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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犯罪構成的理論現狀

2020-10-21 07:25郭兵林
大東方 2020年3期
關鍵詞:犯罪構成構成要件

摘 ?要:長期以來我國的犯罪構成模式都是以“四要件”模式為主流觀點,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都是沿用這個模式。但近年來,隨著“三階層”模式的提出,人們在結合司法實踐時往往會發現解決具體案例時“四要件”模式與“三階層”模式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時甚至會出現定罪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背景下,結合對“三階層”模式的理解,對傳統的“四要件”模式進行改革具有現實性意義。

關鍵詞:構成要件;犯罪構成;四要件模式;三階層模式

引 言

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根據我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這也是長期以來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所采用的主流觀點。

進入21世紀后,隨著德日刑法“三階層”模式的引入,我國很多學者認為在現階段中“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可作為“四要件”犯罪論體系的代替物,“三階層”模式具有“四要件”模式所無法比擬的優勢。在這種背景下,“四要件”模式與“三階層”模式的體系之爭,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學術熱點問題。本文將從現階段我國的“四要件”模式的犯罪構成概念入手,重點討論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現狀,從而分析“四要件”模式存廢、改革方面的相關問題。

一、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沿革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源于蘇聯刑法。

新中國于上世紀40年代正式成立,因現實需要,不能再沿用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法律,因此黨中央決定廢除“六法全書”,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具有現實緊迫性。一批蘇聯的刑法學者來到中國的政法大學進行授課,為新中國刑法學創立提供了理論基礎和人才儲備。

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犯罪構成理論不同,蘇聯的社會主義刑法理論中的犯罪構成理論誕生相對較晚,而且經歷了曲折的過程,直至1938年的《刑法總則》一書中,才開始全面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因受蘇聯法學家的影響,把蘇聯刑法理論與中國本土化相結合的刑法學理論教材于1957年開始發行,隨著1979《刑法》的頒布,新中國第一步全國統編的教材《刑法學》于1982年出版。當時的學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理論應當以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本框架。①

進入21世紀后,隨著德日刑法專著的翻譯以及一大批留德、留日的刑法學者在理論界崛起,重新推翻“四要件”模式的呼聲日益增多。他們認為,“四要件”模式已經過時,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改革應直接移植德日刑法的“三階層”模式,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先進性。

在“三階層”模式當中,包含著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階層。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這三個要件之間,就存在著層層遞進的關系,此謂位階關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成為階層理論。②陳興良教授認為:構成要件該當性獨立于違法性,即使不具有違法性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也可以獨立存在,即兩者具有“即無后者,亦有前者”的關系;而違法性則依附于構成要件該當性,如果沒有該當性,違法性也就不存在,即兩者具有“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關系,而有責性依附于違法性,沒有違法性,有責性也就不存在,即兩者具有“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關系。③筆者認為,一個行為只要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的要求,那么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層面上,該行為也一定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一種行為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但是因為違法性排除事由,行為人不一定受刑法的非難譴責;只要某種行為受到刑法處罰,那么該行為也一定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因此“三階層”理論實質為層層遞進,相互影響的關系。

二、我國犯罪構成要件改革爭論

隨著刑法學界越來越多的學者支持引入“三階層”模式理論,“四要件”模式仿佛要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才能滿足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需要。因此,我國出現了不同的改革主張,以謀求“四要件”模式的先進性,符合新時期的法治要求。

(一)重新排列“四要件”

根據現行的刑法學教科書,犯罪構成的排列順序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筆者認為,現行的“四要件”模式的排列順序是基于當時刑法學者的立法水平所制定的,適合當時中國社會對于犯罪構成的認識,但就今天而言,犯罪構成要件所產生的不同排序觀點,體現出的是我國對于犯罪構成理論的深入研究,也因此推動著犯罪構成理論的不斷成熟、不斷發展。

就不同的排序論而言,具體又有不同的主張,主要分為:(1)以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來排列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①(2)基于系統論排序構成要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②(3)有學者提出構成要件應該遵循從客觀要素到主觀要素、從形式要素到實質要素、從行為到行為人的順序,可把四要件排列為: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③(4)從符合司法認定犯罪的過程出發,有學者提出可排列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而從符合犯罪行為發展過程上出發,可排列為: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④

筆者認為,在“四要件”模式改革的爭論中,重新排列順序是最為保守的一種方案,它在保留原有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根據現實需要進行重新排序,避免了要在理論界“另起爐灶”的問題。就排序問題而言,筆者贊成第四種觀點,即犯罪構成的排序可修改為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

