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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的證據評價方法體系

2020-12-25 01:34
山東社會科學 2020年2期
關鍵詞:出庭作證鑒定人司法鑒定

高 涵

(中央財經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1)

在科技時代,以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為依托的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不僅是司法機關認定專門性事實和處理相關專業類訴訟案件的工具,也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方法。鑒定意見在發現案件事實、甄別和補強其他證據的證明力、揭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以及延伸法官對專門性問題的認識能力等方面發揮著特殊作用,以至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成為控辯雙方的攻防要點和法官審查判斷的關鍵,受到當事人及職權機關的特別關注與青睞,(1)謝澍:《刑事司法證明中的專門知識:從權力支配到認知偏差》,《法律科學》2018年第4期。警察、檢察官、辯護律師和法官都越來越依賴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證言(2)王強軍:《美國冤假錯案件法內成因的考察分析與啟示》,《蘭州學刊》2017年第6期。。即使是最發達的科學技術,也難以避免技術應用上的誤差和局限,司法鑒定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則必須是確定的。這就使司法鑒定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與作為證據的確定性之間產生緊張,并帶來技術權威與法律權威確認案件事實的困惑。建構一個客觀、科學和公正的鑒定意見評價方法體系,對解決鑒定意見爭議、保障裁判公正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適用鑒定意見證據評價的方法論,有利于實現從單一的評價方法向科學、系統的評價方法體系的轉變。

適用鑒定意見證據評價的方法論,應當遵循方法選擇原則,即堅持科學與真相的價值目標、公正與效率的實踐價值以及合理與規范的制度意義,基于個案具體情況,以法庭質證的一般方法為主、重新鑒定和同行評議的程序性和技術性方法為補充,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邏輯清晰的證據評價方法體系。

一、法庭質證的證偽評價方法

作為庭審的中心活動,法庭質證環節的有效實現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問題,而是牽涉到刑事司法制度整體完善的問題。(3)楊宇冠、劉曹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質證制度之完善》,《法律適用》2016年第1期。鑒定人出庭是法庭質證的前提和基礎,專家輔助人出庭是協助雙方當事人和法官理解判斷鑒定意見的有效途徑,而法官作為訴訟活動中立的第三方,自始至終主持法庭質證環節,對專業的鑒定意見進行判斷,最終形成內心確信,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因此,通過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充分發揮法官在庭審中的指揮作用,保證法庭質證的順利進行,從而對司法鑒定進行客觀證據評價。

一是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該制度能夠充分保障控辯雙方質證過程的實現。針對鑒定意見,鑒定人出庭能夠進行詳細闡明,并接受雙方的質證,接受法庭質詢。這一過程是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作出證據評價的基礎,鑒定人出庭作證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均具有重要意義。首先,依據鑒定意見本身的性質和特點,鑒定人需要出庭作證。其次,鑒定意見屬于言詞證據,且本身所具有的科學性需要依靠鑒定人出庭當場說明,通過質證來提高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同時,鑒定意見只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的判斷性意見,法院行使審判權,有責任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而鑒定人回答法官的問題,能夠提高法官審判的準確性,幫助法官對事實進行準確認定。再次,根據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鑒定人需要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能夠讓法官對鑒定意見進行充分接觸和全面審查,最終做出正確判斷,從而保障控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庭質證的本質特征在于質,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有利于提高質證程序的合法性。(4)陳龍業:《鑒定人出庭作證若干適用問題探討》,《法律適用》2013年第6期。

我國法律法規都明確了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率依然低下?!缎淌略V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此規定比較籠統,大多屬于原則性規定,具體范圍不明確,特別是在啟動程序、通知方式、出庭質證的程序性規則以及對鑒定人人身和財產保護等方面沒有詳細規定,且內容狹窄,缺乏可操作性。鑒定意見適用法庭質證方法,其前提是鑒定人能夠出庭。因此,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完善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環節和程序,包括啟動、審查和告知程序,在開庭前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告知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事項。應當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方面,為鑒定人出庭作證提供保障。經法院同意,鑒定人可以不親自到庭,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同步視頻等方式進行作證。對于確有保護必要的鑒定人,法庭可以設置同步視頻作證室,或者采取其他保護方法作證,如遮蓋鑒定人外貌,掩蓋其真實聲音等。其次,對鑒定人出庭作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主要包括因出庭作證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必要費用和誤工補貼。立法機關應當出臺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明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主體、范圍、標準和具體程序。經濟補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一般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補償主體,并設置專項資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之中,這也是民生財政(5)唐祥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生財政理論創新和制度建設》,《經濟與管理評論》2018年第4期。的一個重要體現。補償范圍應當限定為出庭作證的實際費用,如誤工費、交通和差旅費、生活費等。出庭作證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鑒定人所在單位應當全面支持鑒定人出庭作證,并給予安全和經濟等方面的保障。最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鑒定人出庭作證進行監督和指導。針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依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追究鑒定人及其所在機構的責任。

