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姝 盧凡 王琳 鄒慶華
【摘 要】目的:了解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健康素養現狀,探究提高高職類院校學生健康素養的方法與效果。方法:2019年3月-2020年3月期間,以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在校大學生共600名作為研究對象,隨機分為觀察組與對照組各300名,問卷調查其健康素養評分,對觀察組進行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的干預,觀察干預效果。結果:干預前,兩組學生的健康素養各項評分對比,P>0.05;干預后,觀察組學生的各項健康素養評分高于對照組,P<0.05。結論:我校學生健康素養不高,應開展綜合、高效的知-信-行健康教育干預措施,將健康知識的宣傳、健康知識的建立及健康行為的養成與健康理論教育相結合,并貫穿在健康醫療服務中,以提高學生的健康素養水平。
【關鍵詞】知-信-行健康模式;健康素養;干預效果
【中圖分類號】R16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8714(2020)02-00-01
健康素養是個體獲取、理解和處理基本的健康信息或服務,并運用這些信息和服務做出正確健康決策以維持和促進自身健康的能力[1]。個人的健康素養直接影響著人體的健康狀況,研究[2]發現,我國高校學生的基本醫療素養、安全與急救素養、慢性病預防以及傳染病預防等方面的健康素養水平較低,存在認知滯后、認知不足的現象,加強對高校生的健康教育干預刻不容緩。本次研究采用調查問卷對我校學生健康素養水平進行調查,將知-信-行健康教育干預措施應用于我校學生健康素養的培養中,有效提高了我校學生的健康素養,具體結果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研究對象為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共600名。抽樣方法為:隨機整群抽樣法,以班級為單位進行抽樣,隨機分為觀察組與對照組各300名,兩組學生的體適能狀況、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對比,P>0.05。
1.2方法
干預時間為:2019年3月-2020年3月。對照組根據正常學期教學進行學習的安排,觀察組進行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的試驗,將健康知識的宣傳、健康知識的建立及健康行為的養成與健康理論教育相結合,主要從大學生個人健康技能、生活方式、健康行為以及健康知識與理念等方面進行干預,每周開展1次涉及健康運動技能、應急救護、健康知識、健康理念的宣講和技能訓練及組織健康知識活動,每周進行至少1次的個人運動處方干預,主要以早鍛煉為主,以課余鍛煉為輔。
1.3觀察指標
以衛生部《中國居民健康素養調查問卷》[3]為基礎,結合高職類院校學生實際情況與專家意見設計調查問卷,對我校學生的健康素養進行調查,主要從科學健康觀、傳染病預防、慢性病防治、安全與急救、基本醫療五個維度進行評價,問卷總分50分。分別于干預前、干預后進行評價,觀察兩組健康素養評分。
1.4統計學處理
數據經SPSS19.0處理,計量資料(x±s)行t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干預前,兩組健康素養評分對比,P>0.05;干預后,觀察組的各項健康素養評分均高于對照組,P均<0.05,見表1。
3 討論
一項研究關于江蘇民辦高校大學生健康素養水平的研究[4]發現,該校大學生的健康素養具備率僅為10.7%,可見高校學生的健康素養具備率并不高,本次研究中,我校學生未進行健康素養干預之前,其健康素養狀況一般,這一觀點基本與相關研究的觀點一致。
經綜合、高效的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干預后,觀察組對象的各項健康素養評分均較對照組更高,提示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有助于培養、增強我校學生的健康素養,其應用效果較為顯著。在健康教育實施過程中,應將健康知識的宣傳、健康知識的建立及健康行為的養成與健康理論教育相結合,培養大學生個人健康技能、應急救護能力、生活方式、健康行為以及健康知識與理念,強化對學生健康體適能的教育,對學生課余體育鍛煉與健康運動技能掌握程度進行考核,提高其對傳染病、慢性病的認知與防范的認識程度,確保學生身心健康[5]。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學生健康素養不高,應用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可激活學生對健康知識的渴求,引導學生樹立健康意識,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與行為習慣,提高其健康素養水平。
參考文獻
[1] 盛彤彤,邵海亞,程向前,等.南京4所高校一、二年級學生健康素養現況分析及對策[J].東南大學學報(醫學版),2017,36(04):581-586.
[2] 顧春華,余登來,張莉,等.上海市浦東新區某高校在校學生健康素養調查[J].職業與健康,2017,33(02):255-258.
[3] 邵偉,張更路.承德某醫學高校學生健康素養現狀及干預措施研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中旬刊),2016(04):128-129.
[4] 張偉,蔣詩泉,陳建杰,等.江蘇民辦高校學生健康素養狀況及相關影響因素[J].職業與健康,2017,33(01):110-112.
[5] 張瀾,董澤俁.基于大學生健康素養發展的健康教育研究[J].錦州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16(03):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