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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部《民法典》 為什么要引入“離婚冷靜期”

2020-10-27 01:08
自我保健 2020年8期
關鍵詞:婚姻生活念頭沖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引入“離婚冷靜期”的事情登上微博熱搜,許多網民表示“不贊成”。但我認為,“冷靜期”其實是給那些自己到民政局領離婚證的人,在協議離婚階段,給他們一點時間緩沖:如果有一方后悔,就當說了過頭話,不算數。對于兩個想得很清楚要離婚的夫妻來說,“離婚冷靜期”同樣有其必要性。

很多人在離婚前比較猶豫

很多夫妻在辦理離婚證之前,都很忐猶豫。與很多沒有離婚經歷的人想象中的離婚所不同的是,大部分的離婚者,在很長一段時期里,對于要不要離婚這件事,左右搖擺的情況比堅定決心的要多。

離婚畢竟是一次比較重大的人生選擇,影響面不僅涉及孩子、經濟、個人生活安排,還會影響比較長時間的心理狀態。離婚與否常處在拉鋸戰狀態,差不多持平,而且多半是不離婚占上風一點。如果此時有一個突發性事件發生,一時間加重了砝碼,然后跑去離婚。但是過一段時間,當砝碼又回歸到均衡狀態,就有可能會產生后悔心理。離婚應該是在比較冷靜的狀態下做出的選擇,我們有必要減少這種突發性事件造成的離婚。

離婚有時只是沖動的念頭

事實上,大量的婚姻生活都會有一些矛盾沖突,這和許多人想象中的幸福美滿的婚姻所不同。很多夫妻會因為不滿而產生了想離婚的念頭,只是因為各種限制,或者發生了改變,或者默默接受,而最終沒有付諸實踐,這才是大量婚姻生活的常態。

我們恢復到冷靜和理智狀態時,會覺得自己想付諸實踐的動力其實沒有那么大,那不過只是一時心急的閃念。當今社會,離婚比過去要容易得多,各方面的制度約束和社會歧視已經比過去好不少,這無疑會助長許多人把離婚的念頭付諸實踐的沖動,所以“離婚冷靜期”能讓這些可能是沖動的念頭僅僅只是念頭。

不排斥離婚或復婚的選擇

有人提出,如果對離婚感到后悔,也可以再復婚,不必卡著不放。這個觀點看上去有一定道理,因為復婚確實可以挽回一段關系。就像分手的感情,如果還是放不下,很多時候是可以再追對方的。但這又牽扯到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婚姻制度的象征意義和心理意義。既然離婚了可以復婚,那為何還要離婚?

有些人對待婚姻態度本來就是比較自由的,不會覺得一段離過婚的感情和沒有離過婚的感情有什么差別。但對于重視婚姻意義的人來說,兩個人是復婚在一起,還是一直在一起的差別還是很大的。一直在一起的意義是:不僅是從法律上,還是在心理層面上,夫妻之間的關系一直維系著,并沒有發生過斷裂。假設有過離婚的過程,不管是否復婚,都是一個重大的情感創傷,如果要繼續在一起,所需要花的精力,可能比兩個人一直在一起、沒有離婚而大得多。有些人可能就因為這樣的創傷,不會選擇復婚。因此“離婚冷靜期”并不排斥離婚或復婚的選擇,但實在沒有必要讓一段可以復合的關系搞得那么復雜。

冷靜期是解決問題的契機

有人問,“離婚冷靜期”里,夫妻雙方到底能冷靜嗎?別到頭來,只是白白浪費一個月的時間。其實,這也是我關心的問題。我覺得,“離婚冷靜期”可能只是提供了一個契機,即有這樣一個時間,讓愿意積極主動推動關系緩和的人,有時間去換空間。而這個空間是,在這個階段里面真正地冷靜下來,去反思一下這段關系的問題所在,并分析是否愿意朝著解決問題的目標改進。

夫妻之間能走到離婚那一步,他們出現的主要問題可能包括:沒有很好地適應婚姻中各自的角色,在婚姻角色和既有角色(工作、原家庭的角色)發生沖突的時候,不知道如何應對;因為原生家庭的某些原因,干擾和影響到了現在的婚姻;有些婚姻生活中的人際矛盾和誤會,沒有得到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在婚姻登記機構的介入下,在兩個人的共同努力下,其實是可以改善的,而且這個改善還具有比較積極的意義。上述問題很大程度上和婚姻本身的關系不大,和當事人自己的個性關系更大,是婚前就有、婚后愈演愈烈的。也就是說,如果這次處理不好,在將來的人生道路上,即便邂逅另一個人,也可能會重復今天的故事。為何不借此次機會,把這些積累下來的問題加以解決呢?

冷靜是個積極的價值取向

有人問,如果非常著急地要離婚,為何要強制別人“冷靜”?我完全能夠理解。出于各種情緒性的原因,想懲罰對方也好,想擺脫痛苦、難受的狀態也好,很容易選擇一個最直接的方式處理問題。但這恰恰是一個心理考驗期,考驗你能否在一個月的時間里,把情緒穩定下來,用理智做更清晰的判斷。如果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過了,情緒依然是波動的,也是不冷靜的,那么恐怕問題和婚姻沒什么直接關聯了。而如果一個月后,情緒穩定了,可以做出較為理性的選擇,那也就達到了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

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所帶來的沖擊和社會關系調整是巨大的,而且是破壞性的。我認為不管對誰而言,都不希望自己做一個草率、沖動,可能會傷害對方和自己的決定?!半x婚冷靜期”的實質,是給彼此一個都已經努力過的“雖然不圓滿,但至少沒什么遺憾”結局。離婚作為一個制度性的安排,避免對個體和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傷害有其合理性。特別是現在“閃婚閃離”的情況比較多,更有實際意義。人生重大的選擇,不管別人給不給你設置這樣一個冷靜期,難道你自己不需要給自己一個冷靜期嗎?個人覺得,不管法律要求不要求你“冷靜”,冷靜都應該是做重大選擇時應該采取的積極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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