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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扶貧法律問題研究
——以廣西玉林市博白縣為例

2021-01-02 19:37黃子殷
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學報 2021年3期
關鍵詞:小額貸款農村金融規制

黃子殷

(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院,廣西 桂林 541000)

一、農村金融扶貧概念及博白縣農村金融扶貧現狀

(一)農村金融扶貧概念

我國學術界并沒有對金融扶貧有一個統一的概念,與過去采取的科教扶貧、東西部協作扶貧和自愿移民扶貧開發等模式不同,有的學者認為金融扶貧是通過采用類似保險、信貸等金融手段,向貧困地區的貧困群體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產品,以滿足貧困地區民眾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以滿足生產的需要,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金融服務機構對貧困地區民眾“授信難”的問題[1]。有的學者認為,針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扶貧是指在農村地區采用投放金融產品的方式,將救濟扶貧轉化為資本扶貧,運用金融杠桿的作用,調動貧困人口的積極性,使其自我發展的“造血”式扶貧[2]。還有的學者認為,金融扶貧是指立足于精準扶貧,以財政、金融政策為支撐,以貧困地區的貧困群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為服務對象,由金融機構為他們提供信貸資金、農產品期貨、農業保險等新型金融產品、服務,在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協同參與扶貧的情形下,進而依托金融“造血”以實現金融減貧的一種扶貧方式[3]。筆者認為,金融扶貧是指通過金融機構對貧困群體實施金融政策,如對他們的生產活動投放資金或者提供小額貸款,滿足他們生產活動資金的需求,從而通過自我實現脫貧的目標。

(二)博白縣金融扶貧現狀

博白縣在“十三五”時期被評定為貧困縣,博白縣共有貧困村138個,貧困人口34 496戶168 988人(含退出戶7068 戶36 482 人)。為此,博白縣采取了如下措施開展脫貧工作。第一,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出售地區特色農產品。如烘餅作為那林鎮特色產品,但是銷售渠道僅僅限于那林鎮,銷售渠道非常狹窄。博白縣那林鎮信用社的工作人員發現了這個問題,將貧困農戶做好的烘餅拿到電商平臺售賣,拓寬了銷售渠道,讓貧困的農戶多一份收入。第二,發展委托經營產業扶貧模式。銀行給予有建檔立卡的貧困戶貸款期限較長的貸款,按季結息且到期后一次性還本,鼓勵貧困戶發展生產從而實現脫貧,也鼓勵貧困戶將貸款得到的資金入股企業或者生產合作社。如廣西桂牛水牛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博白縣扶貧的工作中,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公司擴大了生產規模,產生了更多的利潤,貧困戶得到了就業的機會。截至2019 年,已經有21 家企業參與委托經營產業扶貧模式,已經發放貸款共5649 戶,資金總額達3.3 億元[4]。第三,召回先進人才,帶領貧困戶脫貧。博白縣積極向社會號召,結合自身產業特色引進相關人才,實現了“啟用一個能人、搞活一個產業、帶動一方發展”的綜合效應。

就目前收集到的最新數據來看,博白縣貧困發生率從10.41%下降到0。在2020 年現行標準下,全縣168 988 名貧困人口已全部脫貧,138 個貧困村全部出列。雖然博白縣脫貧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金融扶貧仍有一些法律問題。

二、博白縣農村金融扶貧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貧困群體法治思維欠缺

博白縣是玉林市的大縣,大部分有文化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年輕人外出謀生,留守的貧困群體滿足于在自己的土地耕作糧食,其余的收入來源則是依靠在外打工的親戚接濟。這些貧困群體認為扶貧貸款與扶貧款在性質上是一樣的,無須在貸款到期之后還貸,將扶貧貸款用于自身消費,沒有投入生產生活。貸款到期時無法還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扶貧的目的也沒有實現。

