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視野下好意施惠的責任

2020-08-17 07:24岳利利李大鵬
時代人物 2020年6期
關鍵詞:司法解釋區分行為人

岳利利 李大鵬

一、好意施惠的概述

1、好意施惠的內涵

好意施惠行為的含義最早源于德國,在德國學者的書中簡單的提到其概念。英美法系也對好意施惠進行了界定,包括國內學者也有不同的觀點,但都沒有形成通論,大體上認為好意施惠出現在人們的交際關系中,與友誼、同事、社會交往相關,為了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友好關系,而去實施的程度輕微的行為,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好意施惠指當事人以促進他們之間的關心愛護之情,以幫扶為主要目的,一方主體幫助另一方主體實施一定的行為,純粹是出于道義,不向對方收取任何費用,沒有任何受法律約束的主觀意思,而實施有利于他人的行為。

2、好意施惠的特征

首先,好意施惠具有善意性,當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報,基于好心,自愿實施行為,純粹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人情世故、道德倫理而實施的行為。其次,好意施惠具有無償性,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最初的想法是幫助他人,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從來沒想過在實施一個道義行為之后向對方索取報酬。最后,好意施惠具有社會性,好意施惠雖然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較低,不受法律約束,在實施好意行為后不受法律調整,甚至在雙方約定后,一方未實施約定的行為,另一方不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未實施行為的主體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只是未兌現承諾,并且該“承諾”屬于社會范疇。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像請客吃飯、相約看電影、幫忙拿東西、問路極其頻繁發生,不可能因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好意施惠的現狀

1、未作專門規定

我國法律中沒有出現關于好意施惠的法條,通說認為其屬于社會層面,與嚴謹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不同,當事人不會因為日常生活的小事頻繁去追究行為人責任,造成關系不和諧,也會使司法資源浪費,產生的結果是法律未作專門規定,不受法律調整。在發生好意施惠侵權行為之后,一般援用基本原則類似于公平、誠信、公序良俗原則來處理相關案例,基本觀點是考慮好意施惠的善意性,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具體法律體現

合同法規定的承運合同,如果承運人無償搭乘自己的朋友,導致朋友受傷,此時承運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見義勇為行為,一方救助另一方主體,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可以進行適當補償。

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因幫工致人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例如:鄰里之間的互幫互助,一方當事人幫其富有的鄰居扔垃圾,經常能看到鄰居把很新的東西扔掉,這次在幫鄰居扔東西時看到未封口的垃圾袋中有花瓶,本以為是普通花瓶,在扔完垃圾之后,鄰居發現是價值連城的花瓶被他人撿走,向當事人追償,此例若按好意施惠處理當事人無需承擔責任,但若適用幫工的規定,當事人主觀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也很難區分,此時當事人出于好心而幫鄰居實施的行為確實導致鄰居受損,能否適用幫工的規定需要進行研究。

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公布的《民法典》分則中:準合同部分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了無因管理,像幫鄰居修繕即將倒塌的房屋屬于無因管理,幫鄰居清掃門前積雪或垃圾就屬于好意施惠,對比兩個小例子其構成要件完全相同,只是程度不同,無因管理就是好意施惠在分則中的體現,實踐中也較難區分無因管理和好意施惠;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好意同乘,機動車好心搭乘乘客,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法條未對重大過失情形具體闡明,只是單純列舉出現重大過失是需承擔責任。

3、司法現狀

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因不當實施好意行為產生侵權的案例,例如好意同乘、共同飲酒、樓上樓下案等。在處理具體案例時各地法官處理方式不同,因法律對好意施惠未作明確規定,還有存在類似法律行為與好意施惠很難區分,重大過失情形不明確。法官發揮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作出處理結果分別有駁回訴訟請求、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依據過錯進行賠償??紤]其根本原因是裁判標準不統一,才導致同類案件處理結果不同,相類似的案例不同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不一,不利于保護全部當事人的權利。

三、好意施惠民事責任的承擔

1、靈活處理案件

在最新發布的《民法典》總則部分也沒有對好意施惠進行專門的規定,以后在解決好意施惠案件時,若堅持采用基本原則解決案件,法官依然不容易衡量,處理結果必然和之前并無太大差別?!睹穹ǖ洹贩謩t的基本觀點是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本文觀點也是如此。好意行為值得鼓勵,結合出現的多起案件,在實施好意施惠行為后畢竟產生了侵權結果,受害人也需要被保護。法官依據基本原則作出相應判決,可能達不到當事人的心理預期。先采用調解方式解決,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損害程度,結合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以及行為人的態度作出調解結果,調解結案更能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采用調解方式,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已經有明顯侵犯當事人的故意,主觀存在過錯,那就依據分則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決,具體的損害賠償結合受害人的損害處理。

2、頒布相應司法解釋

2020年1月1日即將生效新的民法典,再對法律進行修改不是明智之舉,可以發布相應的司法解釋。結合法律中的現狀,好意施惠和類似法律行為難以區分,重大過失行為未作明確規定。學界對于幫忙捎信、公交車到站叫醒、指揮倒車等這些屬于好意施惠沒有爭議,但是在遇到鄰里之間的幫工、免費搭乘、相約旅游、好意分享食物產生侵權時,將這些情形區分為好意施惠或侵權行為處理結果完全不同。通說觀點認為好意施惠不能追究行為人的違約責任,并不影響侵權責任的追究,特別是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將實踐經驗納入其中所作出的,對案例有更大的指導作用,更能解決實務問題。最好在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中對好意施惠和侵權行為進行進一步區分,或者發布專門的好意施惠司法解釋區分好意施惠與合同、類似侵權行為的區別,在專門司法解釋中對好意施惠的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在實踐中沒有形成對重大過失情形的通說觀點,需要在司法解釋中對重大過失行為進行明確說明。

3、發布指導性案例

每年最高院都會發布指導性案例,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能依據同類案例作出判決,但是,指導性案例對于各地法官處理案件也有不容忽視的作用。每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都是篩選全國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對裁判標準不統一有很大的參考作用。避免各級法官過度發揮自由裁量權,減少同案不同果的現象??梢悦磕臧l布專門的好意施惠指導性案例,為好意施惠行為指引方向,促進好意施惠產生侵權行為的解決。達到減少善意行為人心理恐慌,也鼓勵人們實施善意行為,更好的保護當事人權利。

好意施惠行為值得贊揚,也有利于人們的人際交往,結合出現的案例,其侵權結果也不是行為人樂于見到的,而且各地案例處理結果不一,此類案件已經引起學界和司法界的重視。本著保護當事人權利的目的,從我國法律規定出發,對好意施惠進行研究,提出相應的建議,作出一些設想,為將來好意施惠制度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徐曉丹.論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責任[D].中國政法大學,2017.

[2]嚴立.論好意施惠人侵權責任之減輕——兼評《民法典(草案)》第1217條[J].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01)

[3]宋柯.情誼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8.

[4]張可秋.情誼行為侵權責任探析[D].黑龍江大學,2018.

[5]盧毅.淺論好意施惠行為的致損問題[J].經濟研究導刊,2020(11)

[6]列美儀.論情誼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J].法制與社會,2017(11)

猜你喜歡
司法解釋區分行為人
自殺案件如何定罪
拘禁型索債行為構罪分析
區分“我”和“找”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研究
區分
敲詐勒索罪
環境侵權司法解釋發布
論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