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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平臺相關調研報告

2020-12-23 04:53劉墨
西部論叢 2020年16期
關鍵詞:商家監管服務

摘 要:本文介紹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內容、架構以及發展現狀,并從法律視角對重點問題做出詳細解讀,擬以國家法律為依據,探索監管和打擊第四方支付平臺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行性策略,肅清第四方支付平臺運營環境,擠壓黑灰產業犯罪空間。

一、第四方支付的定義

第四方支付是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戶之間的,所謂第四方支付,又被稱為“聚合支付”,是通過局和多種第三方平臺支付、合作銀行以及其他服務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綜合支付服務,均屬于委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非法開展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無證機構,為商戶提供更多的方便正是第四方支付存在的理由。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應深入的同時正在做成一個體系,把各個行業商家及消費者連成一個圈并努力營造一個整體的市場環境,第四方支付在第三方支付的基礎上也漸漸地在發展。第四方支付在未來會被普及到娛樂場所,餐飲業而不僅僅局限于大型超市,但它也不會完全代替第三方支付,因為第三方支付對于小型商家來說更劃算。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第四方支付是種互利的支付方式,對商家,消費者,銀行來說,順便說一句現在有些私人公司也在提供第四方支付系統服務,他們通過收更少的中介費和銀行競爭,但在某些方面銀行作為官方手段更加安全可靠,所以在不存在壓縮成本問題的商家首選和銀行合作進行第四方支付。但是引起警方格外關注的是,第四方支付是黑灰產的一邊先與斂財的重要一環,也是監管的最后一道壁壘,沒有了支付接口,黑灰產就無法盈利。

根據商業模式的發展階段,可分為初級階段的聚合支付工具和以此為基礎的綜合金融服務。

聚合支付在4個層面的聚合體現

第四方支付黑灰產分工:

上游:包括源代碼開發、支付接口、空殼公司、跑分平臺等

中游:證書、拍照、接口、源碼等交易、身份證等四要素信息的欺詐與交易、黑鏈SEO

下游:分發、推廣、運營、費率收取、資金周轉

二、第四方支付的發展現狀

國內第四方支付規模自2019年的40.7萬億資金激增至2020年94萬億資金,翻了一倍不止;處理交易總筆數從2019年的1331萬億筆增加至3935.5萬億筆1。涉及黑灰產業比重最大的為博彩業,其他相對占比較多的產業包括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貴金屬投資交易、非法外匯及色情平臺。

三、針對第四方支付展開的調研――以通遼地區為例

調研小組在通遼進行了問卷調查,通過對顧客的支付習慣和對商戶的收款方式進行了研究,發表了 200 份問卷問卷結果如下:

目前在通遼市運營第四方支付平臺有四家,分別是“易星生活”、“百米生活” 、“收錢吧”和“易客商圈” 。其運營方式大同小異,營銷制度各有不同。作為“第四方支付”平臺,皆是通過承接“第三方支付”和銀行兩方,通過向使用的商家收取一定的多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手續費,賺取差價,進行牟利。在推銷過程中,大部分“第四方”公司先是承諾前期無費用( “第三方支付”需要收取的手續費仍由公司代為繳納) ,半年或一年之后, 開始收取高于 “第三方”所需。

1.如“百米生活” ,用戶每筆款項千分之二點五將作為手續費交于公司。

2.而另一些公司會制定比如每次提款滿 1000 元免手續費的制度,減少用戶的提款次數。如“易星生活”和“易客商圈”。

3.“第四方支付”平臺還可以提供的一項服務就是,在享受“第三方支付”自身帶有的如“鼓勵金”的福利之外,商家還可以在自己的平臺上制定獨立的優惠活動,以此惠及、吸引消費者。上述提到的“易星生活” 、“易客商圈” 、“收錢吧”、“百米生活”皆可做到。

