紹宋也堅持讓司法行政長官保持法律專業屬性,以期能更好地推動司法發展。

4 轉投藝術,不忘救世

余紹宋若不做官,仍可以在北京國立法政大學等校任職,但他毅然辭去所有職務,決不愿再和當局合作。究其原因,北京政府傲慢,不能容正直之人,反而親近逢迎小人。他在日記中寫“為人臣者犯顏直諫,縱罹不測,猶得直名,是猶有相當代價,故前仆后繼原作犧牲。今既無此名分,誰復為之?!边@一段內容非常清楚地表達了在此環境下他直言無名亦無效的無奈。而羅文干案、金佛郎案、三一八慘案等事件的發生,也使得他對當局的所作所為大感失望。即使后來有許多老朋友多次勸他出山,他依舊不為所動,多是因其對政府當局不信任且無過多信心,故不愿意再摻和所致。

離開北京后,余紹宋轉而投身書畫和方志編纂事業,但他并未完全消極避世。在繁忙的修志活動之外,余紹宋也參與浙江臨時參議會和國民代表大會。余紹宋在浙江臨時參議會上“每次詢問、發言或提案,均以能言與敢言著稱。他最注重軍風紀的整飭,與民間額外負擔的減輕”。但臨時參議會畢竟不是正式議會,沒有監督財政等權利,盡管余紹宋提案多涉民生賦稅、教育公益等,側重澄清吏治與紓解民負,但均實現無門。

5 結語

綜上所述,余紹宋在京任職時間雖不長,但畢竟執掌國家司法中樞,在其位,謀其政,盡其責。時人林志鈞也稱贊余紹宋“居官不隨俗俯仰,勤而慎,案無留牘而措施裕如?!被掠伪本r期,余紹宋竭力維護司法尊嚴。而觀其司法改革集中于推動優化具體法律制度規定,重視法律文本化、統一化,但并未關注憲政層面等宏觀法律文化比較,這或許是因為其接受的是法政速成的教育,未能接受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學教育有關。與此同時北京政府時期司法環境內憂外患,余紹宋深知實務層面的改革比理論層面的更直接并且能更快看到成效。盡管辭官后他并未再進入司法系統,但其仍心系國家民眾,凡于民眾有利的事,依舊視為己任,較好地發揮了社會影響力。在一定程度上,余紹宋為推動近代司法改革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 余子安.亭亭寒柯:余紹宋[M].商務印書館,2015.

[2] 余紹宋.余紹宋日記[M].中華書局,2014.

[3] 余紹宋.司法儲才館同學錄序[M].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2015.

[4]阮毅成.記余紹宋先生[M].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2015.

作者簡介:李一枝(1995—),女,浙江龍游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2017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法律史、近代法律史。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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