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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制度下值班律師的有效辯護問題研究

2021-01-02 19:37汪志純
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學報 2021年3期
關鍵詞:案卷量刑會見

汪志純

(安徽大學 法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后,即2016 年,我國開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工作。在2020 年9 月“兩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該辦法再度重申了值班律師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了被追訴人的辯護權。在認罪認罰制度下,值班律師應該進行有效辯護,以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法益。

一、認罪認罰制度下的有效辯護

在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經歷了三個重要的歷史發展階段,即先是從條文表述中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上升到“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進而再躍升為如今理論界通常所說的“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1]。在認罪認罰制度的語境中,值班律師的有效辯護的含義更為豐富。第一,提供專業化的法律咨詢,并告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性質及其法律后果,在程序上從簡處理,在量刑上可以從寬處理。第二,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及時會見被追訴人,討論案件情況,商討辯護策略。第三,積極與檢察院進行量刑協商,在實體上爭取從寬處理。一旦被追訴人同意認罪認罰,則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便落在了量刑協商上。值班律師需積極與檢方協商刑期,對于量刑提出被追訴人可以從寬處理的因素。其中,第二項和第三項內容是認罪認罰制度下值班律師進行有效辯護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否則,有效辯護將可能淪為無效辯護,損害被追訴人權益。

二、值班律師有效辯護的困境

(一)值班律師職責過窄

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律師工作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了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其中“應當”提供的法律幫助有三項,即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對檢察院的指控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對于被追訴人的會見、案卷材料的查閱,在《律師工作辦法》中定性的是“可以”一詞。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會見被追訴人、查閱案卷材料是值班律師的權利,此兩項權利在制度的層面得到了保障,以便于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積極發揮其法律幫助的作用。但是,由于這是值班律師的權利,而非應盡的義務,許多值班律師僅僅提供其“應當”提供的法律幫助,而對于“可以”提供的法律幫助,則是敷衍塞責。也就是說,值班律師雖有會見權和案件查閱權,卻并不積極行使這一權利。再者,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若律師沒有會見過被追訴人,也不詳細閱讀案卷材料,那么,其“應當”提供的法律幫助這一職責也難以落實。值班律師參與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是以充分會見被追訴人和詳細查閱案卷材料為基礎,否則,值班律師的參與將僅僅是一個過程,無法保證為被追訴人提供有效辯護。

(二)量刑協商作用有限

在認罪認罰制度下,量刑協商環節關涉被追訴人可能判處的刑期。作為值班律師,應當盡可能地提出量刑意見,積極與檢方溝通,尋求一個對被追訴人最為有利的刑期。但是,在實踐中,量刑協商這一重要環節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用,原因如下:

首先,值班律師的辯護“格式化”,即值班律師對所有被追訴人、所有的案件,都使用相同的辯護意見,提出一些通用的辯護理由。例如,被追訴人屬于初犯、社會危害性小,主觀認知錯誤,進行了積極賠償,或者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被害人也有過錯等,值班律師基于此請求追訴機關在量刑上予以從寬。這種“格式化”的辯護未能體現出個案的特點,而且辯護的理由乃是對法律的一種復述,以上從寬理由均在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確認,不需要值班律師做這種無用的辯護。其次,值班律師的參與作用有限,他們的作用主要是在辦案人員要求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時候被通知到場見證[2],這使得值班律師淪為“見證人”;而在量刑協商這一重要程序中,值班律師并未深入,完全任由檢方主導,其簽字配合??偟膩碚f,值班律師的功能呈現一種異化的趨勢,即從應然的法律幫助人蛻變為訴訟權力行為合法性的“背書者”[3]。

(三)對值班律師的激勵不足

首先,正向激勵機制不足。值班律師雖然不需要被追訴人付出成本,卻需要當地財政予以支持,但這種支持是有限的。具體來說就是值班律師所獲得的補助有限,補助過低就會導致值班律師降低自己需要付出的成本。一般而言,大部分地區值班律師的補助是200 元一天,這一標準遠遠低于委托律師的收入。而且,這一固化的補助方式,難以對值班律師產生激勵作用。

其次,缺乏逆向激勵機制,對值班律師的懲戒機制尚未建立,對于值班律師無效辯護的情況缺乏相應的懲處機制。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中,第34 條規定“對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值班律師依法依規處理”,但這種抽象化的規定并不能促使值班律師進行有效辯護,這一規定的存在僅能起到一個宣示作用,具體到值班律師的有效辯護上,缺乏明確具體的懲戒規范。

三、實現值班律師有效辯護的途徑

(一)強化值班律師的責任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應當會見被追訴人并查閱案卷材料,且在閱卷、會見等辯護準備過程中應做到全程留痕[4]。關于值班律師的會見次數,應當滿足進行有效辯護的基本需求,要求至少應當會見兩次。初次會見時,值班律師應當充分釋明認罪認罰制度的性質及其法律后果,并與被追訴人進行溝通,了解其所涉及的案情;第二次會見時則是進行“量刑協商”時,值班律師在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前需要與被追訴人面談,告知其可能提出的意見,并聽取被追訴人的想法。同時,值班律師在會見后,還應當留有會見筆錄并要求被追訴人簽字,以確認會見正常進行了。對于值班律師是否進行了案卷查閱,值班律師應當制作一個案卷摘要,對已查閱的案卷要有相應的摘錄。案卷摘要的存在是值班律師積極履職的證明。

(二)保證“量刑協商”有效進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被追訴人最大的優勢就是可以進行“量刑協商”,在此環節,值班律師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用,使量刑協商這一環節實現“精細化”。具體來說:首先,值班律師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針對被追訴人所涉及的具體案件,有效提出該被追訴人中可以“從寬處理”的具體情節。其次,構建三方“量刑協商”機制,即被追訴人、值班律師和檢方同時出現在談判桌上,面對面地、公開透明地對被追訴人的刑期進行“對話協商”,檢方當面聽取被追訴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以對話的形式進行“量刑協商”,形成有效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記錄在案并附卷。

(三)對值班律師進行有效激勵

為保證對值班律師的激勵,需從正反兩方面著手。一方面,通過提高待遇以刺激值班律師的積極性,保障其基本收入,使其愿意從事值班律師活動;另一方面,構建反向激勵的懲處機制,對不能進行有效辯護的值班律師予以懲戒。具體分析如下:

構建對值班律師的彈性補助制度。對于值班律師的補助費用,不宜是一個固定的數額,而應是一個區間,如200 元至1000 元,即以200 元作為值班律師的基本補助,再以彈性補助制度正向激勵值班律師。若值班律師不滿足于基本補助,則需要積極履責,以爭取更高的補助費用。關于補助金額的具體認定,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值班律師所提供的履職材料判斷。

彈性補助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激勵律師的作用,還需要構建懲處措施以對值班律師進行逆向激勵,以防止值班律師進行無效辯護。首先,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值班律師行為規范細則,明確規定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制度方面必須為被追訴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如會見次數、提供的法律意見。其次,構建辦案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同律師協會三方協同的監管機制,通過當事人回訪、辦案單位之間的定期交流等方式了解值班律師履職情況[5]。再次,年末對值班律師進行年度綜合考評,對不合格的值班律師予以懲戒,如清退出值班律師隊伍,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值班律師的律師證,以促使值班律師進行有效辯護,從而保障被追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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