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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探討

2020-12-23 04:53劉貽石
西部論叢 2020年16期
關鍵詞:保護措施民法典生態環境

劉貽石

摘 要: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研究課題,項目與數量都是相對較多,不同研究側重的方向都有所區別,但是實際想要達到的目的都是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本文展開分析的核心在于,科學探討《民法典》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希望能夠使得有關專業人士獲得參考。

關鍵詞:民法典;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全面分析

《民法典》是我國社會極為重要的一項法律制度,主要是因為,《民法典》關系著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內容,《民法典》在內容中也給出了相應的回應。正因為《民法典》是我國發展以及人民生活中極為重要的法典。所以切實展開《民法典》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分析,往往也就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民法典》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分析

民法典在相關內容中明確提出,民事立法工作應當要切實的注重綠色的原則,明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切實的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此條立法原則開宗明義,為公民在生產生活中的民事行為,應當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更具法理規范以及價值的引導,這樣能夠為司法部門界定和處理各類民事案例,提供科學有效的參考依據。

《民法典》在相關內容當中指出,民事侵權責任當中出現的“生態破壞責任”,能夠為社會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開展,提供較為良好的法治保障,所以從這一點也就能夠明確的感受到,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作出了科學化的改變,這樣也就能夠有別于以往環境污染責任,生態破壞的有關責任,被賦予了全新的時代內涵。

二、關于《民法典》在推進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分析

民法典是我國極為重要的一部法律典籍,它規定著日常工作開展的方方面面,所以切實注重對民法典展開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在以往的環境污染責任當中,所救濟的都是因為污染所受損害的個體,所以在救治方面所體現的范圍較小,并且最終起到的作用也是較小的。然而,民法典中關于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卻明顯區別于以往的情況,因為它追究的是違法行為人,雖然追究的是違法行為人的本身,即便沒有導致私人人身或者財產受到直接損害,但是導致生態環境公益受到損害的破壞行為,仍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與應對,這樣也就更為有效的回應了當下的生態環境問題。從當前對環境污染受害者以司法補助以及補償的方式,到不斷加大環境破壞者的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更好的彌補了最近幾年來,國內環境立法和司法當中較多不合理以及漏洞的地方,這樣能夠從本質上切實的解決環境違法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而從根本上大大提升民事主體環境違法的成本,給不法人員以嚴重的懲戒,最終使得生態治理走上法治化的軌道,進而提升了生態治理的效能。

在當前現實生活的過程當中,因為民事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所導致的一系列環境污染的問題,使得人們的身心以及心理健康都受到了較大的損害,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較大,并且常常出現在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視野當中,正是因為這樣,民法典也就在其中對損害公民健康權利,以及破壞生態自然環境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且采取措施予以嚴厲的打擊,這樣既順應了民眾生態權益訴求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更好的彰顯了民法修訂完善中的與時俱進特點。民法典在生態環境保護中,所起到的作用,都是從多個方面出發的,雖然懲罰的模式以及力度的確存在差異,但是其根本的目的仍然未變,也就是將生態環境的保障,作為根本來看待,這樣一來也就能夠為廣大社會人士,提供更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同時還能夠確保生態自然資源的經濟效益,能夠從個方面得以發揮,促進我國綠色社會構建的目的得以實現。

三、關于民法典保護生態自然環境的相關內容分析

(一)從節約資源的角度展開分析

從這一角度來看,民法典的外延能夠較好的依據國家的與歐冠政策提出“資源利用紅線”展開初步界定,這樣能夠更好的促進資源節約,保障能源、水以及土地等主要資源,得到較為安全的利用和高效的利用,并且達到最高以及最低的要求。與此同時,在相關法律的資源立法過程中,也有節約利用的原則性規定,可以將其作為《民法總則》第9條“節約資源”所含有的單行法依據。從這一角度來看,因為生態自然資源本身所具有的豐富性以及廣泛性,所以并不存在一個總體性的節約資源要求,而是需要通過結合特定的領域來展開明確。在內涵角度上,還必須要切實看到,因為資源利用與經濟活動的緊密聯系,“節約資源”并不是簡單意味著“禁止或者限制利用資源”,而是主要通過提高利用效率、避免浪費來實現自然資源的高效以及合理化利用,這樣還能夠從能源的節約角度上,得到更加明顯的彰顯??傊?,節約資源是民法典關于生態自然資源保護極為明顯的一項內容。

(二)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

從環境保護這一層面來看,在有關內涵上,環境保護在民法典中并不是簡單的一個具有統一內涵的概念,而是單純的要求保護環境,應當具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并且針對其中出現的問題,還能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應對。我們應當看到的是,因為環境污染形成機理的特殊性所在,所以不同環境要素之間所具有的關聯性也是較為緊密的,在落實環境保護任務的時候,在不同領域之間常常會出現內在意義上的沖突,為了能夠更好的避免這些方面的沖突,所以民法典也在其中擬定了合理的應對策略,即在一個統一化的理念指導下,切實按照有效的措施,來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層面上的解決,以使得整個解決工作的開展過程,都能夠具有明顯的效用。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針對環境的有關內容,所包含的內容是較多的,規定了各種各樣的環境內容保護措施,環境保護工作部門的人員,在面對復雜多變的環境問題時,也就能夠依照民法典中規定的內容,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使得存在的問題,得到盡可能的解決。所以,在展開此項內容分析的時候,應當從宏觀整體的角度出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確保這些方面的問題,真正得到科學合理的解決與應對,這樣才能保障我國的自然環境生態平衡。

(三)從法律體系角度來看

民法典是一項極為系統的法律典范,尤其在生態環境保護內容上,所體現出來的法律內容,也存在極大程度上的包容性,切實有效的做好這些方面的內容分析,才能發揮相應的效用,所以注重展開這些方面的內容,往往也就具有較為明顯的積極意義。在法律體系上,民法典從整體以及細節等多個方面展開入手分析,利用法律的包容性,使得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相應問題,都能夠在法律條例中找到支撐,這位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操作,提供了堅實可靠的依據,注重這些方面的要點,必定能夠確保生態環境的質量水平得到提升。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在民法典的法律條文當中,明確的表明,有關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不論是何種程度,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并且懲處的對象,也會集中到個人上,所以這使得某些不法分子,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肆意破壞生態自然環境,所帶來的問題,必定是較為嚴重,如果不能注重這些方面的管理與維護,那么最終必定會使得法律體系的構建完整性,受到較為明顯的損害,所以需要在該環節的內容研究當中,投入足夠的人力以及時間,力求使得整項法律體系更為完善。

參考文獻

[1] 本刊編輯部.民法典,綠色條款有哪些?——民法典關于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30個條款[J].中國生態文明,2020(0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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