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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法在國內法庭的地位與國內法在國際法庭的地位

2020-09-10 20:25董妍橦
看世界·學術下半月 2020年10期
關鍵詞:盧旺達國際法法庭

董妍橦

摘要:國際法作為國內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在國內法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各國國內法的逐步完善也促使了國際法的發展,給國際法庭提供了很大的參考借鑒作用。本文通過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比較,與死刑存廢、文物保護和宗教自由幾個方面入手分析了國際法在國內法庭的地位與國內法在國際法庭的地位。

關鍵詞: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庭;國內法庭;地位

在全球日益一體化的今天,科學技術革命的發展促進了各國政治、經濟、文化交往的頻繁與密切,國際社會關系中,各國相互依賴程度也逐步加深,雖然社會制度存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也更不相同,但全球仍在建立一個統一的體系,將各國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而面對經濟全球化的出現,很多學者開始關注于法律是否也會存在全球化的趨勢。而法律全球化的實現方式,目前學術界認為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動,這說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越發開始密切。很多情況下,國內法的制定對國際法庭中的判決起到影響作用,而國際法的簽署與確立也同樣會影響這國內很多案件的判決。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

第一,法律主體不同。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而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其中國內法的主體數目比較多,雖然國際法的主體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有所擴展,但仍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調整對象不同。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現代國際法也調整國家與一些國際組織的關系,但這并不是主要調整范圍。而國內法主要調整國家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關系。

第三,法律淵源不同。國際法的淵源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的規定,主要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和司法判例和各國權威公法學說。國內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和國際條約等。

第四,效力根據不同。國際社會的特性決定了國際法是各國協商的結果,這就說明國際法的有效性來源于各國的合意。而國內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國內法的有效性來自于國內統治階級的意志。

第五,司法機制不同。國際社會是沒有專門的司法和執法機構,雖然現在有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國際性司法機構,但是它們也都是各國為了各自國家的利益而形成的,其強制性是非常有限的。而國內法就不同,有非常完善的司法和執法機構,這些機構有效的保證了國內法的秩序執行。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聯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區別雖然較為明顯,但從法的一般特性和法的適用方面來看,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聯系的:

第一,國際法和國內法都屬于法學的范疇,二者都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點。首先,國際法與國內法都是一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其次,二者所調節的都是一定的社會關系;再次,兩者都為各種行為規范,原則和制度的總和;最后,兩者都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第二,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內容上相互影響,為了各國能更好的執行國際法上的規范,各國國內法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國際法在國內實施成為可能,國際法也就變相成為國內法的一個獨特組成部分。同時,國內法的很多原則、規則和規范也同樣為國際法所吸收和采用。如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分別是從國內法中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不干涉他國內政”、“約定必須信守”等原則演變發展而來。

第三,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其適用方面也體現出兩者的聯系,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兩者之間更體現出互補的形態特征。任何一個國際法規則的實施都離不開國內法,因為國際法的規則大多數較為原則化、抽象化,即便具體性的規則在其真正實施過程中也還是需要借助國內法來實施。例如WTO法的實行,其具體規則需要各國遵照執行或實施,其原則化、抽象化的規則需要各國進行解釋方可執行,這也是同樣的規則在各國執行或實施情況有所不同的原因之一。同理可證,國內法上的原則或規則的實施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同樣需要借助于國際法的幫助的,國籍法和外交關系法就體現了這一點。

總而言之,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國際法和國內法分別依存的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之間的關系也進一步得到了加強,各國之間利益也同樣使得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聯系愈加緊密。

二、國際法在國內法庭的地位與國內法在國際法庭的地位

(一)死刑存廢問題中的體現

著名的東京審判中來自各國的數名法官對審判書的制定過程中激烈的討論,其問題的焦點之一就在于是否對審判中的戰犯適用死刑。其中我國梅汝璈博士對待幾個戰犯始終堅持判處死刑,是為了對中華民族飽受侵略摧殘的慰藉,正如他所說”只有死刑才能告慰死去的亡靈?!钡枰吹皆诮裉斓姆裳芯恐?,國際法中廢除死刑適用的確是人類法治的進步,其標示著人類將更加重視生命的價值,杜絕殺戮,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當然同時也應該尊重各國主權民主與各文明國家的國內法,在死刑存廢問題上,更加協調的發展。

1980 年,聯合國秘書處為第六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準備的一份文件中強調:”死刑是殘酷的,不人道的和墮落的刑罰……不應被接受?!?984 年,聯合國大會也批準了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擬定的《保障將被處死刑者人權的保護措施》,以便于為被指控死刑的罪犯提供最嚴密的法律上的保障。1989 年12 月15 日,第四十四屆聯合國大會以59 票贊成,26 票反對,49 票棄權,通過廢止死刑的國際公約。自此,基本上禁止死刑在國際法上的適用。

死刑廢除開始越來越被各國所接受,據相關數據顯示,到1987 年,當時在法律上與宣布死刑的國家已達48 個,這只限于明確宣布廢止和立法上予以確定的,不包括法律上保存而事實上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世界上沒有死刑的國家共85 個,占到全球國家數的47%,而在剩下53%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中,死刑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從此可以看出,國際法中對死刑廢除制度的確定影響了很多國家在國內法庭中的適用,當然不能忽視各國關于廢除死刑理論的發展與法制中的實踐也會對國際刑法死刑的適用產生一定的影響。

