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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輕刑化法律監督探究

2020-12-08 23:05胡海洋
時代人物 2020年35期
關鍵詞:犯罪人量刑立案

胡海洋

(炮兵防空兵學院 江蘇省南京市 210000)

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問題,不僅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更背離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甚至有可能使刑罰喪失原本價值。而針對這一問題強化法律監督,既要增強對此類案件的抗訴力度,又要建立相關的量刑建議制度。本文將從職務犯罪輕刑化的主要表現進行分析,借以探究更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督措施。

職務犯罪輕刑化的主要表現

立案輕刑化。職務犯罪輕刑化不止包括執行方面的輕刑化,還存在于立案環節,其中就包括部分地方私自提高立案數額的問題。在實踐中,這種現象主要表現有:部分地區將贓款納入到正常公務支出中并不予以扣除;部分檢察機關對于一些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職務犯罪案件并不予以立案;以退還贓款贓物作為不立案處理的條件等,這種現象導致了部分地區檢察機關查處的職務犯罪大案比例逐年上升。

緩刑等輕刑罰適用頻率較高。職務犯罪在量刑方面的輕刑化主要表現為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根據數據顯示,自2016-2019年某省職務犯罪生效判決共3260件,但其中被判決緩刑和免刑的案件已超出50%[1]。上述數據表明,在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被告人被投入監獄執行的數量極少。刑法之所以規定緩刑或免刑,是希望維護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并希望通過這部分規定維護司法公正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但在實踐中,這部分規定可能會被濫用,因此所導致犯罪輕刑化的現象頻發。

自首情節的濫用。在刑法條文中規定自首情節,是希望以此來鼓勵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規定、接受勞動改造,這樣才能達到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同時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執行效率。但是在實踐中,尤其是在此類案件中,部分機關對于自首情節的認定存在著放寬的現象。事實上,部分犯罪嫌疑人并非主動投案,根本不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但部分機關仍然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實陳述罪行”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主動歸案、如實陳述罪行”。

執行輕刑化。執行方面的輕刑化,既包括減刑方面,也包括在監獄內的勞動改造方面。在實踐中,部分犯罪人即使已經入獄,但他們的社會關系網仍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例如部分犯罪人在入獄前曾是社會地位較高的領導干部,他們在獄內也大多數從事事務性工作而非體力勞動,他們所享受的待遇與一般的犯罪人也有明顯差別。

加強對職務犯罪輕刑化法律監督的具體措施

加強立案監督。檢察機關不僅是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機關,同樣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因此在對職務犯罪輕刑化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更應該發揮其監督職能,從源頭上處理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問題。首先在立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應該嚴格打擊擅自提高起刑點的行為。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任何犯罪的起刑點、刑罰制度、量刑原則都應該通過法律規定,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擅自改變。其次,檢察機關應該加強備案制度。當前檢察機關對于自偵案件已經建立了立案、逮捕的備案制度,在法律監督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仍然需要建立對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撤銷案件的檢查制度,以便于從根本上減少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問題[2]。

增加抗訴力度。在量刑方面,檢察機關應該進一步加強抗訴力度,這樣才能減少在職務犯罪中犯罪人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執行的比例。一方面,檢察機關應該樹立起高度的監督意識,這樣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對于此類案件的一審審判,應當做好上下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制度,這樣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建立量刑建議制度。法律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實踐中,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也是職務犯罪輕刑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為了避免權力被濫用,也為了真正達到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檢察機關需要建立一定的量刑建議制度。職務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自首情節、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自首,檢察機關更具有調查權和發言權。因此在立案偵查的過程中,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只有證據同時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且證據確實充分時,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處緩刑或者予以減刑。而在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也應當對于減刑提出和合理化意見,這樣才能夠減少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現象。

強化執行監督。執行監督,不僅是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最后一層監督,同樣也是最重要的監督。首先,檢察機關應該加強事前監督[3]。在對監獄所提交的減刑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檢察機關還應該同時審查犯罪人的悔改表現等,這樣才能保證此類案件減刑的適當性。其次,檢查機關對于申請減刑的案件應當積極組織聽證會,在聽取申請人、檢察機關、法院、監獄工作人員的意見后出具減刑意見書。同時將減刑人員名單和減刑幅度予以公示,這樣才能做好執行監督工作,減少執行方面的徇私行為。

法律監督是處理職務犯罪輕刑化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重要措施。通過檢察機關的在立案、量刑、執行方面的監督,不僅能夠進一步減少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問題,也能夠提高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推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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