(二)對“四要件”進行增減

也有學者認為要對傳統的“四要件”在部分要件上進行合并或者剔除,以構建起新的犯罪構成模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合并要件說。有學者認為通過的“四要件”模式過于繁雜,為了應對新時期的法治要求,在認同通說的基礎上,對原有“四要件”的部分要件予以合并。主張把原有的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進行合并,組成行為要件,因而構成“行為要件+行為要件”。⑤更有學者主張把通說原有的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合并為危害社會行為要件,組成“主體+危害社會行為+客體”說。⑥就合并要件說,筆者認為單純地合并某兩要件從而達到原有的“四要件”從表示數量上減少,實質不變的做法實屬多余。有學者提出對通說原有的“四要件”進行拆分,如犯罪構成的五個要件論: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客體、危害社會的結果及其與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危害行為的主體條件、危害行為的主觀罪過。①可以看出,此觀點意義在于拆分“犯罪客體”這一要件,客觀上增加了犯罪構成要件的數量,筆者看來,這與上文中單純合并構成要件的觀點一樣,并沒有從實質上改變構成要件的內容。

剔除要件說。因“四要件”模式在司法實踐中面對日新月異的案件時的各種疑難問題,有學者提出了對通說“四要件”中的某一要件進行剔除的理論,具體包括:(1)剔除客觀要件。主張犯罪構成要件為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三個要件。②(2)剔除主體要件。即主張犯罪構成要件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③(3)剔除客體和主體要件,即只保留犯罪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④筆者認為,簡單地剔除“四要件”中的某個要件以達到簡化的目的過于簡單,但對第三個方案,即保留犯罪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持謹慎態度。

周光權教授提出,在犯罪論體系上,可以認為客觀要件和違法性(違法排除事由)相對應主觀要件和有責性(責任排除事由)相對應,犯罪論體系演化為“違法、責任”兩階層體系。⑤如下圖:

筆者認為,周光權教授的觀點有其獨特的先進性。在對平野龍一教授和前田雅英教授的刑法方法論進行借鑒后,周光權教授在犯罪構成要件的構建當中貫徹了原則與例外、構成要件與阻卻事由的統一,即遵循了“二分法”的基本思路。這種思路是一種創新性的結合,把犯罪一般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和犯罪排除要件(違法排除事由、責任排除事由)相對應,能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過程中首先考慮刑法客觀主義的立場。犯罪客觀要件揭示的是行為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其必須先于犯罪主觀要件予以討論。⑥這樣就能不以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出發,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對某種行為進行評價,比原有的“四要件”模式更為先進。

(三)“另起爐灶”

有學者主張徹底摒棄傳統的“四要件”模式,借鑒境外的犯罪構成模式,主要可以分為一下兩種主張:

1.借鑒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模式可以稱之為雙層控辯平衡模式,也叫犯罪構成雙層模式,其包含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犯罪本體要件,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心態兩方面內容,第二層次是責任充足條件,指諸種合法辯護的排除。①第一、二層次分別側重國家意志和體現公民權利,發揮刑法保衛社會和保障人權的功能。這與上文提到的周光權教授的主張有所不同。這種主張認為犯罪的主客觀要件都包含在犯罪基本要件中,而排除刑事責任阻卻要件包括排除違法性阻卻和排除責任阻卻。②(2)犯罪基礎要件+犯罪充足要件。其中危害行為的客觀要素、危害行為的主觀要素和行為能力構成共同組成了犯罪基礎要件;犯罪充足要件包括各種正當行為。③

2.借鑒大陸法系。我國有學者也借鑒大陸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從而提出新的改革方案,具體有以下幾點:(1)陳興良教授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可改革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④這實質上就是德日刑法的“三階層”理論模式。(2)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理論應當多元化,主張“三階層”模式的基礎上,把“構成要件”改為“罪狀”,組成罪狀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以體現其法定性。⑤(3)事實+違法+責任。有學者主張,將傳統的“四要件”中的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分別改為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共同構成第一層次的事實要件;違法作為第二層要件;把傳統的犯罪主體改為第三層次的責任要件。⑥(4)更有學者主張以意大利的“典型事實+客觀違法+罪過”模式作為參照,構建出典型事實+違法判斷+歸責理由的犯罪構成模式。⑦

筆者認為,在上述“另起爐灶”的主張當中,鑒于我國當前立法水平和法治思維的原因,借鑒英美法系重構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并不可取。關于是否可把第3種觀點中的“構成要件”改為“罪狀”,筆者認為兩者體現的差別并不僅僅在于文字,體現的是兩種法律思維的碰撞。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當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等要素。而罪狀則是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的描述,它所包含的要素與構成要件相似但有所不同,總的來說,罪狀的含義沒有構成要件廣泛。

三、“四要件”模式的合理性與其缺陷

“四要件”模式長期以來是理論與實務界的通說觀點,其存在還是有合理的地方,同時,因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發展,“四要件”模式也面臨著實務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的沖擊。