二是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鑒定人出庭應當接受質證,而專家輔助人出庭則是為了協助當事人質證,專家輔助人通過向當事人、法官解答案件中專業性的證據材料或案件事實中的專業問題,并發表專業意見,為庭審提供技術性服務。借助專家輔助人制度,參與的專家、學者可以對鑒定意見進行更加客觀公正的評價,控辯雙方可以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質證,提高證據的公正性,滿足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的需要。專家輔助人對鑒定中主要技術問題的是非進行查明,進一步明確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幫助審判人員做出科學判斷,增強法官審查判斷鑒定意見時的內心確信,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盡可能地避免重復鑒定。專家輔助人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法律僅原則性地對專家輔助人制度進行了規定,但對專家輔助人的資格標準、選任程序、訴訟地位,專家輔助人意見的法律屬性以及如何參與刑事訴訟的過程等都沒有明確規定。為保障法庭質證環節的有效開展,應當完善我國的專家輔助人制度。首先,對專家輔助人的資質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制,提高專家輔助人的資格門檻。擔當司法鑒定方面的專家輔助人,應當具備與司法鑒定相關的多學科基礎理論知識,以及該專業領域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專家輔助人的資質絕不能低于鑒定人的資質。在專家輔助人到庭后,可以對其資質進行法庭審查,主要包括專家輔助人的專業證明資格、執業資格、中立性程度、回避問題、出庭通知證明等方面。(6)鄒明理:《專家輔助人出庭協助質證實務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14年第1期?,F階段,可以考慮由已具有司法鑒定人資格的專家或是由協會及社會團體舉薦的專家擔任專家輔助人。其次,強化專家輔助人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立場和態度。專家輔助人作為科學公正、司法公正的維護者,在法庭上對鑒定人提出質疑,對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和建議時,一定要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立場,必須遵循以客觀為依據、以科學為準繩的原則。再次,明確專家輔助人的職責。專家輔助人法庭質證的任務主要有四項:第一,針對鑒定意見,憑借自身專業知識進行審查;第二,針對鑒定人提出的問題,依法進行說明和解釋;第三,針對鑒定問題所產生的異議進行辯論;第四,針對鑒定意見當庭陳述評斷性意見,并向法庭提交此方面的書面材料。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專家輔助人享有如辯論權、提問權等多項權利。專家輔助人主要是在質證環節對鑒定意見提出建議,在法庭質證的整個過程中,均應站在技術層面與鑒定人進行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較量,不能越俎代庖。(7)李學軍、朱夢妮:《專家輔助人制度研析》,《法學家》2015年第1期。

三是充分發揮法官的指揮作用。法官應當是一個價值無涉、態度無偏的中立裁判者,要在控辯雙方當事人之間和訴訟過程中保持中立。(8)黎曉露:《論我國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對鑒定意見進行法庭質證,在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發揮法官的指揮作用,保證控辯雙方平等參與和對抗,對鑒定意見的真實可靠性進行審查和認證。為方便質證,法官要確保鑒定人在出庭作證時圍繞鑒定意見進行陳述,陳述的內容包括以下四點:第一,明確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資質、能力等;第二,明確鑒定的程序事項,如啟動原因、是否應當回避、資料收集過程和分析過程等;第三,從科學技術理論依據、法定標準等方面,明確鑒定意見形成的過程;第四,鑒定的最終意見。

