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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效力來源看民族自決權與國家主權的沖突

2020-07-06 09:51陳燕娜董宏偉
青年生活 2020年16期
關鍵詞:國家主權

陳燕娜 董宏偉

摘要:國際法對民族自決權尤其是其全民公投制度界定不清,導致在理論與實踐存在頗多爭議。本文將擯棄以往通過法律的、歷史的、現實的三種主要的分析思路,分別從國際法學者和國際關系學者對于國際法效力來源的解釋入手,為解決民族自決權爭議提供全新視角。

關鍵詞:民族自決權;國家主權;國際法效力來源

1. 引言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個有眾多拐角的屋子,每一種理論都只能解釋到一些邊角,不可能解釋整體[1]。國際法學者與國際關系理論學者的研究正是如此,前者認為國際法的拘束力來源于法律客觀的力量,在強制執行論者看來是制裁、自助與反報;在自然法學者看來是規范的正義和人類自然與社會屬性;在實在法學派看來則是規范的產生途徑——同意。后者則認為是國家的主觀意愿導致國際法被遵守,這種主觀意愿在權力政治學派看來是國家實力;在利益論者看來產生于衡量規范內部規范的利益分配;在名譽論是國家內部的社會認同和社會價值;在政策定向學派則是決策規范產生的方式[2]。前者關注規范對行為的約束,后者則側重現實對行為的影響。本文從這兩個不同領域入手,嘗試尋找界定民族自決權的全新視角。

2. 從國際法學者看民族自決權與國家主權的沖突

國際法學者觀點可分為兩大類: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前者主張國際法的約束力來自“自然理性”,國際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后者主張國際法效力的來自現實的國家同意或者共同意志,“公認”是國際法的唯一基礎。

2.1 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學者主張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是先驗的。自然法學派有諸多分支,大致可以歸結為三種。

(1)基本權利學說。國家猶如個人。個人被假定為在其組成政治社會或國家之前的社會狀態下生存,而國家則在未形成超國家的社會背景下生存。每一個國家,由于作為國家這一事實,都被賦予特定的,或固有的,或自然的權利?;緳嗬f試圖從國家的自然屬性中推導出國際法的拘束力。既然國家權利是固有的,則遵守包含有國家權利的國際法規則就是正當的。

(2)國際社會連帶說,從國家的社會屬性中尋求國際法拘束力,認為國家在國際社會交往這一“社會事實”使得通過國際法維持國際秩序成為必要,從而國家間相互聯系的事實即為法律拘束力產生的根據。

(3)法律必需性理論,它在社會連帶學派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來源于社會的法律之所以有效,根源在于人類的基本需求。根據這一學說,法律并非是歷史的偶然發展,而是人類聯系的實質要素。哪里有人類社會,哪里就有對法律的需求。

綜上所述,從不同角度論證國際法效力來源,可得出界定民族自決權的三個視角。

2.2 實在法學派

實在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同意受拘束的實在法規則的總和,未經國家同意的任何規則都不能稱為法律,國家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來源。實在法學派也有眾多分支,較有代表性的主要以下兩種分支。

(1)共同同意說,主張國際社會的各種規則只有經過各國共同同意,才對各國發生效力。即國際法的效力來源于國家間的協議。

(2)約定必須遵守說,又稱最高規范說,是奧地利國際法學者凱爾森首創。約定必須遵守被作為國際法體系一項絕對的理論基礎,本身即為最高規范,所有國際法規則的拘束力都是由這個原則演繹而生。

與自然法學派相比,實在法主張對法律進行實證分析,不應添加任何道德因素,主張法理學必須對人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進行考察,那些一般原則含糊而不精確,不具有價值,有價值的是實際的狀態。反映到對民族自決權的界定上,表現為對國際法淵源的分析,但問題在于,目前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權的具體界定并不清晰,在民族自決權的主體上各國有明顯分歧。從實在法學派出發,在界定民族自決權這個問題上能做的應當是依據共識進行原則性的界定,這種界定無疑是牢固的。

3. 從國際關系學者看民族自決權與國家主權的沖突

國際關系學者對國際法拘束力的研究以“國家為什么遵守國際法”的問題形式提出,從不同角度對遵守原因進行闡釋。

3.1 權力政治理論

漢斯·摩根索是權力政治說的主要提出者。他重視國家間政治力量的作用,主張在權力、影響和支配的意義上理解國際關系。權力是核心要素,而法律僅處于附屬地位。即便存在規范性的法律,其效力依據不能獨立于政治分析來確定[3]。權力政治學說產生于二戰期間,并在戰后逐漸發展完善,然而該學說混淆了法律與政治的界限,以國際政治來取代國際法,有將強權政治正當化之嫌。故并不適合界定民族自決權,但可以為詮釋民族自決權遇到的困境提供新的視角。

3.2 政策定向學派

與權力政治理論相同,政策定向理論也從政治和權力的角度分析和解釋國際法,但將其名稱替換為“政策”和“決策”[4]。認為法律不僅僅是規則,還包括政策決策和一切有關活動的全過程。政策定向學派所描述的權威決策過程包括七個階段,分別是參與、期望、抉擇背景、基本價值、策略、結果。該思想可以用來分析民族自決權的爭議走向。

3.3 利益說

國際關系的利益論者主張,國家遵守國際法主要是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如果國際法規范體現了國家利益,則國家就會遵守反之,國家違反國際法也是因為國際法未能體現其利益。此前學者們在以現實的分析時所使用的標準與利益說是不謀而合的。

3.4 名譽論

名譽論主張,國家之所以遵守國際法,并非是因為懼怕國際社會的集體制裁或其他國家的報復,而是因為違反國際法會給其造成名譽的損失。在本質上,國家名譽是國家利益的一個方面。當國家關心其形象時,名譽就發揮促進國際法遵守的作用。該理論可以直接作為界定民族自決權的全新視角。

4. 總結

通過對國際法抽象拘束力及其來源進行分析,可建構民族自決權界定的全新視角。從國際法學家對國際法效力來源的解釋入手,在自然法學派這一分支上可為界定民族自決權提供道德和倫理層面的說理的理論支撐,在實在法學派這一分支上則是依據國際法率淵源的共識進行原則性的界定;從國際關系學者對國際法效力來源的解釋入手,國際關系學者側重于解釋國際為何遵守國際法而不是直接回答國際法的效力來源,因而不同的理論學說對于界定民族自決權的意義是不同的,如權利在政治理論以其獨特的誕生背景可以很好的解釋民族自決權國家層面的分歧,而名譽論可直接作為界定民族自決權的全新視角。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pp.217.

[2]潘德勇.論國際法的拘束力[D].武漢大學,2011.

[3]Hans J.Morgenthau,Positivism,FunctionaIism,and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4,1940,pp.260-289.

[4]Myres McDougal.Intcmational law and policy:A Contemporary Conception,82 Rccueil Des Cours, p.181., 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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