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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島財務造假案例分析

2020-12-29 11:55孫晨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財務造假市場監管

【摘 要】 從2014年的扇貝集體“跑路”到2017年的扇貝“餓死”,劇情跌宕起伏的獐子島財務造假謎團在證監會兩年的全力調查后終于原形畢露,迎來最終調查結論和頂格罰單。本文以對獐子島的背景和財務造假手法的介紹為基礎,為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監管和證券執法工作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獐子島 財務造假 市場監管

獐子島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不僅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信心,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如今,這顆市場“毒瘤”被根除,表明了監管層從嚴從重打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決心。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的廣泛應用,證監會稽查執法工作將更加智慧、高效、精準,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必將無處遁形。

一、案例背景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ZONECO)始創于1958年,曾先后被譽為“黃海深處的一面紅旗”、“海底銀行”、“海上藍籌”。歷經半個世紀的發展,現已成為以海水增養殖、海洋食品為主業,集冷鏈物流、海洋休閑、漁業裝備等相關產業為一體的綜合型海洋企業。

獐子島于2006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在最初上市的8年間,年報業績基本均以億元計數,曾有“海底銀行”之稱。然而就在2014年后年報凈利潤呈現“過山車”式劇烈變化。在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的情況下,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采捕情況難調查、難核實的特點,不以實際采捕海域為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2016年,通過虛減營業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法將利潤由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將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銷海域或減值海域,虛增營業成本、資產減值損失逾7000萬元,夸大虧損幅度。此外,該集團還涉及《年終盤點報告》披露不真實、不及時披露業績變化情況等多項違法事實。

二、財務造假動因

獐子島集團是綜合性海洋食品企業,我國的水產養殖向來都以出口為主,漁業經濟受世界經濟影響較大。全球經濟危機導致國際市場低迷,外國市場對水產品的需求驟降,中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公司的出口業務遭遇瓶頸。

該公司的盈利狀況堪憂,在2014~2017年的4年里,公司有三年巨額虧損,凈虧損達20.66億元,超過此前十年的凈利潤總額。2018年獐子島全年營業收入為27.98億元,凈利潤3211萬元,同比增長104.44%,實現了扭虧為盈,但實際上全年利潤的九成都來自當年政府補助。2019年該公司股東凈利潤虧損3.99億元,同比下降1341.79%。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就必須退市。為滿足預期,公司管理層不惜鋌而走險,通過粉飾財務報表以虛增利潤,進行財務造假,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利益。

三、財務造假手段

(1)虛減營業成本、營業外支出。獐子島的2016年年報中以虛減營業成本、虛減營業外支出的方式,虛增利潤1.3億元,虛增利潤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5%,獐子島披露的2016年度報告中凈利潤為7571萬元,實際上在2016年的真實利潤總額為-4822.23萬元,凈利潤為-5543.31萬元。

獐子島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追溯調整后,業績仍為虧損。

(2)虛增資產減值損失。獐子島未如實反映扇貝核銷及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客觀情況。2018年公司對107.16萬畝蝦夷貝庫存進行核銷,對24.30萬畝蝦夷貝庫存進行減值。然而調查顯示,核銷海域中,2014年、2015年、2016年底播蝦夷貝分別有20.85萬畝、19.76萬畝、3.61萬畝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虛增營業外支出2.48億元;減值海域中,2015年、2016年底播蝦夷貝分別有6.38萬畝、0.13萬畝已在以往年度采捕,致使虛增資產減值損失1110.52萬元,占減值金額的18.29%。

(3)掩飾交易或事實。通過對年報、相關財務明細、采捕面積測算數據等資料的調查,證監會確認獐子島沒有對其2017年全年業績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進行及時披露。2017年10月,獐子島單月虧損1000余萬元,2017年10月,獐子島單月虧損1000余萬元,2017年12月公司收到預測數據顯示,全年預計虧損528萬元。2018年1月初,獐子島財務總監已知悉公司2017年凈利潤不超過3000萬元,與三季報中全年盈利預測9000萬元至1.1億元相差遠超20%,這些本應在情況察覺2日內披露的信息,獐子島遲至2018年1月30日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時披露信息。

四、對策與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加大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必須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做到“零容忍”。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加快調查、處罰、移送工作,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懲處;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依法及時啟動“集體訴訟”;深化退市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等。

(2)優化內部控制環境。規范自身治理結構,確保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相互協調,完善內部控制基本組織框架,保證各部門之間的獨立性,使會計人員真實準確地記錄公司的財務狀況。搭建一個信息化系統平臺以確保每個企業成員的職責,使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和制約,確保公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五、結語

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使廣大中小投資者遭受了嚴重的損失。只有外部約束和內部監督同時發力,對公司財務舞弊行為的監管才能發揮最大作用,進而推動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 龐雪蕾,公司企業財務造假的案例分析[J].廣西質量監督導報,2019(9):141.

[2] 葉幗楊,魏夢蝶.基于舞弊三角理論探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以金亞科技為例[J].價值工程,2020,39(4):63-65.

作者簡介:孫晨(1997-),女,漢族,山東菏澤人,金融碩士

單位:天津工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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