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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探討

2020-09-06 14:08蘇紅偉
現代營銷·信息版 2020年7期
關鍵詞:合伙制公司制股息

蘇紅偉

摘? 要:私募股權基金對創業來說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當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發展速度比較快,但稅收政策已經大大落后于其行業的發展,尤其是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稅收法規。本文在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分析其存在的稅收問題,以此提出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稅收的改革政策,制定合理的稅收制度,以此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

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現狀

稅收政策是國家對本國經濟調控的一種重要方式,私募股權基金是金融和產業創新的產物,其運作方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利于經濟的發展。政府不斷采取相應的政策促進其發展,并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能夠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發展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優勢,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極大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利用更多的資金促進基金發展,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當前私募股權基金主要分為三種不同的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及契約制,這三種形式的法律基礎有所不同,在課稅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無論是哪種形式,私募股權基金業務的納稅人一般包括三個方面:投資人、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等。所得稅稅收征收對象一般是兩種,一種是來自于股息、紅利方面的收入,另一方面主要是股權轉讓。本文主要對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相關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進行討論分析。

(一)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稅收政策

股息、紅利方面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公司制基金管理人投資于公司制基金產生的收入是免稅的。同樣按照此規定,如果是公司制投資人,其從公司制基金獲得的股息方面收入也是免稅的。

公司制基金,在企業所得稅征收鏈條中,對于股息方面收入分配是一個連貫的鏈條,從項目公司分配所得稅后利潤開始,在分配給項目公司股東(公司制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其再向公司制合伙人進行分配股息的整個環節,各公司制主體均可享受免稅待遇。

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進行股權轉讓繳納所得稅的原則是“先稅后分”,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公司制基金對所投資項目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所獲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一般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同時公司制投資人對于投資公司制基金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收入也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投資人是自然人,則需要繳納20% 的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的形式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進行投資滿兩年時,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進行抵扣當年納稅所得額。當年不夠抵扣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中進行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稅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所分配的股息、紅利方面的收入與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存在較大不同?!镀髽I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有限合伙制企業無法享受“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政策。

有限合伙制基金造成企業所得稅征收股息免稅鏈條的中斷,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人從有限合伙制基金分得的股息將在項目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再次并入本公司應納稅額所得額中進行納稅,相對于公司制基金來說,實際為重復性納稅。

對于股權轉讓方面,合伙制轉讓是要能夠依據合同中的約定,主要是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約定分配。公司制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自然人投資者原則上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各地的一些扶持政策允許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市場并不是完全有效,首先是現行稅收政策的負外部性,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是為了創業創新進行投資,投資的行業一般是高新技術,這些企業的發展成果容易成為其他企業進行模仿的對象,成為促進國家發展的動力源。為了市場的發展,國家需要完善現有稅收政策,出臺正外部性稅收鼓勵政策,以促進市場發展。其次表現在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1/3都會存在失敗的可能,屬于風險比較高的行業,收益不穩。這種投資一般追求高回報,會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提供稅收優惠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可能存在的風險提供一定的補償,以此吸納更多的資金進行投入。目前關于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基金管理人獲得超額收益征稅規定不明確

投資人為了對基金管理進行約束,基金管理人一般需要以1% 的比例進行出資,投資人一般會從鼓勵基金管理人的角度,會將超額收益的20%分給基金管理人。當前相關稅收政策對此部分收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來說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投資收益,另一種是勞務報酬。在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制企業的情況下,如果認定為是勞務報酬方面的收入,將繳納6%的增值稅并可增加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如果被認定為是投資收益,則將無須繳納6%的增值稅,同時是否應增加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將存在爭議空間。

(二)股息、紅利雙重征稅問題

當前對于公司制投資人從公司制的私募股權基金中獲取的股息、紅利收入,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視同為居民企業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稅處理。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范圍,如果公司制投資人是從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中獲取的股息、紅利,在實際征收時存的雙重征稅問題,造成了嚴重的稅收負擔。

同時,對于自然人從有限合伙企業形式基金中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按照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是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是按照20%的比例稅率進行征稅亦無明確規定。

(三)基金虧損時的稅前抵扣問題

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伙人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基金出現盈利,應采用“先分后稅”的相關要求 ,即使基金并未分紅,也應該合并入合伙人的應納稅額所得額中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基金出現了虧損,則不可以用來抵減合伙人的應納稅額所得額。

2007年開始,國家出臺了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措施,但此優惠措施僅針對于創業投資行業,未覆蓋至私募股權基金整個領域。

三、完善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探討

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的制定首先需要遵循稅收合理的原則,使得公募和私募股權基金稅收負擔公平化,此外,要能夠明確相關的稅收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制定促進私募股權的規范化發展,也能夠防止可能出現的稅收漏洞。也能夠對金融行業的發展進行創新,避免可能出現的避稅問題。為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私募股基金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完善稅收立法體制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國家在很多方面沒有統一的稅收制度,各個地方為了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出臺了很多稅收優惠措施,比如西藏、天津等地,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私募股權基金企業注冊落地,更是打造了不少的基金小鎮,出臺了很多的地方稅收措施,形成了惡性的競爭環境。因此,在國家層面應該統一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稅收法律制定的權限,限制地方政府隨意出臺相應的稅收制度及解讀,促進私募股權基金在全國有一個公平的制度環境。

(二)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目前對于創投企業,國家明確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制度,以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但是對于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缺乏完善的稅收優惠制度,比如公司制企業從有限合伙企業分回的已經在項目公司層面繳納過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按照目前《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無法享受免稅的待遇。國家應該打通公司制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間的稅收管理通道,降低整體稅負,擴大稅收優惠的范圍。

(三)增加稅收優惠的方法方式

在美國,有很多的針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比如降低稅率、虧損遞減盈利、減免稅收、投資額抵減應納稅額所得額等,而我國對于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較少,不僅稅率沒有優惠,連投資額抵減也僅僅限于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多樣化的稅收優惠措施可以更好的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進而激發投資人、創業者的活力與激情,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四)加強稅務人員培訓及政策宣傳

基金行業本身屬于“小眾”領域,基金管理、運營模式非常復雜,涉及大量的法律合同,專業性極強。而由于我國歷史發展原因,稅收人員整體專業水平有待提高,造成基金財務人員在征求稅務專管人員意見時,往往無法得到專業的直接答復,很多情況需要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才可得到回復。同時各地區稅收政策規定存在一定差異,或各地稅收入人員對政策理解不一,給基金財務人員也帶來一定挑戰。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稅收人員的培訓及稅收政策的宣傳,爭取做到全國基金行業稅收政策解讀一致,降低基金運營成本及合規風險。

四、結語

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是國家發展中對經濟調控的一種方式,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需要政府不斷采取相應的政策促進其發展,并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優惠的政策能夠使得私募股權基金在發展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優勢,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極大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利用更多的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我們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出臺一批專門針對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稅收制度,增加更多的優惠措施,解決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以更快更好的支持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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