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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與分析

2020-12-29 11:55朱彤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不可抗力適用條件構成要素

【摘 要】 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是民事法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司法裁判發揮關鍵作用。本文通過對不可抗力的概念、構成以及適用條件對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分析說明。

【關鍵詞】 不可抗力 構成要素 適用條件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辨析和構成要素

(一)不可抗力概念辨析?!安豢煽沽Α边@一法律概念的運用,最早出現于羅馬法時代。18世紀,《漢謨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租賃或放牧牛羊者,牛羊因猛獸襲擊或雷電等自然災害導致死亡時,免除其責任?!斗▏穹ǖ洹?,其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如債務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變而不履行其給付或作為的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歷史上一段時間不認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英美法確立了合同“落空”(frustration)制度,從事實上規定了不可抗力理念。

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我國民事立法對此也有規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薄睹穹ǖ洹返谖灏倬攀畻l:“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二)不可抗力條款構成要素。不可抗力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要素構成。我們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此定義:其一,不能預見。由于個體的主觀認知能力存在差異,對于判斷某一事件到底能否預見,往往會存在不同結果。比如,從事專業領域的人較之一般人而言,其可預見能力也許更強。此外,不可預見要求的是當事人各方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預見。如果是嚴格要求當事人各方在締約時無法預見,則所有會發生的“不可抗力”事項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當事人各方所預見,例如戰爭、政治問題、自然災害等等事件,經由媒體反復渲染,當事人便可以知曉,如此便不構成不可抗力。如,A與B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A將其位于海邊的海景房出賣給B,但在雙方約定的交付之日前,氣象臺監測并發出預警,由于發生海底地震,不久將引發海嘯。結果,如同預報所言,海嘯發生海景房因此損毀,A無法交付房屋。此種情形下A已提前知曉海嘯的發生,那海嘯不屬于不可抗力,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這就需要確立一個判斷不能預見性的一般性標準,即以一個一般理性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參考,在締約時的預見狀況為依據來進行判斷,突出“合理”預見,只要一般理性人不能預見即可。其二,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對于某一事件的發生,盡管當事人已經履行合理注意的義務,也采取了能力范圍內可能的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事件的繼續發生,最終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其三,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通常分為兩類:第一,自然災害。依《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指:“獨立于人的意志人類的洞察力和謹慎所不能合理預見或至少不能防止或避免發生的事件?!本唧w包括通常包括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第二,社會異常事件。是指社會中團體政治行為引致的事件 ,如戰爭 、武裝沖突 、罷工 、勞動力缺乏 、騷亂 、暴動等。

二、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條件

對于不可抗力的適用,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面臨不能履行的處境。不可抗力作為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若想援用以此免除義務和責任,則需要處于不能履行的境況。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一時不能、永久不能等。我們還需注意,不可抗力條款不屬于強制性條款?;谝馑甲灾卧瓌t,當事人選擇拋棄不可抗力帶來免責,繼續履行合同的,此種情況下法院在裁判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二)履行不能與不可抗力之間存在直接決定性。不可抗力的發生于義務履行受限存在直接決定性,即直接因果關系。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能履行民事義務要因不可抗力所致?,F實生活中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因素有很多,除了不可抗力以外,也可能伴隨著多種因素,所以必須明確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認定,那么就會破壞合同安全和交易安全。其次,合同的訂立需要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前。不可預見性是不可抗力的關鍵要素,所以合同訂立時間發生在不可抗力事件前是適用不可抗力的客觀要求。若當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仍訂立了合同,就應當認為當事人預見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也就排除了不可抗力的適用。另外,當事人在遲延履行后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則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因為當事人延遲履行本身就是違約行為。但是,當事人延遲履行的同時發生又不可抗力事件的,我們應該根據各個因素的原因力大小按比例分配責任,當事人在不可抗力范圍內部分免責。

(三)通知義務。我國《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規定中還提出了當事人的通知義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币虿豢煽沽χ率购贤茏璧囊环疆斒氯?,應及時向合同相對方就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予以告知,降低或減少因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消極影響。這有助于合同相對人在收到通知后根據現實狀況適時改變計劃,在消除不可抗力可能帶來的影響外,也盡快促成新合同訂立的可能。

三、結語

法律糾紛的涌現考驗著國家的法治體系和治理能力。我們要注意,不可抗力條款不是萬能條款,在司法審判中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情適用,充分發揮法律的公平價值、正義價值,以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提高司法公信力。

【參考文獻】

[1] [英]愛德華滋:《中國近代法學譯叢 漢穆拉比法典》,沈大銈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頁-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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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崔建遠:《不可抗力條款及其解釋》,《環球法律評論》2019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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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朱彤(1994—),男,漢族,江蘇淮安人,法學碩士,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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