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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新個稅改革的稅收公平效應分析

2021-01-06 09:27盧晨瑩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個稅稅制稅負

盧晨瑩

(新疆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新疆 烏魯木齊 830000)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與自然人的收入直接掛鉤,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社會經濟的功能;也具有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和稅收公平的功能。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次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稅制中的第三大稅種,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稅收入的規模也逐漸增大。我國自引進個稅以來,一直實行單一的分類制模式,這種模式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但不能綜合衡量納稅人的全部經濟情況,也不能很好的提現稅收公平原則。個稅的幾次改革并不全面,導致我國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并不突出,稅收公平難以實現。

為更有效地改善民生,發揮個稅應有的功能,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本次稅改推進個人所得稅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模式轉變,是個稅制度變革的一次重大突破,對個稅的完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文獻綜述

我國個人所得稅起步較晚,進展較為緩慢,學者們對于個稅的改革總體上以減輕稅負和促進公平稅收為基本目標(袁建國 胡明生等2017 ;周心怡 龔鋒 2018)。個稅與我國居民的收入息息相關,對社會財富再分配和人們的收入公平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個稅與時俱進的改革中,應更加注重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促進稅負公平(李升 楊武 2016;陽芳 何冬明 2018)。不少學者們進一步的提出個稅的改革應兼顧社會公平和效率,以綜合制為最終目標,擴大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全面加強調控收入分配的作用(羅麗娜 2018;蔣震 2019)。2018年我國頒布了最新個稅改革政策,對于新的個稅改革,學者們認為個稅改革降低了平均稅負,縮小了勞動收入分配的差距(劉蓉 林志建 2019)。不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還在家庭教育支出方面,改善家庭教育支出、促進教育公平發展(劉利利 劉洪愧 2020)。雖然本次個稅改革降低了中等收入群體的工資薪金稅負,對于減輕自然人的稅負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其收入再分配調節未充分發揮出來,仍未能有效緩解收入差距。(楊沫 2019;黃曉虹 2019;)

本文主要針對于個稅改革對稅收公平效應進行研究,基于2019年個稅收入數據分析我國個稅首次引用綜合課稅模式對稅收公平的改善力度;根據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分析個稅改革與地區發展的匹配度。最后針對于存在的不足,提出一定的改善建議。

三、理論分析

(一)工資、薪金所得中免征額變化分析

據統計,我國2017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60014元,本次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提高到每年累計60000元,與當年最新的人均占有國內生產總值基本相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個稅免征額的變化應隨物價的上漲、人們生活成本的增加而變化。

國家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近十年來,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居民消費水平、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都逐年增加(如下圖1)。尤其是人均工資的變化,增幅較大,2019年已經達到90000元以上,遠遠超過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但居民的消費水平增加緩慢,不及工資收入的增速,說明工資收入用于消費之外的比重較大。個稅的免征額標準已無法滿足人們的基本生活所需,工資的上漲還會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這種狀態有悖于低收入者少納稅的公平原則,調整后的免征額與我國當前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適應,有效的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

圖1 近十年我國人均GDP、居民消費、人均工資變化對比

(二)課稅模式的轉變分析

將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動性質的所得與工資薪金合并,納入綜合征稅模式的范圍,是我國課稅模式的一大突破。課稅模式的轉變能夠更好地兼顧到納稅人的收入水平與負擔能力,避免納稅人因收入來源的不同而不同納稅的窘迫。近年來,由于我國第三產業的崛起,國家經濟向著全方位多領域的綜合發展,人們的收入也逐漸多元化,綜合征稅模式可以更好的衡量納稅人的全部勞動收入。

(三)專項扣除的新增

我國首次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 6 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切實考慮到老百姓的難處,反應了民生問題,提現了個稅的人性化設計。這樣不僅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更提現了個稅在家庭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縮小差距,促進我國收入分配的公平。

(四)綜合超額累進稅率的調整

改革后的超額累進稅率,擴大了低稅率收入級距。其中3%稅率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級距擴大了1倍;10%稅率對應的所得額級距擴大了2倍,速算扣除數增加了1倍;20%稅率對應的所得額級距擴大了1.89倍,速算扣除數增加了1.54倍。這一改變擴大了中低收入者的范圍,增加了個稅的扣除數,進一步維護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綜上理論分析,按著自然人每月勞動收入,算出應納稅額變化(如下圖2)。新個稅體系下,不同收入的納稅人整體稅負明顯降低,稅收變化幅度隨著月工資的增加而上升。對于月工資在40000元以下中低收入者來說,稅負大大減輕,特別是每月20000元以下的納稅人,降稅效果較為明顯。對于高收入者來說,需要承擔高納稅的責任。