實踐中確實存在法官依賴鑒定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現象。有學者提出,“認證是法官心證的過程”(9)何家弘等:《簡明證據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頁。。法庭質證環節的有效進行,仰仗于法官指揮作用和審查職能的發揮,這也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法官在主持質證環節時, 應當重點從以下兩方面對鑒定意見進行程序審查和實質審查:一是對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進行分析判斷,二是對其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第一,從法定資質方面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審查;第二,從法定回避情形方面對鑒定人進行審查;第三,從合法合規方面對鑒定材料來源、取得、保管等環節進行審查,判斷其內容是否充足和可靠,是否符合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第四,從形式要件等方面判斷鑒定意見是否完備,具體包括鑒定事由、委托人、機構、方法、日期、過程等,是否簽名和蓋章等;第五,從法律法規方面對鑒定程序進行審查;第六,從專業規范要求方面審查鑒定過程和方法的專業性和規范性;第七,判斷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第八,全面審查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度;第九,從其他證據方面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是否存在矛盾;第十,從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角度判斷鑒定意見是否合法,是否獲得當事人的認同。(10)樊崇義、吳光升:《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規則》,《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5期。

對鑒定意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需要借助法庭質證的證偽評價方法。證偽是建立在批判歸納與證實方法的基礎上,從反面來檢驗和論證命題的方法。受制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現實世界中的事物是不可能被完全證實的。但是,很多無法被完全證實的科學法則可以通過具體的實踐進行檢驗,檢驗科學法則的方法就是對科學法則進行全面系統的反駁,或者借助否證的方法來驗證科學法則。(11)張雪純、葛琳:《證偽方法、經驗法則和心理因素——以影片〈十二怒漢〉為分析文本詮釋‘排除合理懷疑’在陪審團制度下的運作要素》,《當代法學》2005年第5期。

鑒定意見的普通證據地位及鑒定意見的非唯一性特征,決定了訴訟程序中必須具有法庭質證環節?!百|證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或當事人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詢問、辨認、質疑、辯駁、核實等方式對證據的效力進行質辯的訴訟活動?!?12)陳光中:《證據法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頁。在法庭上對鑒定科學性的質證需要仰賴證偽的方法,即從反面來論證和評價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從而實現對鑒定意見的核實及證據評價。不同于證實方法證明和肯定的全面性,證偽方法只需找到反例來論證命題的錯誤即可,更為方便快捷。適用于法庭質證的證偽評價方法,遵循了追求真相與提高效率的價值目標,反面質詢和檢驗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和時間成本;當庭質詢的評價方法適應了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確保了鑒定意見評價的公開與公正,也有利于規范和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

二、重新鑒定的實驗評價方法

虛偽排除理論認為, 不合法的取證行為違背了反映人類探求案件真相的司法經驗法則的程序性法律規范, 證據的客觀性難以保證,應當予以排除或修正,(13)劉大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解釋性重構——以功能缺陷的實踐彌補為目的》,《學術界》2019年第5期。重新鑒定就是一種對于虛妄證據的檢驗、排除方法和程序。我國現行訴訟法律對重新鑒定的規定較為簡疏,僅《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未明確提及,只是在次級規范對其做出了簡單規定。例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就通過列舉的方法明確了需要重新鑒定的具體情形;2016年修訂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于重新鑒定的啟動、司法鑒定的內部質量控制以及外部質量控制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原鑒定意見并不完備或并不確切,導致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或難以采信的,如鑒定意見與事實不符,與其他證據發生矛盾,其正確性、可靠性發生動搖;二是違法違規進行的鑒定;三是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不具備相關資質,或者不符合相關條件;四是提供的材料存在著失真和虛假情況;五是違背了應當回避的原則;六是鑒定意見不正確、不科學;七是鑒定報告存在著錯誤或虛假,如鑒定人因過錯導致報告錯誤,或者故意做虛假鑒定;八是其他情形??梢钥闯?,重新鑒定的適用范圍較為廣泛,是解決鑒定意見爭議和進行證據評價的一種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實驗方法。重新鑒定的評價方法,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應在訴訟中糾正鑒定缺陷的態度,體現了司法鑒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訴訟當事人的舉證權利。賦予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訴訟權利,有利于打破辦案人員、鑒定人員的絕對權威,解決存在的“鑒定壟斷”“一鑒定案”等問題,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切技術、一切規劃以及一切實踐和選擇, 都應當以某種善為目標。(14)楊愛華:《略論亞里士多德的善概念》,《齊魯學刊》2018年第3期。重新鑒定是為了驗證和糾正原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錯誤,但為了避免重新鑒定濫用和泛濫成災,防止案件陷入“鑒定—異議—重新鑒定—再異議—反復鑒定—繼續異議”的惡性循環,必然慎重對待和規范重新鑒定。一方面,要全面、客觀、準確地分析重新鑒定的原因,支持和維護合法、合理的重新鑒定,避免不必要或不合理的重新鑒定。不必要或不合理的重新鑒定會產生鑒定秩序混亂、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增加等消極作用,必須予以限制和避免。另一方面,為支持合理的重新鑒定、限制不合理的重新鑒定,保障重新鑒定能夠發揮客觀的證據評價作用,從而有效地解決鑒定爭議,需要從規范上針對重新鑒定的主體、程序、標準等加以明確。通過嚴格鑒定主體資格,統一規范鑒定程序、鑒定方法和鑒定標準,保障鑒定機構的中立地位和鑒定人的獨立身份,從而保障重新鑒定的合法、合理、有效。(15)霍憲丹:《規范重新鑒定條件,保障司法鑒定質量——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關于重新鑒定規定的解讀》,《中國司法》2007年第12期。

