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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法制史學的“治世”作用

2020-11-28 07:52吳晨晨
商情 2020年21期
關鍵詞:社會關系

吳晨晨

【摘要】周公作周禮開創了中華文化的先河,至春秋管仲使齊民享齊人之福,商鞅變法使秦強大而統一六國,莫定中華民族強大之基業,法家的“治世”之舉無不對社會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本文就將對法制史的“治世,#用進行論述。

【關鍵詞】富國強兵 禮法合一 社會基礎 社會關系

在中國自古以來,“法”從來都是“富國強兵,維持秩序”的不二法門,當然,法在各個時期的表現形式各有差異,如周之宗法以維系分封后各部之統治,戰國自魏文候時期布衣從政至秦王統一,變法始終在不斷的進行,這一時期是中華法系的形成之時,也是定格之時,后兩千多年以來大多時期都以此為藍本,其深刻的影響著封建王朝的統治,但經過二十世紀近百年的探索,在借鑒西方立法的基礎之上,我們建立起了私法與公法、并將行政與司法進行了分離,這是西方國家強大的根本,也將是往后我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助力。

一、立法的目的

法的確立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產物。當統治階級需要維系其長久統治時,則必然要建立一套秩序安定社會,此時法當應運而生。追本溯源,從史書中的記載來看,夏商更多的是神話傳說,并無確切立法記載,或者說是秩序建立的初期。周王朝初期四方依舊被強敵包圍,因此分封制與宗法制并用。周公作周禮開創了中華文化的先河,至春秋管仲使齊民享齊人之福,春秋第一霸出世;后重耳流浪至齊,得齊術,春秋第二霸出,齊晉兩國為春秋法家之代表,親賢重吏,《管子》是一部春秋法家“治世”之作。三家分晉后魏文候重用子夏、李悝、吳起、西門豹等確立了戰國第一強國的地位,子夏辦大學、李悝之《法經》、吳起之魏武卒皆代表著鄒寸最為先進的社會發展的趨勢,布衣從政、中央集權漸人帝王心,各國開啟了轟轟烈烈的變法圖強運動,而最為后世敬仰的商君,亦攜魏策人秦,兩次變法不僅改造了秦國百姓,也改造了后面的各代秦王,秦人經過二十年的變法,一躍成為戰國最強戰力,最終秦王政完成統一大業,至此影響后世兩千年的中華法系雛形已現,即一者以周公為始祖的儒家學派,注重德行,意在維持統治穩定;一者以商鞅為代表,注重刑法,注重建立秩序、富國強兵。后世各代帝王將此兩者發揮到了極致,兩千年的封建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這兩點確實具有其頑強的生命力。如西漢初以道、刑為治世之舉,人民的物質生活在極短的時間內得到了豐富,后為加強統治將道改為儒,唐禮法合一,宋理有“正風俗而防禍亂必以禮律之文為根本”,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依舊為德刑合一,但中央集權大大加強,至大清律例集大成者,也是最后一部封建王朝的法典。由此,古代立法的目的無非兩點,一為富國強兵,二維持統治穩定。

二、社會基礎

為什么封建王朝在中國會存在兩千多年,并且其法律的構成一直未有較大的變化?要回答這兩個問題,首先應當從社會關系來人手。春秋戰國是一個生產力發展極為迅速的時期,鐵器的廣泛應用,戰車、長戟的大量生產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可自從封建帝王統治以來,往后就再也沒有一次生產力的暴發,科技上雖然有四大發明,但司南并沒有被廣泛用于航海等活動,火藥也并沒有用于制造武器,印刷術與造紙術也發展的不慍不火,究其原因,一是封建王朝更對待人民更多的是統治,人民被束縛在土地上,維持安穩放在了帝國的首位,中央集權嚴重,極少的人參與決策,因此帝國的法令必須向這方面傾斜,因此我們會看到兩千年來,中華法系一直在德與刑之間徘徊不前,因為這兩種東西是維持封建帝國統治的根本,就如蘿卜與大棒一樣,百婦涼尤是對像,兩者的關系是對立的,是統治與被統治,百姓的選擇單一,做官與進行農業勞作,除此之外的行業都是不被鼓勵的。

其次,從人性的角度來講,人的私心,帝王們的私心,在發展與穩定的統治之間,帝王們的私心必然選擇統治穩定,必然選擇將人民束縛在土地上來吃草產奶。

當然這種制度在初期發展時有其積極的意義,比如戰國各國,秦王統一六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不足就逐漸顯現出來了,但此時底層百姓已經深入泥潭無法自拔,只能依靠外來的力量打破自身,只可惜這個時代有太多的偶然,中國人民等的時間太久。

三、對現世的啟發

以史為鑒,中國法制史對我們現在立法有極大的啟發,我們應本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原則來篩選出符合我們國情的有益之法。

雖然中國歷代法律的制定皆為君王的統治而服務,但其留下的各種案例、法律制定規則與相應的處理措施尤為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鑒,這些都是古人留給我們寶貴的財產,這方面相信在刑法、刑訴、行政法、行政訴訟方面更加珍貴。

與此同時我們更應看到古代法律所存在的弊端,其一、古法皆代表統治者的利益,人民屬于被統治的對象,沒有自主表訴求的流程,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卑躬屈膝的請求保護與主持公道,新中國成立的呼聲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政府是為人民服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與“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內涵。其次,古法對于私有財產沒有完善的保護措施,但卻強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同樣這也是百姓被統治的表現之一,私有財產得不到保護,百姓與君王奴隸有何區別,社會的發展就是人的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的發展,在政府的推動下或許能取得一些見效,但從長遠來看,這種機制缺乏活力,根本不能長久。最后古法行政與司法不分,行政對司法的干涉使得統治階級凌駕于百姓利益之上,司法系統在兩千年來幾乎未得到實質的發展,同樣司法與行政的混亂管理使得行政系統長期未得到發展,必然無法發展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政治形勢。

四、結語

中國法制史是一門充分體現中國古代社會發展脈絡的鏡子2,通過她,我們了解了古代社會的方方面面,為我們總結過去、開創未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她我們可以少走許多彎路,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我們摸著石頭過河的關鍵時期,這種作用更為關鍵。

參考文獻:

[1]張晉藩.談談中國法制史學的“治世”作用[J].《警察法學》.2013年01期

[2]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學的十年回顧與前瞻[J]《法學家》.199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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