圖2 每月稅前工資和應該納稅額的變化

綜合超額累進稅率的調整較好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國家對于收入與分配“增低、擴中、控高”的目標,促進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鼓勵人們勤勞致富,擴大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控制畸高收入者的收入。能達到預期合理減稅的效果,新稅法更合理更人性化。

四、研究分析

(一)從我國整體稅負分析

在全國減稅降費制度實施下,2019年我國稅收收入總額是157992.21億元,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是10388.48億元,個稅占總稅收收入比重是6.58%。隨著我國個稅收入的壯大,個稅改革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據統計比較,國家稅收收入總額比去年增長1%,個人所得說收入比去年減少4604億元,下降幅度25.11%。

從近十年我國個稅收入占國家總稅收收入的比重來看(如下圖3),我國個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較為穩定,增長幅度變化不大,但個稅收入收制度改革的影響較大,尤其是2018年的個稅改革,降稅效果非常明顯。我國個稅的主要納稅群體是工薪階層,據之前粗略統計,個稅收入中大約60%是來自中低收入者,影響中低收入者的生存和發展。個稅改革實施一年后,據國家財政部報告顯示,個稅合計減稅4604億元,使2.5億納稅人直接受益,人均減稅約1842元。由此看出新個稅法切實讓百姓受益,直接減少老百姓的稅負,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壓力。

圖3 近十年我國稅收總額與個稅收入變化對比

基于優化稅率結構,完善稅前扣除,規范和強化稅基,加強稅收征管的制度實施后,個稅整體稅收明顯下降,在調節中低收入者的勞動收入和促進稅負公平等方面有著明顯的改善。

(二)從各個地區分析

在我國2019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整體降低的影響下,各地區的稅收都不同程度的減少(如下圖4)。根據2018年和2019年的個稅收入對比圖來看,我國東部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好的地區,如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人均收入水平較高,繳納個稅高于中西部地區。中部地區,人均收入水平中等,繳納個稅也有所降低。對于西部地區,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個稅的繳納較少。這一趨勢的變化提現我國東中西部高收入地區高納稅、低收入地區少納稅的特征。

圖4 我國各省市個稅收入變化對比

從個稅2019年的變動趨勢可以看出,我國東部地區個稅下降比率小于中西地區,尤其是西部欠發達地區,個稅下降比率達到40%以上,說明我國個稅改革的成效。個稅改革不僅減少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也減輕了經濟欠發達地區整體的稅收負擔,對于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公平有明顯的改善作用。

五、結論及建議

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稅收征管手段,通過調節免征額、稅基、累進稅率等措施不斷優化對稅收公平的影響?;?019年最新的個稅收入數據,個稅改革的效應整體上比較明顯。但每次稅制的改革進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循序漸進的解決和完善,最重要的是立足本土國情,建立符合稅制發展規律的現代稅收體系。

(一)存在的問題 勞動報酬的稅負高于財產報酬的

1.稅收系統與信息的不對稱

我國目前實施的稅收制系統,還沒有實現信息全部共享的目標。由于不同地區不同經濟環境下,個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差異性,開展綜合稅制模式較為困難,部分沒被透明的較高收入難以被綜合進全部收入中,影響稅收公平。

2.扣除標準全國不能因地制宜

以納稅人個人為扣除對象的基本扣除費用標準,沒有考慮納稅人當地經濟水平狀況和納稅人家庭經濟狀況對稅收負擔的影響,無法體現納稅人實際經濟負擔能力和實際納稅能力。不利于提現因地而異、因人而異的扣除公平。

3.個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重較小

我國個人所得稅起步較晚,個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雖已經上升,但仍占比不大,還處于10%以下,個稅對收入公平的調節作用是比較有限,對于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有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仍未能達到理想狀態。

(二)建議

為了健全我國個稅的發展,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在之后的個稅改革中結合我國具體的情況,以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全國仍有大約6億人的平均月收入為1000元左右的現狀,根據各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

首先,建立健全我國個人信息體系,打通各個領域,合并個人財產信息,做好統計工作。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各個差異較大、信息比較瑣碎和繁雜,而且變化較快,這一工作將很難快速達到成效。但可量化的信息的公開透明仍要繼續加快進程。

其次,優化個稅所得稅的免征額和扣除標準。由于我國各個省市發展不均衡,人們的收入也呈現多樣化,貧富差距仍然較大,每月5000元的免征額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可能不夠滿足人們的基本生活所需,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已經超額滿足了基本生活所需,所以免征額的設計應既滿足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又應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向適用。還有專項扣除標準的設計,應考慮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消費水平的差異,不能采用全國統一固定數額,這樣在稅制結構上才更顯公平。

最后,從單一的分類稅制模式向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稅制模式的轉變時,應完善和健全稅收征管體系,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公平。規范個稅執行標準,推進個稅對稅收公平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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