對于重新鑒定還需要關注實驗的方法,因為通過多次、重復實驗能夠提高鑒定結果的科學合理程度。在實驗過程中,要加強對人為因素的控制,盡可能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排除偶然性因素,客觀反映事物之間的聯系,明確在同等條件下事物或者現象能夠重復出現。通過重復性驗證,提高實驗結論的可信性,體現實驗結論的科學合理性。(16)朱全景:《法學實驗論綱》,《比較法研究》2013年第4期。實驗方法的優勢就在于通過對某些因素的控制,搞清楚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的關系,幫助提高實驗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法學研究引入實驗方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通過局部可控性實驗研究,能夠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同時找到解決方案,并進一步檢驗解決方案在實踐中的可行性。法學實驗即使不能從正面證明理論假設的正當性,也能夠從反面證明其不可行性。立法者可以根據實驗的結果,及時調整方案策略,保障法律改革的有序進行,促成法學理論的生成與完善。(17)王貞會:《實驗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武陵學刊》2012年第2期。

司法鑒定具有可重復性,不同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在相同條件下用同樣的方法進行鑒定,會得出相同或者極其相似的結果,這就意味著司法鑒定的結論準確無誤,體現出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18)陳敏、劉鑫:《論司法鑒定的可重復性》,《中國司法鑒定》2013年第3期。以科技為依托的司法鑒定本身正是通過實驗方法進行鑒定的,重新鑒定是對鑒定得出的結論進行再次證據評價,進而解決不同鑒定意見的爭議。重新鑒定是經常采用的一種解決鑒定意見爭議的評價方法。重新鑒定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存在根本爭議的鑒定意見,經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的再次鑒定。重新鑒定采用實驗方法,針對原鑒定出現的問題,在相同條件下進行再次鑒定,確保鑒定得出的意見更加準確、科學。

重新鑒定并不等于重復鑒定。重復鑒定是指對同一事項進行多次的、反復的鑒定, 是僅就鑒定次數而言的, 其中包括合法與非法的鑒定。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很多重復鑒定不屬于司法鑒定,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鑒定,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重新鑒定則是一種否定性鑒定,既不是鑒定次數的簡單疊加,也不是并列鑒定或選擇性鑒定,而是糾正缺陷或錯誤的鑒定。