以通遼餐飲店為調查對象,目前已調研的地方有各學校附近內餐飲店及附近餐館、萬達廣場、大潤發附近、維多利商場等。不同類型餐飲店第四方支付都有普及,使用了第四方支付的有連鎖店、加盟店和其他個人店。其中使用第四方支付的餐飲類店鋪幾乎同時還在繼續使用第三方支付。餐飲店鋪主要被第三方支付收款方式所覆蓋。

已經出現的第四方支付提現到賬方式也有很多種:

第一類為不收取任何費率,免費提現到賬,但資金不能立馬當天提現到賬,第四方支付會設置滿一周或幾天才能提現。

第二類是當天提現隔天到賬和滿規定金額才能提現。不收取任何費率的第四方支付很多會存在一些安全隱患,這樣的第四方等于在免費為商家服務,因此存在風險,但也不排除是一些第四方支付的推廣策略,先由免費吸引商家,在一定時間后,利用商家習慣和適應心理再開始收費。

第三類為收取費率的第四方支付,第四方支付收取的費率都由第四方支付自己去調整,不同第四方支付設置的費率多少會不一樣。正常設置千分之幾都屬于合理,設置千分之零點幾屬于低于一般第三方支付,這樣的第四方支付也存在風險問題,商家在選擇時需謹慎考慮。

收取費率正規合理的第四方支付,在提現到賬時間上也有不同,調研出現的第四方中,有支持提現立馬到賬的,有支持提現幾小時后到賬的,也有提現一天后到賬的。第四方支付是鏈接了多種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端口,商家在通過第四方平臺提現到賬時,第四方支付平臺出現延后現象是正常的,第四方要先通過第三方賬戶提現到自己賬戶再轉到商家賬戶,正常到賬時間為 T+1 個小時后,部分支持提現立即到賬的第四方支付為預先用自己賬戶提現給商家,再等 T 個時間后收取第三方支付的款項。

除提供提現方便的服務外,各第四方支付也會有設計客戶付款給鼓勵政策,并且第四方支付有專門的商戶 app,對于連鎖、經營多家餐飲店的商家提供方便,商家可以僅一個賬號管理多家分店,查收每家餐飲店實時的資金流入。多家餐飲店的收入都會在一個賬號里, 可以統一提現, 同時每家店還有不同的子賬號,用來登陸和在店內查收一天營業收入。由商家掃碼收款的方式也有兩種:第一種僅支持掃一種第三方支付的收銀系統;第二種支持多種第三方支付付款二維碼的收銀系統。第二種屬于第四方支付的其中一種類型,商家使用的收銀系統安裝有專門的收銀插件,安裝在電腦內,可以切換任意不同第三方支付進行收款,再統一通過第四方支付平臺提現到賬。第四方支付還能做到在商家使用第四方支付時,并不影響消費者繼續享受第三方支付帶來的優惠活動等。

通遼地區常見的第四方支付軟件:易星生活,百米生活,收錢吧,易客商圈,銀行做的有:工商銀行,交通銀行,美團也有聚合二維碼、第四方支付的一些軟件。

四、第四方支付的監管預防

1.支付結算持牌經營

不法分子通過開設所謂的網絡科技公司,以經營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為名掩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之實。與此同時,犯罪團伙成員通過網絡買賣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U盾等“四件套”,再高價出售給境內外不法分子用來牟利。

處在這一網絡黑灰產業鏈上游的,正是涉嫌洗錢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這些平臺與境外非法博彩網站或詐騙組織對接,利用“四件套”注冊網絡虛擬支付賬號,在資金幾經流轉后實現洗錢目的,然后不法分子再從中抽取傭金。

外部社會環境為第四方支付機構的發展提供了生長土壤,主要包括移動支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第四方支付是給第三方支付和客戶提供輔助性的服務?,F階段各種支付體系和支付方式令人應接不暇,第三方支付機構需持牌經營。從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公開目錄可知,至今已獲許可的支付機構達288家,為了進一步開拓市場提升效率,便出現了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服務的第四方支付機構。

