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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銀行信用風險及公司治理重要性

2020-12-23 04:53張雨芃
西部論叢 2020年16期
關鍵詞:中小銀行公司治理

摘 要:我國中小銀行數量較多,處于高速發展,監管不全,風險較高的階段。本文基于包商銀行事件,對我國中小銀行發展存在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得出公司治理在銀行風險防范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中小銀行;包商銀行;公司治理

2020年11月13日,包商銀行以其自身的名義在中國貨幣網發布關于對“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本金予以全額減記及累積應付利息不再支付的公告。這份公告發出后在市場引起軒然大波,對債市的影響顯而易見,很多信用債集中下跌,自此公告后包商銀行事件基本進入尾聲。包商銀行破產重組事件是中國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大事件,但其發生并不是偶然,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治理的失靈,包商銀行作為典型案例對我國中小銀行的金融風險防范及治理辦法起到警示作用。

本文從包商銀行事件入手,對其整個過程進行剖析,并對我國中小銀行發展現狀及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進行分析,得出公司治理重要性,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包商銀行事件始末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屬于非上市發債企業,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發展速度較快,分支機構遍布全國16個省。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并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托管包商銀行的業務,期限為一年,自此對包商銀行事件的處理拉開序幕。同年7月,接管工作進入第二階段,接管組對包商銀行相關資產情況進行核實,進行重組。同年10月,由于包商銀行資不抵債現象嚴重,無法通過引進投資者來分擔損失,無法進行重組,人民銀行以及銀保監會決定新設銀行并提供235億元額度的常備借貸便利流動性支持來推動銀行改革重組。

2020年1月,決定新設銀行為蒙商銀行,同年4月30日,蒙商銀行正式開業,包商銀行的4家區外分行相關業務等轉給徽商銀行,大多數省內銀行業務轉給蒙商銀行。5月23日,人民銀行發布延長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期限公告,延長六個月。11月份,央行和銀保監會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

包商銀行破產的根源是股權問題引起的公司治理失靈并引發嚴重的經營風險,根據資料包商銀行未及時將2017年和2018年年報進行披露,原因是包商銀行已經發生了嚴重的資不抵債經營問題,發生非常嚴重的信用危機。從已有數據來看,包商銀行不只是資本充足率低于銀行業監管要求的紅線,其內部管理更是存在嚴重的問題。通過查看包商銀行的股權組織結構可以看出其大股東持股比例非常高,而且其前十大股東通過查詢資料可以看到均為明天系控制的影子公司,可以知道包商銀行為明天集團直接控制的公司,明天系集團通過設立空殼子公司實現對公司管理層的人事控制和經營控制,明天系通過其設立的子公司來與包商銀行進行經營活動,套取資金,違規占用,最后發生無法償還的信用風險。

二、我國中小銀行信用風險

我國中小銀行是我國金融體系結構中的重要部分,本著金融服務企業的理念,中小銀行符合地方發展,服務于地方產業,具有下沉的特色,對小微民營企業起著重要作用。我國中小銀行數量眾多,但規模普遍較小,往往限制在地方,隨著我國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銀行打破“剛兌”的背景下,我國中小銀行發展面臨著更多的挑戰和風險。包商銀行事件暴露出很多我國中小銀行存在的共性問題,經營、信用、管理問題等都值得引起關注。

首先是銀行盈利能力下降,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改革各種非傳統金融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冒出并發展。2016年國家開始實行嚴監管、去杠桿等政策,這些政策使得中小銀行擴張資產規模速度減慢,無法通過同業業務快速獲得更多的資金。中小銀行的盈利受地域影響較大,受地方政策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影響,如包商銀行,其發展更多的受制于內蒙古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一些地方大客戶被大型銀行壟斷,使得中小盈利能力較不穩定,市場份額較小。其次是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較大型商業銀行相比低。根據有我國央行最新數據顯示2020年第一季度我國大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6.14%,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2.65%,農村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2.81%,到2020年第三季度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為16.25%,城商行的為12.44%,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降到12.11%。根據目前已有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中小銀行面臨較大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壓力,我國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較低的原因不難找到,就是銀行拓寬資本渠道受限,無法快速吸納資金,這同時也會加大中小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較低容易觸發監管紅線。

最后是最重要的公司治理問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公司穩定發展的關鍵,但是我國中小銀行普遍存在存在股權結構不合理以及股東不作為、干預銀行管理和治理的問題。包商銀行事件中明天系作為大股東對整個銀行進行實際控制,對銀行高管的任命沒有經過合理的程序進行,而是通過指派,是不透明的股權結構,這為明天系從銀行進行套取資金傷害存款人等利益打開通道。從包商銀行破產問題的根源就是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看出我國中小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待完善。大多數城商行和農商行與地方政府以及企業關系密切,容易導致銀行在發展過程中受到民營資本的影響,在沒有配套詳細有效的監管下,民營資本易參與到銀行的經營管理中,對銀行的經營活動、人事任命等插手并逐漸控制銀行。近兩年銀保監會加強對銀行公司治理的監察,查出許多中小銀行存在不完善的內控制度,關聯交易頻繁且沒有有效的限制,一些銀行通過關聯交易來為實際控制公司或利益相關人傳輸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傷害投資者和一些債權人利益,長此以往,大量資金無法回籠,導致嚴重的信用風險,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

三、防范中小銀行信用風險的相關建議

包商銀行事件不只是反映出我國金融機構在高速發展下蘊藏的風險,也為我國中小銀行提出警示作用,本文對如何防范中小銀行信用風險提出相關建議。首先,從源頭抓起,銀行要注重自身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與監督制度,股權結構要清晰透明,避免股東越權干預銀行經營管理,更要加強內部控制,防止股東發生非法套利、占用資金等行為。銀行要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做到透明經營,增加可信度,吸引優質投資者。其次,監管部門應提升銀行股東準入標準,要嚴格審核入股股東的資質、目的及構成,防止類似包商銀行前十大股東均為同一公司控制事件的發生。要加大監管部門對中小銀行的監管力度,及時監督銀行披露相關信息,對延遲披露信息和發生潛在風險的銀行要及時公告給市場的投資者,避免發生更嚴重的信用風險。最后,中小銀行擔負服務地方經濟的重任,但是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處于想擴大發展但又渠道受限的境遇,相關部門應盡快給出適合于中小銀行的補充資本充足的工具,使得小銀行不用上市也可以安全的吸納資金,來補充資本,更好的服務于地方小微企業的發展,推動中小銀行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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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雨芃,1997,女,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金融學碩士,公司金融。 本文通訊作者: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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