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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2020-11-09 03:08商平
現代企業文化·理論版 2020年24期
關鍵詞:法人治理結構建筑施工企業國有企業

商平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20)08-042-02

摘 要 當前,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在改革過程中突顯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諸多問題,例如普遍存在一股獨大、治理主體權責不清、董事會建設不完善等問題,這些不僅影響了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制度完善,而且也掣肘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及綜合競爭力的提升。本文嘗試從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出發,對其現狀進行簡要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以資參考。

關鍵詞 國有企業 建筑施工企業 法人治理結構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在建筑施工企業發展與日常運行中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隨著當前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也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我國當前企業法人治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使其在現代企業制度搭建、法人治理水平等各方面存在欠缺,從而制約著企業健康循環、和諧可持續的發展,若想擺脫掣肘,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優化法人治理結構,正視問題,通過法人治理結構的合理搭建,進行企業固有經營弊端的解決。

一、完善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實意義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對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等主體之間進行協調、制衡的一整套企業管理制度。對于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調整不僅是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順應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更是對于我國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進行潛心培養的重要手段。從宏觀角度看,加強對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其在面臨改革深水區、攻堅期的必要措施,也是提高國有企業管理質量水平的必要手段,通過國企改革,能夠在使其獲得高質量、高品質發展空間的前提下,提升其在國內外的綜合競爭力。從微觀角度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能夠幫助提升在施工企業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可有效幫助企業建筑施工管理者做出更加正確的決定,優化企業決策機制推動企業法人結構之間構成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理想狀態,突破以單一領導管理模式的負面影響,確保其決策的客觀性和合理性,進而讓其實現更好的發展[1]。

二、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股一股獨大

隨著我國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建筑施工企業推向市場,并且在股票市場中上市,其產權結構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然而,傳統發展結構和發展模式的遺留性影響仍制約著股權的實際控制狀態,導致大多數股權仍舊被國資委控制,多元化的產權結構更多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當下普遍存在的現狀是企業管理人員以及技術骨干人員由于其管理要素和技術要素尚未融入到股權當中,并沒有實際的持股權,最終導致股東大會偏于國家層面,并且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也很難對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管理行為進行有效約束與制約,導致企業發展效率不高,很難實現以科學的制度管理來推動企業發展的目標[2]。

(二)治理主體之間權責不明

我國當前國有建筑企業公司制改革逐漸完成,已形成了以法人治理結構為企業主要管理模式,但是企業的管理存在主體之間權責不明的問題,并且這些問題已逐漸成為影響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企業管理層中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經理之間并未形成良好的權責制約機制,相互管理職能存在一定的重疊,導致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出現多種職能不清,分別下達管理措施而導致多頭決策和交叉管理等落后的管理行為,也存在經理層相應權利受限、監管權利過于寬泛的弊端,促使企業管理制度成為了企業快速發展的包袱,制度缺乏了有效的可操作性。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缺陷是影響其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因素。

(三)董事會建設待完善

在我國國有建筑企業中,董事會是核心職能部門,應該得到規范、科學的建設,以確保其在工作中能夠更好的承擔企業戰略部署及決策制定的重要職責。而當前部分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在董事會建設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局面,普遍體現于人員安排不合理的狀態,由于外部董事的占比過低,很容易失去對董事會決策輔助的實際功效,從而使其決策失去了公正與客觀性。除此以外,在人員構成上,該企業領域也存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成員人員重疊的現象,致使企業模糊了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經營權限,出現董事會無法進行對經理層有效控制的局面。

(四)監督機制不夠完善

我國國有企業內部缺乏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例如公路股份在改制之后,仍舊存在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在股份方面占絕對優勢的局面,導致相關成員無論在構成和決策方面受到較大影響,最終致使企業的運行和發展不能按照權責分明的原則進行良性發展。例如,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為了代表出資方對企業董事會及經理層進行職權及行為的有效監督,但我國國有建筑企業并未形成完整的監事會管理結構,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并且監事會成員綜合素養不高,導致監事會成員由于缺乏對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知識的了解,進而降低監事會進行監督的有效性。

(五)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的權利制衡作用發揮不明顯

我國有建筑企業正隨著市場的快速發展朝著公司制的方向發展,企業的管理體制仍然存在計劃經濟的影子,在其改革的過程中普遍缺乏對外部投資者的吸引,缺乏了主體制約,則導致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權利出現失衡,很難在企業內部建立完善的權力均衡體制,從而難以在此基礎上建立規范、科學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3]。