第四方支付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術語,按照有關規定,第四方支付作為服務商僅提供支付結算技術的服務,不得經手資金。從法律層面來說,平臺經手資金本身屬于支付結算行為,而所有的支付結算行為必須被嚴格納入監管,要保障資金結算過程中的資金安全和客戶信息安全,否則社會會陷入混亂?!爸Ц督Y算機構還必須滿足反洗錢和反恐方面的規定,因而需要持牌經營,但有些涉及資金結算的第四方支付平臺并未持牌。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只是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附加服務,并且服務不涉及到客戶信息和資金結算,那么作為一種支付技術上的創新,沒有牌照限制不會帶來大問題?!?/p>

2.第三方負兜底責任

面對主動上門洽談的第四方支付服務商,商戶在選擇是否接受其服務時,出于對資金安全的考慮,都要注意其是否具備服務資格。如果服務商提供資金結算業務,則商戶必須要確認其是否持有支付結算業務牌照,否則就屬于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如果服務商僅提供技術服務,則可以通過向其開放支付端口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核實其資質。盡管第四方支付服務商和商戶有雙向審核,但也不排除有些客戶本身就是想通過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那些找第四方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客戶,要么是不明真相,要么是本身就懷有從事違反犯罪活動的目的,最后雙方一拍即合。實際上還有的持牌第三方支付機構縱容或者默許第四方支付平臺參與非法經營活動,因為這樣也能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帶來收獲,彼此之間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2。

對于第四方支付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給第四方支付平臺打開了一個支付接口,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像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客戶一樣。第四方支付平臺拿到了接口再為客戶提供連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如果服務過程涉及資金流動,那么實際上第四方支付平臺就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體系的一部分,既然屬于支付結算體系的一部分,就必須納入監管持牌經營。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僅僅是提供技術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也要監督這種服務是不是有可能導致客戶資金損失,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第三方支付平臺需要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第四方支付平臺僅僅作為一種支付技術或者一種金融創新,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和監控,必須保障承包出去的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果與第四方支付平臺合作的話,第四方支付平臺就相當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廠商,對于其所有業務,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因為第四方支付平臺是無牌照機構,只是一個給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服務的技術公司,業務核心還是屬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不管當出現什么樣的法律問題或者風險問題,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應該負兜底責任。如果把責任都歸攏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那么監管的壓力就會減輕。這樣一種責任劃分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如果直接去監管無牌照的第四方支付公司,對于監管機構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3.杜絕非法經營活動

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及風險早已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2017年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范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發展體現了互聯網金融市場對支付技術外包的需求3。人們對支付手段便捷性、安全性要求越來越高,而傳統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一些方面可能還有所欠缺,特別是在便捷性上存在不足,第四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支付技術還是有市場需求的。

現在的一些第四方支付服務公司規模都不大,技術能力、安全能力等有限。對于第四方支付平臺來說,要利用其本身的技術優勢和服務外包的優勢,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理補充,而不是去替代第三方支付平臺去做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不能做的違法違規行為4。減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5:國家層面要加強對支付結算體系的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加強對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防止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監管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第四方支付平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參考文獻

[1] 百度快照https://www.chainnews.com/articles/344796433465.htm

[2] https://www.mpaypass.com.cn/news/202005/21095404.html移動支付網

[3] 管理學院電子商務專業學生,姓名不詳,《基于 Ping++的第四方聚合支付商業模式探究》,河南工業大學《網上支付與結算》課程論文,2017年5月。

[4] 李苗,《我國網絡第三方支付法律監管問題的研究》,天津大學文法學院,2012年5月。

[5] 高秋美,《網絡第三方支付監管制度研究》,西北大學經濟法學碩士論文,2009年6月。

作者簡介:劉墨,1994年1月,內蒙古通遼人,內蒙古民族大學研究生,現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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