(二)扶貧小額信貸缺乏相應規制制度

農村扶貧小額信貸是根據精準扶貧政策而誕生的,相比其他助農貸款有其優勢。扶貧小額貸款的受眾是已經建檔立卡的貧困戶,資金要依據政策所規定的途徑使用。但是,沒有相關制度規定扶貧小額貸款違規發放后如何追責等問題。根據政策的規定,可以根據貧困戶自身發展意愿,還款期限定為三年,但是大多數貧困戶從事農業或者養殖業,如果發生一些突發事件,容易導致貧困戶三年后難以還上貸款。從風險規制的角度來說,從事任何項目都有相應風險,但是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村小額扶貧貸款進行相應的規制,如果貧困戶在經營過程中遭遇風險而還不上貸款,容易造成銀行的壞賬。對于貸款申請的資格審查來說,主要是審查貧困戶是否已經建檔立卡,而沒有仔細審查貧困戶還款能力。貧困戶除了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外,也通過其他渠道向一些信貸公司申請貸款。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些信貸公司不屬于金融單位,缺少相應的規制,容易產生金融風險。

(三)金融扶貧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我國實行金融扶貧的時間不長,雖然已經建立起一套制度但是有部分地方仍需完善。第一,缺乏糾紛解決機構。在實施金融扶貧的過程中,有貧困群體之間因扶貧政策而產生的糾紛,也有貧困群體與金融機構產生的糾紛。雖然可以通過起訴的途徑解決糾紛,但是走法律途徑花費的時間成本大,不利于早日實現脫貧的目標。第二,缺乏法律監管機制。在農村金融扶貧工作中,構建完善的法律監管機制非常重要。目前,我國的扶貧資金數量大,經手的機構多,導致了金融扶貧監管難度大、風險較高。因此,構建相對合理的法律監管制度,能夠有效保障農村金融扶貧穩定發展[5]。

三、解決博白縣金融扶貧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提高貧困群體法治思維

實現扶貧的目標,不僅是在生產生活中給予貧困群體物質的幫助,而且要在精神上幫助貧困群體。第一,可以在貧困村定期組織法律講堂。在講堂上宣傳國家關于扶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改變貧困群體對扶貧小額貸款“占便宜”的心理,明白享有權利的同時要履行一定義務,讓他們在享受救濟權利的同時履行脫貧的義務,減少逾期還貸現象的發生。第二,法治宣傳要融入當地文化。博白縣屬于少數民族地區,聚居的民族多且使用的方言不一。對于相關扶貧法律法規的宣傳要融入當地文化,如將關于扶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改編成少數民族山歌、在宣傳海報上運用少數民族元素,讓貧困群體更直觀地了解相關信息。還可以根據當地的語言習慣撰寫宣傳標語,制作橫幅進行宣傳。第三,在學校定期進行法治教育,借助學生與家人的溝通,從根本上提高當地群眾的法治意識。

(二)完善扶貧小額貸款規制制度

第一,針對扶貧小額貸款產生的風險問題,銀行要制定嚴格的貸款審查標準,要充分了解貸款申請的信息,并針對這些申請信息進行嚴格的審查,正確評估申請人的貸款風險和還款能力,一旦風險超過限度,可以駁回申請人的貸款申請。第二,建立相應監管機構。對于不受銀監會監管的信貸公司,可以另外成立一個機構對其發放的扶貧小額貸款進行監督,并可以制定相關法規約束信貸公司的行為。第三,政府是規制制度的主體,從規制的角度來說,政府進行規制的時候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注重信用體系整體的環境建設,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完善金融扶貧法律制度

第一,可以針對因扶貧而產生的糾紛建立專門的糾紛解決機構,在產生糾紛時先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或者協商以解決糾紛,如若糾紛還是不能解決,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第二,可以將扶貧資金交由相關部門進行專項管理,這樣就可以對扶貧資金進行全方位的跟蹤和調查,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而且,要加強對從事扶貧工作的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思想道德水平的培訓,強調從事扶貧工作要重視實踐調研,改變一些扶貧干部對自己扶貧的村鎮不了解情況等現象。最重要的是繼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將責任落實到從事扶貧工作的每一個工作人員的身上,監督的工作由紀委負責,將部門的監督與管理的職能分開,防止“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現象的發生。將責任精確到個人,可以防止部門之間責任的推諉和鉆空子的現象的發生,做到權責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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