(六)經理層的市場化程度不高

隨著當前市場競爭壓力的不斷增加,職業經理人逐漸進入到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因此職業經理人為了能夠有效提高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則希望能夠在企業內部建立更加符合市場發展需求的管理模式。但當前管理模式的改革仍然處于初步階段,大部分國有施工企業經理層市場化不高。普遍存在經理層管理人員由上級任命的狀態,內部選拔機制不夠科學,外部通過市場化的人才選聘機制不完善,導致市場高素質的高級管理人才難以進入。與此同時國有建筑施工企業也缺乏完善的獎勵刺激機制,難以充分調動經理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成為人才流失的一大誘因。

三、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發展的對策分析

(一)優化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內部股權結構

作為企業法人結構治理的關鍵性基礎,股權結構起到促使法人治理結構良性發展的推動作用,而現實情況中,國有企業內部國有股份獨大的狀態嚴重影響到國有企業經濟市場化,所以在具體的改革過程中可以將投資主體逐漸多元化,以此來減弱國有股份獨大,而導致企業經營不符合市場發展需求的現狀,從而將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模式由政治治理轉向經濟治理。在股權結構變更過程中,通過管理要素和技術要素入股、有效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制度以及發展大法人股東制度等有效措施,進行各股權之間的結構關系的有效處理。首先可以確保管理要素和技術要素入股,通過股權分散,讓國有施工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持有股份,進行企業人員與企業生產效益之間利益的結合,從而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推動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通過管理層激勵機制的完善,可有效借助股票期權等經濟利益來刺激管理層的積極性,管理層做出更加正確的管理決斷和有效維護中小股東的基本權益,并且還有利于我國國有資本的保值與增值。

與此同時,在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發展大法人制度,積極推進法人股東擔任控股股東,可有效提高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管理有效性[4]。

(二)形成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保障

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企業法人治理改革與完善的過程中,為了確保改革成效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其內部管理章程的切實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在此過程中,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修訂確保黨委領導在企業重大問題決策中切實發揮核心作用,讓國有企業能夠依法發展。此外,國有建筑施工企業還需要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治理模式的優化,進行治理主體自身職業權限的明確,實現不越規、不缺位的良性協調,避免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因主體責任不明而出現的治理混亂局面發生??傊?,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要通過梳理依法治企、法人治理意識的樹立,推動企業的經營活動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合理的實施。

(三)加強董事會的結構性建設

作為完善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董事會的結構性建設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首先要明確董事會在企業建設與管理中的定位,通過對董事會工作職能的細化完善來明確其權責,確保董事會在執行決策的過程中,能夠通過集體審議、獨立表決等機制的完善來實現最終決策的科學性、客觀性和民主性。此外,國有建筑施工企業還需要對董事會成員進行結構優化,通過拓寬董事會成員的遴選渠道,進行外部人員配比的增大與內部成員的合理選拔,通過民主選舉的方式,在企業內部進行能力突出者的人員選拔,進而優化成員配比的構成,讓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董事會成為更廣泛的群體成員的權益代表。

(四)創新監督方式

企業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在于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并且進行對出資人的定位把控,為了確保監督機制的完善以及監督方式的創新性發展,監事會的工作人員需要通過自身組織建設的加強,讓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監事會從成員、比例上符合相關的制度要求,實現其構成人員的專職化和合理化,并且要通過上級直接負責薪酬及免責工作機制的搭建來確保其監視工作的獨立性。此外,還需要賦予監事會足夠的管理權利,能夠將監事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活動相隔離,以此來保證監事會工作的獨立性。這樣就可以有效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減少企業內部權力相互影響勾結的問題。在進行監督體系有效完善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將職工代表大會與監事會有機結合的方式,提升企業內部民主監督的群眾基礎,從而輔助民主監事會的監管職能。

(五)通過職業經理人制度的建立煥發經理層活力

經理層人員的有效管理是實現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輔助性措施,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人才引進與培養政策,從市場中或者企業內部吸納更多高素質的企業管理人才,對其進行契約化管理和制度化考核,并在此基礎上,通過定期培養來提升經理層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對其進行內在潛力的充分挖掘,以此保持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活力。

四、結語

對于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需要在充分結合其現實發展狀況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化改革,并緊緊圍繞現存問題,進行針對性調整對策的提出,以此為出發點,實現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綜合實力的提升。

參考文獻:

[1]沙漢華.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分析及對策[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3(33).

[2]顧漢卿.國有參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初步探析[J].法制博覽,2020(11):171-172.

[3]毛志誠.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現存問題及完善措施[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9(23):13,15.

[4]王濤.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的思考[J].現代企業文化,2019(3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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