(一)“四要件”模式存在的合理性

1.“四要件”模式符合當時我國的具體情況,具有歷史必然性。

上文提到,“四要件”模式的引入與奠基最初來源于上世紀50年代以俄為師的背景下,前蘇聯刑法學家貝斯特洛娃教授來華講授社會主義刑法學。在79《刑法》修訂前,鑒于國家政治原因,我國不可能采取資本主義刑法學的犯罪構成模式,因此最初采用“四要件”說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在“四要件”說提出的這幾十年里,對“四要件”模式的質疑日益增多,各種學者都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在實踐中,普遍的觀點都認為“四要件”模式方便、實用。①筆者認為,作為現階段刑法學界爭論的主要焦點所在,盡管“四要件”模式從實踐中很難發生冤假錯案,但隨著司法改革,為了達到一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目的,以貫徹刑法罪責行相適應的原則,“四要件”模式也許在日后會有新的理論對其作為支撐,促進傳統的“四要件”模式的發展,這樣才符合當代社會主義法制的歷史選擇性。

2.“四要件”模式作為邏輯性整體,具有內部合理性。

高銘暄教授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邏輯嚴密、契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征等內在合理性,并不是毫無法理基礎的特定政治條件下沖動的產物,而是經過了審慎思考、反復論辯形成的理論精華,其精致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種犯罪論體系。②

筆者認為,“四要件”模式當中各個要件的排列是經過立法者們通過不斷推敲,不斷討論與反復論證得出來的結果,在當時具有其合理性。無論是“四要件”模式還是“三階層”模式,都是為各類型的犯罪提供一個供司法者們可參考的模型。此模型提煉出某種行為一旦被認定為犯罪行為的本質構成要素,因此作為通說的“四要件”模式,從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等四大要件能全面地概括犯罪的基本特征。因而具有內部合理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二)“四要件”模式的缺陷

1.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兼顧問題

運用“四要件”模式,在司法裁判中首先是進行形式判斷,判斷某種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范所明確列舉的罪狀作判斷,形式判斷則與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有關。構成要件是給犯罪的判定提供框架,如果行為與該框架符合,則構成犯罪。同時,在進行實質判斷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犯罪客體”這一構成要件的影響。該判斷一旦完成,行為就被定性,被告人再為自己進行辯護也就無能為力。因此有學者認為把犯罪客體作為犯罪構成的首要判斷依據是不必要的,應當予以刪除,否則會導致司法適用上先入為主的危險,不利于保障人權和實現法治。①

2.重控訴輕辯護問題

我國刑法所采取的“四要件”模式在司法實踐當中實際上有“拼湊”要件的嫌疑,司法機關在審判當中如果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與實際案情嚴格集合起來,把各個要素套在各要件之中,這難免會使一個罪輕的甚至是無罪的行為因符合“四要件”模式,被認定為是犯罪?!八囊蹦J酱_實在打擊、懲處犯罪行為有其突出的地方,但我們不應該忽視刑法在人權保障上的機制。②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解決“入罪”與“出罪”的相關問題,在實踐當中就必須避免若完全符合四個要件,但有罪結論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保護辯護方稍顯弱勢的方面,使控辯雙方權力平等。

3.主觀判斷與客觀判斷問題

在大論法系國家,對某一行為的判斷必須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即將作為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體的行為全體作為判斷的對象。③在實踐當中,為了體現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實現罪刑法定原則,在對某一行為進行判斷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的特征,再對主觀方面進行評價。④

結合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現狀,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四要件”模式當中,主客觀評價是缺乏層次性的。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并列作為同樣重要的構成要件,由于“四要件”模式為平面式結構,這就導致了我們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時候往往是從行為人的主觀開始作為判斷的依據,如盜竊罪中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種理論框架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們在考慮主觀要件之后才考慮客觀要件,容易將沒有法益侵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性的身體動靜(但不是實行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人為擴大未遂犯的成立范圍,刑法就可能在某些問題上無可避免地陷入主觀主義的陷阱之中。⑤這樣明顯就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也就無法體現出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

結 語

作為通說的“四要件”模式存在即有其合理的地方,通過上文的論述,在新時期的中國為了保持我國的刑事立法的先進性,適當地對“四要件”模式進行更新也無可厚非?!八囊蹦J脚c“三階層”模式之間的爭論推動著我國刑法學犯罪構成模式理論的向前發展,同時也為我國培養更高層次的刑法學人才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在正確看待“四要件”模式存在合理性的過程中,我們也要看到其自身的缺陷,共同謀求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進步,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添磚加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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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兵林(1994.07—),男,漢,河南焦作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2019級碩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學)專業。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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