三、同行評議的證實評價方法

證實是在經驗邏輯歸納的基礎上,對一個命題從正面進行證明的方法。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是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鑒定意見要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使用,就必須滿足證據的法定條件。運用以邏輯歸納為前提的證實方法,從正面來評價司法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就需要詳盡證明鑒定意見滿足各方面的要件,包括司法鑒定主體、司法鑒定客體、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標準、司法鑒定技術、司法鑒定質量、司法鑒定規范等。只有各方面要件都被詳盡列舉,都被證實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爭議和沖突的鑒定意見才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由于鑒定樣本自身條件的局限性,鑒定的樣本已經完成剪裁或者有其他不可能重新鑒定的情況發生時,面對鑒定意見的爭議,重新鑒定的實驗方法已經無法適用,或者經過重新鑒定后,得出的鑒定意見還有爭議。此時,組織專家進行同行評議,科學評價鑒定意見是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同行評議是同能力、同資格的人審慎地進行鑒定、檢查、評價科學成果的方法。同行評議在司法鑒定領域解決鑒定意見爭議問題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第一,鑒定爭議多數涉及疑難、特殊、復雜的鑒定事項, 單個的鑒定機構難以對其進行全面鑒定,只有采取專家聯合攻堅的方式,才能解決爭議問題。第二,針對鑒定爭議,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有權進行解決,但是針對技術分歧,卻沒有能力進行全面評價。雖然法官依法能夠直接審查和判斷鑒定分歧,但是針對技術方面的分歧,一些專家難以解決,單個鑒定機構也是能力不足,法官如果強行作出裁決,很難令當事人信服,也違背了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關鍵性證據往往是鑒定爭議的事項,如果司法機關忽略鑒定爭議或者不用該證據,將導致案件審結難度大,也難以令當事人信服。第四,針對鑒定爭議,組織專家學者、利用各種技術資源對其進行綜合性評價,提出的鑒定意見客觀性和真實度比較高,并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第五,組織專家共同進行鑒定,盡管可能還會出現不一致的意見,但由于參鑒專家人數較多,總會形成一種主流性意見,法官可以根據主流性意見對鑒定意見的可信度進行判斷。

如果采用同行評議的證實方法進行證據評價,專家資質與能力是該方法得以成功適用的關鍵因素,那么必須由高水平、高資質的專家來組成評議小組。首先,要看專家的技術身份、專業地位、行業知識以及實踐經驗,確保其評價專業、客觀、可靠。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多年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具有豐富的鑒定經驗;二是具備高級技術職稱。除了符合上述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之外,還可以吸收一些業內知名法律專家、研究人員、高校教授等參與,共同組成具有專業性和權威性的專家團隊。在專家聯合攻堅的過程中,既要保證專家團隊權威性,也要避免群體中出現自我偏好和保護傾向性等現象,專家組的設置應當符合中立性的基本要求。同時,要確保專家成分的多元化,形成多元化的專家團隊。這樣既能夠優化專家隊伍的知識結構,又能夠從多個領域對鑒定內容進行詳細探討、深入論證,得出合理的鑒定意見,也有利于發揮不同專家之間的相互制衡作用。其次,要看專家專不專,鑒定的問題是否是其專業領域內的問題,解決的問題是否與爭議點一一對應,以防止專家濫用技術權威。對于必須通過“專家共同鑒定”才能解決的疑難、復雜技術問題的鑒定爭議,可以由受托的鑒定機構聘請權威或知名鑒定專家組成專家隊伍,共同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專家隊伍的人數在5到9人之間,得出鑒定意見之后,參與鑒定專家要出具鑒定書,并共同簽名認定。再次,同行評議主要通過文證審查的方式進行。該方式的特點在于,聘請業內權威專家或者學者從多個方面、運用專業知識對事項進行科學性、規范性、客觀性審查,并得出相關的審查結論。文證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鑒定人的資質和專業水平;第二,鑒定材料的客觀真實程度;第三,鑒定方法的科學和有效程度;第四,鑒定標準的合理有效程度;第五,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業務范圍;第六,鑒定推論的邏輯性和規律性;第七,鑒定過程的客觀公正程度;第八,鑒定意見的唯一性。通過組織該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進行共同鑒定和評議,實現對鑒定意見的客觀評價,可以有效解決司法鑒定意見爭議。

司法鑒定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則必須是確定的,鑒定意見要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必須經過質證和證據評價。而證據評價需要科學適當的方法?;诖?,對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評價方法,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堅持科學與真相的目標,遵從公正與效率的價值,采用合理與規范的制度,以法庭質證為核心,以重新鑒定和同行評議為補充,建構科學合理的鑒定意見證據評價方法體系。只有在科學方法論的指導下,選擇評價鑒定意見科學與適當的方法,才能保證評價的客觀與科學,才能保障作為定案根據的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才能使認定的案件事實獲得合理的可接受性,從而實現真實發現與司法公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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