1996 年9 月位于坦桑尼亞亞阿魯沙的盧旺達法庭全面投入工作,在3 年多的時間里,盧旺達政府監禁了75000 人,他們將在盧旺達法庭受審,或者在盧旺達國內法院受審。盧旺達境內武裝沖突的性質決定了盧旺達國際法庭于盧旺達國內法院對沖圖中的危害人類罪行具有平行管轄權,但是由于兩個法庭在刑法實用上不盡一致,盧旺達國內法庭適用死刑規定,故盧旺達政府希望盧旺達國際法庭也適用死刑。1雖然最終由于國際安理會在建立此國際法庭時明確提出了反對死刑的規定,但是國內法中的一些涉及死刑的罪行還是多少會影響國際法庭中的判決。

(二)文物保護問題中的體現

2009年2月,法國佳士得公司宣布欲拍賣從圓明園掠走的鼠首和兔首銅像。為了阻止拍賣,追回國寶,多名中國律師聯合組成了“華夏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律師團”并進行了跨國訴訟,后被法國巴黎一家法院駁回了其要求禁止拍賣的訴訟請求而未能阻止拍賣。在后續的拍賣中,中國買家蔡銘超參與了拍賣卻聲稱拒絕付款,這一系列事件遂成為人們議論的話題。2事實上佳士得的拍賣行為、律師團的跨國訴訟、買家的“拒付”行為都涉及到諸多法律問題,其中的法律關系甚是復雜,既涉及到文物占有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又涉及到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只有明白國際法與國內法在各自對方法庭中的地位才能更好的解決文物危機。

文物危機的解決需要國際法加以調整,國際社會針對各種文物危機相應制定了很多種國際文物保護法規范,它們通過向國內法滲透并對國內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竟而對國內法庭中涉及文物危機的案件審判占有重要的地位,使得世界范圍內的文物保護運動得到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文物利用、維護和修復準則方面,我國文物保護法就完全吸收了國際法中關于文物利用、維護、修復所應遵循的原真性原則、整體性原則。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中規定了,我國除了古代遺跡、古物之外,民族文物、民俗文物和宗教文物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同樣也是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因此從法律文本上看,我國法律對文物保護對象的范圍的規定與國際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大體一致。

從文物進口限制的問題上看,國內法更注重于文物進口國對于文物的審核和禁止非法文物的進口,這與國際法中試行進口國寬松的文物進口政策有所不同,導致一般都不會對文物進口設置障礙,之后國際法庭發現此問題后,改進了相關公約的約束條件,增加了比如,防止本國領土內的博物館及類似機構獲取非法出口的文物;防止可能引起文物的非法進出口的這類財產的所有權轉讓;通過教育、情報和防范手段限制非法出口文物的移動,包括責成古董商保持一份記錄以載明文物的來源、提供者的姓名與住址以及每項售出的物品的名稱與價格,并把此類文物可能禁止出口的情況告知該項文化財產的購買人3等等條款,雖然這些措施并不是直接禁止非法出口文物的進口,但對非法出口文物流轉的限制能夠間接地起到抑制珍貴文物被大肆非法移往境外作用,這不得不說也同樣是國內法在國際法庭中所發揮的作用所致。

綜上可見,國內法以本國的文化遺產利益為基礎去構建本國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國際法是基于全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利益去構建國際文物保護法律制度,這兩種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有時二者是存在著沖突的,但二者在各自法庭中所占有地位和影響共同促使法律法規的完善,也使得文物危機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三)宗教自由問題中的體現

我國的宗教自由問題一直是西方國家攻擊的方面之一,很多國家利用宗教問題提出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存在缺陷,試圖用此借口來打壓中國。我國在借鑒國際很多公約的基礎上,制定了更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進一步保障宗教自由的實現。

聯合國制定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有關于“人人皆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考慮到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其所受的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規定以及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圍之內, 聯合國的《宣言》規定了9 項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 而中國在國內立法中都有相對應的體現。圍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宗教活動自由的法律保障, 中國國內法與國際法在基本精神、主體內容總體上是一致的, 在很多的環節上也是非常吻合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是面向全球不同文化、文明形態、種族、民族國家和社會制度, 而作出的一般性原則規定,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也不可以一成不變照搬照抄國際法的規定而制定,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來具體的操作。所以在宗教問題上,雖然國際法在國內法庭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視在一些宗教問題上,國內法的處理同樣給國際法庭中的判決或是國際法的立法上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作用。

注釋:

1.鄒雨妙.關于死刑存廢的國際法與國內法選擇——從《東京審判》看死刑存廢問題的發展[J] .法學研究,2009(5)。

2.李玉雪.圓明園流失文物追索面臨國內法國際法雙重困局[N] .法制日報,2009年02 月26日。

3.《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第7條(1)項、第13條(1)項、第10條(1)項。

參考文獻:

[1].邵津.國際法[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第三版。

[2].國際公法案例評析[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3].李文昊.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相關理論研究[J] .法治與社會,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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